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法轮功学员强维秀在宁县法庭遭镇原县法院非法庭审。律师为强维秀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
强维秀,出生于甘肃省白银市,原镇原县农机局职工,从小体弱多病,最折磨她的是神经衰弱症,一度使她不敢思考问题,心情十分压抑。经熟人介绍,学炼法轮功,时间不长,病痛即不翼而飞,并且人生观也发生了变化,从此时时处处要求自己按真善忍去做好人。
自一九九九年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以后,强维秀曾被六次非法关押,两次遭劳教迫害。为抵制迫害,她曾多次绝食抗议,均遭野蛮灌食,最后导致器官衰竭。其间所遭受的拳打脚踢、戴手铐脚镣、背铐、吊铐、精神折磨就如同家常便饭。强维秀也曾两次流离失所,被单位将工资降级,减了工龄,并最终将她开除公职。
酷刑演示:吊铐 |
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晚,强维秀在住所被突然出现的镇原县国保警察绑架,非法关押在宁县看守所至今。律师第一次阅卷时受到法院一孙姓副院长和一名名为米成华的工作人员的无理阻挠,第二次顺利阅卷。
在非法庭审中,律师指出:在我国《宪法》中对于公民的信仰给予明确规定,《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而且“思想不能构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共识,并作为一项原则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不管强维秀是否持有法轮功有关物品,均不属于犯罪行为,刑法规定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有非法持有毒品罪,却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有关人员为修炼所需持有或代人保管相关物品构成犯罪。”
另外,律师从证据上看,指出:“依据在案证据,侦查机关的办案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据此认定强维秀构成犯罪的证据严重不足。”
律师还从证人、证言,以及非法鉴定方面等等全面论述,侦查机关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甚至犯罪。不管从法律适用、还是案件事实上,公诉机关在庭审、证据展示上,均不能证实本案强维秀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本案既没有犯罪客体,也没有犯罪对象,更没有犯罪行为,强维秀的行为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辩护人希望不管从社会的公平正义、个人良知还是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方面都应判强维秀无罪。
强维秀本人也在法庭上,以公通字第39号文件及《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第五十号令》为依据,阐述修炼法轮功无罪,持有法轮功书籍、资料无罪。
律师辩护进行得很顺利,从早晨九点开庭到下午一点多钟结束,除庭审开始时强维秀提到法轮功不是×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法官有阻挠行为外,整个庭审过程中在场的人都在默默的听。
法轮功教人修心向善,在任何社会、任何地方,不仅完全合法,还应该受到表彰的。事实上,尽管中共疯狂迫害法轮功近二十年,而法轮功已经弘扬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了三千多个褒奖、支持议案和信函。即使在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坚持修炼真、善、忍,讲真相、揭露谎言、曝光酷刑、曝光司法黑暗,也是合法的,根本就不应该被关押。而对他们身体上、经济上、名誉上、精神上等任何伤害都是违法的,用刑法来衡量,站在被告席上的应该是这些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的人。
中共江泽民集团对修炼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的迫害,颠倒了所有的是非善恶,败坏了社会道德,同时也使中国的法制越发黑暗,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从今日中国假、恶、斗遍地,道德沦丧,贪污腐败就可以看出来。所有的中国人都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
法官应该代表着公正,希望你们能秉持良知主持公道,做出合理公正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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