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长女士!香港于九月提出的一项立法提案将威胁香港地区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及信仰自由。本法,即所谓的第23条,虽然旨在「保护香港免受来自国外及内部的威胁」,但同时意味着香港的法律近似于中国大陆的法律。因此,中国共产党禁止的组织及运动也可能在香港遭到禁止。未获(江市)中国政府认同的法轮功运动以及基督教教会,其在香港的法律地位将如同中国自1999年对其认定的法律地位。
该法将增加政府当局控制的权力并据以监测报纸、其他媒体及出版物的所有登载内容。因此,此等材料若被认定损害香港地区以及整个中国时,将遭致审查且其发行人将受到处罚。香港对本项立法提案的投票截止日是圣诞夜,请以撤消第23条作为尊崇圣诞节节庆的礼物。
2002年12月26日译自http://www3.europarl.eu.int/omk/omnsapir.so/cre?FILE=1219je&LANGUE=SV&LEVEL=DOC&NUMINT=4-137&LEG=L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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