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黑龙江省大庆市法轮功学员吕观茹、刘恩权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被绑架后一直关押在大庆市看守所。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在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被非法庭审。
上午大约十一点二十分开庭,下午一点四十分左右结束,历经两个多小时。当吕观茹和刘恩权被法警带上车要离开法院时,法轮功学员高喊: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目送着载着吕观茹和刘恩权的车渐渐远去,直到看不见才散去。
原来法官通知律师和家属在三楼大法庭开庭,看见法轮功学员多,害怕,而改为三楼小法庭,十一点十分法警在小法庭门口说只能进九人,超过六十岁的不让进。开始,不让吕观茹九十多岁的岳母进厅,经商议才让老人家见吕观茹一面。老人家见面泣不成声、悲痛万分,在场的亲朋好友此时也都落下了辛酸的眼泪。审判长张新乐说,看到这个场面我们心里也不好受,让老人看看出去吧。
进庭后,看见吕观茹和刘恩权戴着手铐、穿着拖鞋并排站在被告席上,对面是审判长张新乐、他的左右是陪审员一男一女。吕观茹和刘恩权的右侧是三位律师(其中二位是吕观茹的家人请的律师、另一位是刘恩权的律师),左侧是公诉人封光和朱璇,前面是书记员周涵用电脑记录。两位法轮功学员的背后有一张桌子上面是一台大电视,荧光屏对着旁听席,挡住了两位同修的身体,桌子后面一条铁栅栏将旁听席隔开。
两家的家属和亲朋好友共计十二人旁听,不让开手机、不让记录、不让说话。法庭内有录像机和摄像头,一台大电视对准旁听席,挡住视线,戒备森严。
原定是十点开庭,拖到十一点二十分,审判长张新乐宣布开庭(原审判长是王广明,说是病了),话一落音,吕观茹的一位律师说:法庭内戴刑具是违法的,请把当事人的手铐去掉并让他们坐下。审判长张新乐不高兴地说:要遵守法庭纪律,举手说话。只见吕观茹的第一位律师早已高高举手说:我的同伴是违反纪律了,我举手了,把手铐去掉,让他们坐下。审判长张新乐接着说:先把手铐去掉,等我核实几个问题再坐下(询问两位同修的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后坐下了)。这时,感觉气氛有点紧张。
吕观茹与刘恩权二人的身体消瘦很多。吕观茹进看守所就绝食,看守所阻止吕观茹绝食,吕观茹提出要求:我给中纪委、各部门等写的信,你们能给递交上去吗?看守所答应给交上去。结果写的信交到市看守所,没有任何反馈信息。吕观茹一直在绝食,直到现在。虽然身体瘦弱,但很精神、说话清晰干脆平和。三名律师正义凛然,配合默契。
整个庭审过程,吕观茹、刘恩权和律师每说完话,审判长都按原话总结一下(张新乐和封光以前每次非法庭审都是凶巴巴的,但这次不一样)。
公诉人封光依私有物品指控构陷吕观茹与刘恩权,拼凑一百多页的卷宗中构陷法轮功学员吕观茹是总协调人,组织开法会,与刘恩权是同案犯,罗列了七名所谓的证人。可是公诉人封光心虚没指控吕观茹是协调人、组织开法会,与刘恩权是同案犯等。只说了开法会是外地某某人说的,在吕观茹的住处搜出多部手机,打印机、笔记本电脑、硬盘、U盘、SD卡、乐果电器、大法书籍、法轮大法好粘贴,真相币,发表的文章,图片,音频和视频。公诉人封光问吕观茹,这些东西是哪来的?吕观茹说:是我修炼用的。公诉人封光问吕观茹,你自己用,同样的书好几本是怎么回事儿?吕观茹说:我修炼二十多年了,存下来的。为什么给两高写控告江泽民的信?给乘三村街坊邻居的信?是因为我和妻子被迫害流离失所十八年……审判长张新乐接过话,不让吕观茹往下说,吕观茹说:给我师父发生日和新年贺卡,往明慧网发表文章,是我的……审判长张新乐再次不让吕观茹往下说。接着公诉人封光说,量刑是七—九年。
之后,公诉人封光读在刘恩权家搜出的电脑、打印机、U盘、大法书籍、台历、真相币、粘贴、真相资料……接着问刘恩权,这些东西是干什么用的?刘恩权说是讲真相救人的。哪来的?我买的。都谁知道?就我妈知道。真相币是哪来的?刘恩权不答。接着公诉人封光说,量刑是三—五年。
刘恩权说:法庭应该是公平公正的……审判长张新乐打断刘恩权的话说:都说法庭公平公正,什么叫公平公正?这是共产党的法庭,共产党叫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你还是想想你的家人吧。之后,叫刘恩权出去。
审判长问吕观茹的二位律师有什么要问的吗?吕观茹的第一位律师问吕观茹:你修炼法轮功有组织吗?吕观茹说:没有组织,法轮功不是×教,是佛法修炼,法轮功是松散管理,谁想炼谁就炼,不想炼就不炼,没人管,是个人问题。律师又问:你和刘恩权有什么关系?吕观茹说:没有关系,我没见过他,不认识,现在才看见他站在这儿,我租他的房子住,时间不长 ,听说他在八厂上班,离家远他不回家。
审判长叫刘恩权进来,问刘恩权的律师,有什么要问的吗?律师问刘恩权你认识吕观茹吗?刘恩权说不认识,现在才看到我旁边的这位叔叔,律师说问完了。
在庭辩时,律师说:信仰自由、做好人无罪。国保没有鉴定资格,笔录是编造的。
审判长张欣乐宣布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可不是打架,张新乐面向公诉人封光说,是就是、干脆点。吕观茹的第一位律师问公诉人,吕观茹和刘恩权是同案犯吗?公诉人封光说,不是同案犯。律师问,为什么弄在一起审理?不符合法律程序。封光说,因为他们是同一时间抓的,不是同一个案子。吕观茹的另一位律师说:吕观茹的住处自己拥有的一切物品都是合法的,大法的书等一切物品是自己修炼和生活用的,……即使制作了,而且国家出版署五十号令废除出版大法书禁令,所有的法轮功书籍是合法的,是佛法修炼,做好人影响谁了?伤害谁了?所以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做好人无罪。
他给两高写控告江泽民的信,是公民享有的权利。给大庆乘三村街坊邻居的一封信往明慧网发表及所有文章,国内百分之九十八都看不到,而且法律没有一条往国外发表文章定罪呀(公诉人和法官无语),宪法第35、36条公民有宗教信仰、出版、言论的自由,公民是平等的,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国家规定的14种邪教里没有法轮功、两高司法解释也没有法轮功,九九年七月法轮大法佛学会被取缔了,法轮功既不是×教,也没有组织,何谈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他是善良的普通公民,有什么能力和权利破坏法律的实施,而且他利用了哪一个邪教,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法庭使用《刑法》第300条给我的当事人定罪是错误的、是违法的,本罪名不成立。(公诉人和审判长无语)吕观茹的第一位律师说:《宪法》法律法规没有一条规定协调人有罪,开法会有罪,没规定往国外发贺卡有罪,无论是给亲朋好友,就是给敌人发贺卡,法律、法规没有一条定为罪,所以法无明文不为罪。不能作为依据给我的当事人定罪,他只是善良的修炼人没有犯罪。
这么一位善良的老人给七—九年这么重的量刑,依据是什么?好象文化大革命再现,天理何在!良知何在!公诉人封光说:根据音频和视频有三千多分钟。另一位律师说:吕观茹的卷宗是国保大队提供的,所谓的证人没有事实根据。而且受审的证人都是在大庆洗脑班,证据都不是电子版的,而且都不是封闭的,这都是违法,他们没有这个权力。受审的证人只有在公安机关或看守所提审,不能哪都审,而且没有实际证据拿到法庭上来,这是违法的。这时公诉人说,是封闭的,律师说:法庭上就是注重证据。
刘恩权的律师说:法轮功没有组织,法轮功也不是邪教,是佛法修炼。国家各部门规定的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如:国务院、公安部、人大……就是两高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法轮功是邪教,本罪名不成立。法轮功既没有组织,也不是×教,何谈我的当事人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我的当事人利用了哪一个邪教?而且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他是一个普通的公民,有什么权利,有什么能力,破坏法律的实施?没有依据,罪名不成立。法庭使用300条定罪是错误的、是违法的。
我的当事人拥有的一切物品都是自己修炼所用,我国出版署已废除出版法轮大法书禁令。《宪法》第35、36、37、38、39条规定。 公民有宗教信仰、出版、言论的自由……公民是平等的,不能给我的当事人定罪。他没有犯罪。
法庭自辩时,法官张新乐根本不让吕观茹和刘恩权他们说话,他们刚一说话,法官张新乐就把话头抢过去了,大庆让胡路区法院法庭剥夺公民发言权,这就是中共恶党的法庭在践踏《宪法》!是中国人民的悲哀!
审判长张新乐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吕观茹合十向参加庭审的法轮功学员和家属亲朋好友致谢。
在此引用一篇文章的一段话:“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一个人的一生,到最后只剩下一个善恶簿,那不是别人给你写的,是每个人自己写上去的。在对法轮功的迫害中,每一场对法轮功学员的庭审时,都会有一个庭外庭,一定会有一个‘书记员’在如实的记录着每一个细节,绝不会有半点遗漏。对没有违法的人的审判,也是对法官自己的审判。法官对法轮功学员的量刑的依据(那些讲法轮功真相的资料),无疑都将成为法官违法的量刑依据,无可辩驳。真心希望各位法官去看一看那些真相资料,轻落你们的法槌!对自己下手别太重!”
法官张新乐:13359596629
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
地址:让胡路区西苑南路西苑街301号门,邮编:163453
院长白景权:0459-5509009、13936708080
原院长李卓琳:0459-5994066、13359596123
副院长魏文斌:0459-5997575、13359596118(主管刑庭)
张书琦:0459-5977552、13359596011
刑庭庭长施洪斌:13359596012、0459-5509001
纪检组长张旭光:0459-5990640
法官李晨勇:13359596120
法官王广明:18145999201、13359594008(承办人)
书记员周涵:13199099298(立案人)
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
地址:大庆市让胡区玉门街139号,邮编:163453
检察长刘振魁:0459-5974999、13359590901
检察长阮之华:0459-5974999
副检察长赵岩松:13359590310(主管侦察监督科)
侦察监督科:
科长朱赤红:0459-5974401、13359590355
刘笑臣:18104592167
公诉人封光:0459-5974201、13089060016(办案人)
公诉人朱璇:13936702396(办案人)
公诉人林娟:0459-5951202转8215(办案人)
公诉人郝文涛:13359590365
公诉人丁宁:15904596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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