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
欧洲议会通过的决议文
暂行版本:2002年12月19日
香港
编号:P5_TA-PROV(2002)0630
欧洲议会反对香港23条立法的决议文
欧洲议会,
-根据欧洲议会与香港行政特区(HKSAR)进行的积极对话以及法律对香港发展的重要性;
-根据香港特区政府公布谘商文件,公告大众基于基本法第23条制定反颠覆法立法提案的决定;
-根据欧洲议会1998年10月8日以及2000年10月26日的香港决议文,有关第23条未来立法的注意事项;
A 鉴于三个月公众谘商期于2002年12月24日截止,随后将完成立法草案;
B 鉴于本法将适用于香港境内的每一位人士;
C 鉴于其将适用所有包括中国及非中国籍的香港永久居民,以及他们在香港境外的一切行为;
D 鉴于HKSAR政府谘商文件已陈述一项指导原则,即任何通过的法律不应损害基本法所保障的自由,包括新闻自由;
E 鉴于宗教领导人、某些香港立法会委员、人权团体及香港律师等就本项立法提案广泛表达关注;
1.咸信本项立法提案必须遵循基本法所纳入的「一国两制」政策;
2.咸信本项新立法不应受到基本法第19条的限制,并且第23条规范的罪行必须仍是香港法院专有的审判权;
3.呼吁HKSAR政府确保第23条立法提案不会被用以压制反对意见、限制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限制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限制组织及参加工会及罢工的权力与自由、以及限制参加学术研究、文艺创作及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力,此等权利与自由符合基本法第27条及第34条;
4.咸信所有立法提案中的罪行应又严谨规定,以及应特别排除和平抗议落入第23条涵盖的罪行定义;
5.重申前述决议文中涵盖的呼吁,HKSAR不应在第23条立法纳入违反国际公民及政治权力公约的条文;
6.呼吁HKSAR政府在目前接近谘商期截止之际,公布具有详细条文细节的立法草案,以确保香港居民充分t解新立法的影响,并展开更深入的谘商;
7.重申尊重香港充分自治的立场是欧盟与中国未来发展关系建立基础的重要关键;
8.指示主席将本项决议文送交欧盟理事会、欧盟执委会及HKSAR政府。
2002年12月21日译自
http://www3.europarl.eu.int/omk/omnsapir.so/pv2?PRG=CALDOC&FILE=021219&LANGUE=EN&TPV=PROV&LASTCHAP
=13&SDOCTA=8&TXTLST=1&Type_Doc=FIRST&PO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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