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五站镇杨学文等四名法轮功学员一审在肇东法院开庭,律师及法轮功学员自身作无罪辩护。
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五站镇杨学文、李亚莉、张奎华、张国荣四人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在五站镇大瓮村发放真相资料时,遭人举报,被五站镇派出所警察绑架,井后村并对她们的住宅进行强行搜查,到张国荣家搜查时是用钳子把门锁掐断而闯入的(有录像)。
之后被肇东公安局对他们非法批捕,交由安达市公安局执行被关押在安达看守所。
八月二十九日肇东市公安局向安达市法院移送审查起诉。十一月十八日安达市法院在肇东法庭对四人公开庭审。
开庭前,公安人员对每个进入法庭的人员进行搜身性检查,用仪器进行全身扫描,不准许携带任何东西入场。
开庭时,法官象征性地询问一下法轮功学员有什么要求,当时张国荣提出不希望党员参与庭审,因为他们无法做到公平公正,为此法官宣布休庭五分钟。
继续开庭后,律师首先表明他们是法律工作者,会承担法律责任,接下来问到法轮功学员有无接到过传票,听法轮功学员说到没有后,又让公安人员出示传票时他们也拿不出来,为此再次休庭五分钟。刚开庭就出现了两次休庭现象。
在庭审过程中,三位律师根据法律条款对四位法轮功学员进行了公正的辩护,四位法轮功学员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无罪辩护,同时也当庭向法官与听众讲述了真相。
律师指出:
1、警察私闯民宅搜查是公安办案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以越墙、撬门等方式进行搜查取证,属于办案违法,取得的证据也是非法证据,没有起到法律监督的作用。
2、没有搜查证,搜查对象本人或家属不在现场,是无效行为。
警察在对当事人住宅进行搜查时,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强行闯入民宅,既无搜查证也无身份证明,甚至有的人还着便装,根本无法证明办案人的身份。这不但违法,取证也是无效的。
3、存放书箱无犯罪依据,资料不能当作本案书证,没有犯罪后果。家里存放法轮大法的书籍及明慧网正见网内容都是他们学习的教材,不能称成犯罪,没有参与违法。
起诉书中以收集四人书刊累计100册以上为依据,定性为四人共同犯罪(证据没有证明张奎华参与),触犯刑法第三百条,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这种依据的来源是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两高的司法解释,并不能代表法律。两高对此事的解释模糊不清,而嫌疑人是否犯罪要看他的动机、行为、与受害人的后果。
4、鉴证资料、认定标准无法律依据,办案人员不能自己作证。
辨认不真实,失去合法性。案卷称证人是上午十点报的案,却没有报案记录,也没有说明当事人当时发放的是什么东西,是不是当事人发给他的。
证人没有身份证明,不能证实其真实性。庭上提到的证人迟宝坤、于洪伟、张学忠、王霞、刘勇(未到场),没有他们具体的身份证明,不能证明他们身份的真实性。公安人员自己办案自己作证、签名是违法的,按法律检定只有无关人员才可当证人。
没有证人的询问笔录与签字。庭上证人只是说当事人发东西,无法证明手册就是她们发的,口说无凭。同修看过以上材料,上面即没有证人笔录也没有侦案人员签字。案中说散发后的刊物收回23本,也只是口头上说的,没有记录是从谁的手中收回的,对此公安人员的解释是没有清点。
杨学文为自己作无罪辩护:
1、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修炼法轮功无罪。
2、法轮功不是邪教,公安部规定的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邪教只是江泽民在记者招待会上说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3、存放法轮大法书箱是合法的,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发布的五十号令已废止了关于一九九九年禁止出版法轮功书箱的署令。
4、办案人在无本人在场的情况下,没有搜查证,撬门而入的行径是违法的。
同时当庭向法官与听众讲述了真相:1、修炼法轮功能使自己身体恢复健康,各种疾病不治而愈。二、讲述了贵州藏字石的天预现象。
当律师问到法轮功退党退团行为是否违法时,张国荣根据党章规定讲述了入党退党自由,退党退团无罪,三退行为与法律实施更没有什么关联性,又何谈破坏法律实施?
李亚丽还当庭讲述了天安门自焚真相,两位张同修也都讲述了修炼无罪,同修们都明确表明自己无罪。张国荣最后警告法官说“今天我坐在这里,明天说不定就是你们坐在这里”,法官说你威胁我吗?之后不了了之。
最后,律师要求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法庭只是草草收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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