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易县法轮功学员高小雄被非法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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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裴山镇法轮功学员高小雄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被跨省绑架、构陷,十一月二十七日被河北涿州市法院刑庭在易县法庭通过视频非法庭审,律师驳斥公诉人的指控、要求当庭释放高小雄,并指出:信仰合法、迫害有罪。

高小雄

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易县城区派出所所长靖明忠和警察刘国栋两人跨省前往贵州省遵义市,在高小雄的打工单位突然对他实施绑架。同时还绑架另外两位不知姓名的法轮功学员。

这次高小雄被绑架、被非法起诉、非法庭审,完全是易县公安局通过对已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甘月凤进行骗供、诱供、威胁等非法手段搞出来的不实之词对高小雄进行构陷迫害。易县公安局用从甘月凤那里取来的非法证词,再去欺骗引诱善良单纯的高小雄,逼迫高小雄按照甘月凤所谓的证词,承认那些东西是他自己的,那些事也是他自己做的。

中共保定市政法委、“六一零”为了加重迫害法轮功学员,限制法轮功学员的诉讼权利,限制亲属和律师对法轮功学员联系、看望,把保北十个县所有构陷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案一律交由涿州市检察院和法院,便于他们操控,探视也给律师和亲属增加了时间、路程、体力、精力和消费等方面的难度。

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点多开庭,历时两个小时左右,涿州检察院公诉人朱某某,涿州法院法官王某某。律师在庭上反驳了易县公安利用不正当手段取证构陷高小雄,指出公诉人依据不实之事实非法起诉高小雄的违法行为。

律师强调:刑法300条不适用高小雄,法轮功讲真、善、忍,利国、利家、利民,不是什么邪教,他的信仰,完全是符合《宪法》“公民信仰自由”的规定,在合法信仰的前提下,他所信仰的言论、书籍、设备、真相资料都是合法的;有些设施和书籍及资料是不是高小雄的,不能单凭甘月凤的一面之词。至于说高小雄破坏法律实施,这是根本不存在的事实,首先他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动机,因为他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他既不是国家的法律机关,也不是法律机关的执法人员,他不具备破坏的基本条件、能力、机会、环境,他一个普通的守法公民,怎么可能破坏的了国家法律的实施?他怎么破坏的呢?他以什么行为破坏的呢?破坏了那些法律的实施呢,破坏到什么程度了呢?造成什么后果了呢?构成证实这个罪名成立的事实、证据完全不存在,那怎么能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呢,这不是纯纯粹粹的构陷吗?如果我们这些执法机关违法执法,使国家法律不能正确实施,造成无辜者被冤枉被迫害,这难道不是真正的破坏法律的正确实施吗?那到底谁有罪了?

律师要求当庭释放当事人高小雄。

通过视频看到身在易县看守所的高小雄,有些恐惧、不安,看得出,他是被威胁恐吓过的。高小雄表示:法轮大法是正法,是以真、善、忍为根本的;制作法轮大法真相资料的设施是合法的,救人的法轮大法真相资料也是合法的,无论是谁手里的,都是合法行为,都谈不上违法,更谈不上犯罪。谁迫害真、善、忍,谁有罪,谁迫害信仰真、善、忍的人,谁有罪。

开庭期间,除高小雄的母亲在场旁听外,不许其他民众旁听,中途,法官以高的母亲曾经做过证人为理由赶出法庭。其余旁听的就是政法委、“六一零”和国保等人员。

易县公安局迫害法轮功的专案组:
局长白占民

新任城区派出所
所长丁华然
副所长翟军、任永现
执行大队长靖明忠(手机:13331279717,车牌号:冀F—4448V)
指导员陈艳霞(女)
情报组组长孙聪智
记录员马晓满
警察刘国栋(手机:13331296110);梁大伟、张弛、张静(女)等人。

涿州市检察院案管中心公诉人:朱某,办公室电话:0312-3865696
涿州市法院院审判长:王法官,办公室电话:0312-385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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