河南许昌冯建华女士再被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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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在许昌市看守所院内,许昌魏都区法院审庭庭长郭艳等人对法轮功学员冯建华女士非法开庭,北京律师为冯建华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要求依法释放。

然而,魏都区法院郭艳等人罔顾司法公正原则,对律师的正言不予采纳,继续延续江泽民集团的迫害政策,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对冯建华女士非法判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使好人蒙冤。

回顾在法庭上,对魏都区检察院公诉人罗琳琳的蓄意指控,律师依据事实真相,有理有据的一一给予驳回;律师指出:法轮功倡导真、善、忍普世价值,福益家庭社会。《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拥有法轮功资料,和使用书刊、光碟、传单、标语等传播法轮功及其真相的行为是合法的。

冯建华认为法轮功真、善、忍好,她向别人弘扬法轮功、送法轮功资料的行为,是受到《宪法》保护的,并没有给任何人造成损失和伤害。公诉人以《刑法》第300条对冯建华的指控,是错用法律。《刑法》第300条及其解释不适用于法轮功。

最后,律师从道德与良知的角度讲到,冯建华这些年来,只因修炼法轮功,受到这么多的(不公)处罚,但她仍然在按真、善、忍认认真真修炼,认认真真做好人。她不是我们的敌人。她送给别人法轮功资料,她的出发点是为别人好,叫人了解法轮功真相,从中受益,而不是为了伤害任何人。从道义良知上,希望法官公平公正的做出评判,无罪释放冯建华。

冯建华女士在最后的陈述中,平静祥和的讲述了她修炼法轮功后身心受益、道德回升的事实,揭露了北京天安门自焚栽赃、1400例的骗局,最后她说:“这些充分证实法轮大法是正法,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我无罪。”

冯建华女士因二零一七年九月九日下午在魏都区文博路附近给两名百姓讲法轮功真相,遭不明真相的人举报,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她正在打工时,被许昌市南关派出所警察韩仕宾、王某、魏都区公安局国保大队教导员冯宇(手机号18637462758)等多人绑架、遭非法抄家,并被关押到许昌市看守所至今。

冯建华今年四十八岁,原许昌市毛巾被单厂职工,她为人心地善良,朴实,常爱帮助别人,在工作生活中累活、脏活总是抢着干,从不计较个人得失,深受大家好评。她修炼法轮功后身心受益,道德回升。因不放弃真、善、忍信仰,去北京上访,被原单位非法开除公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违法违宪,对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按真、善、忍标准做人的善良的法轮功群众发起铺天盖地的疯狂打压。冯建华多次遭到中共公检法、610等人的迫害,曾被非法拘留、抄家、关洗脑班等,并被非法劳教一年、非法判刑三年。二零一五年八月,她因控告元凶江泽民,再次被警察绑架抄家,非法关押到许昌市看守所半个月。

相关办案人员:
许昌魏都区检察院公诉人:罗琳琳、陈跃辉、郑建业
许昌魏都区法院审判长:郭艳
陪审员:吴媛媛、菅敬华
书记员:田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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