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因为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大庆市林甸县法轮功学员王玉红被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非法判刑七年、勒索罚金七万,家人已上诉。三月二十六日,上诉案已经到达中院,法官为张澎。
王玉红,女,今年53岁,家住林甸县林甸镇西街三委,在一家个体种子商店做会计工作。王玉红因修炼法轮大法,信仰真、善、忍,在中共迫害法轮功的二十多年中,屡遭绑架和非法关押迫害。
绑架
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黑龙江省公安厅督办,大庆市公安局、林甸县公安分局统一出动五十多个警察,绑架了法轮功学员王玉红、薛立巍、董娜、张万民、姜宏杰、路朝波、陈红波及陈红波的孩子八人。警察对法轮功学员非法抄家、刑讯逼供。
非法庭审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对王玉红、路朝波、张万生、陈卫波、董娜、薛立威六位法轮功学员非法庭审。下午一点四十分左右开庭,到四点三十分结束。
整个庭审过程是在视频中进行,六位法轮功学员在看守所,有四位律师,分别代表四位法轮功学员张万生、薛立威、王玉红、路朝波,参加了庭审,其中有两位维权律师——王玉红的律师是天津的赵律师,路朝波的律师是郑州的彭律师,陈卫波、董娜没有律师。
此非法庭审的审判长是王广明,公诉人是封光,书记员是周涵。直接参加庭审的人寥寥无几,进去的人都得扫健康码、行程码。
法轮功学员王玉红的律师辩护说,对王玉红的指控不成立,缺少起码的证据,靠猜测、想象,定人罪名,缺少起码法律要件。
一、起诉书说二零二零年五月到七月,王玉红和薛丽威等人把陈卫波家作为“宣传品藏匿处,聚会、打印、准备宣传”等,这就凭借王玉红一个空手进门的视频,办案人演绎出这么多故事。
二、起诉书说,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王玉红坐陈卫波轿车,去林甸县等处发材料,更是缺少起码的证据。
这些视频普通人用肉眼不能识别,更别说人脸,连人影都看不清,更看不清手中拿着什么东西。律师指出,对定案的视频应依法鉴定排除非法,提供人说的视频时间和实际时间相差两个小时,连时间都不准确的视频,办案人自己说明有法律效力吗?刑法有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用肉眼无法识别的视频,用毫无关联性,客观性的证人,用被告自己全盘否定的证词,来定人重刑,于情于理于法不容。
法轮功学员王玉红认为自己无罪,坚持修炼法轮大法。
法庭上,法轮功学员路朝波的律师也说,本案缺乏证据和事实依据,而且程序多处违法,应予以纠正;在没有立案决定书的情况下,公诉人将本案移送至法院,同样没有尽到规定,起诉书中显示了立案决定书,卷宗中没有提现。公诉人以公安部督办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即便是公安部督办,更应该严格办案程序。路朝波很坚定修炼法轮大法,她说自己没有罪。最后彭律师说:(办案人)封光出证实证据粗糙,程序不合法,没有全面审查材料,程序严重违法,渎职犯罪,要追究责任人。另外,法轮功学员张万生的律师也认为,张万生不能构成犯罪。
当日法庭结束,没有宣判结果,然而,现得知,王玉红被非法判刑七年,并勒索罚金七万元。
中共迫害之初 遭绑架和勒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王玉红因在“法轮大法好”的条幅上签名,被非法关押十二天。获释后,公安局让她的工作单位收取其“保证金”五千元。如进京上访,此钱就做进京非法追捕的费用。
此后,公安局和派出所的人经常亲自或责成主管领导找王玉红谈话,并告诉其随叫随到,而且外出时,必须向单位请假、上缴了大法的资料。
二零零零年末,派出所又找王玉红谈话,让其写“保证”,王玉红拒绝写“保证”,在二零零一年元旦的前一天,王玉红被非法拘留三个月。同时单位无理解除她的劳动合同、停发工资。三个月到期后,王玉红又被加期关押三个月零五天。
二零零一年七月,王玉红被释放时,公安局勒索其保释金三千元、伙食费一千八百五十元。
释放后,单位一直未给王玉红恢复工作,王玉红和丈夫法轮功学员马喜全均被迫下岗(失业),生活困难。
路遇绑架 当日回家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大庆市龙凤区法轮功学员赵荣杰、瞿艳艳母女、张守闲、张守善、曲辉外出回来,在路上偶遇法轮功学员马喜全、王玉红夫妇。这时,突然窜出十多个警察,将这七名法轮功学员绑架。
当天下午,王玉红、张守善被释放回家。赵荣杰被绑架后,出现严重病症,被120急救车送回家。瞿艳艳被非法关押在大庆市第一看守所,张守闲、曲辉、马喜全被非法关押在大庆市拘留所、龙凤看守所。
因起诉元凶 被绑架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日,林甸县公安局国保和社区警察,以“诉江”(即起诉迫害元凶江泽民)为由,绑架林甸县九位法轮功学员,他们是法轮功学员王玉红、史凤云、史凤云的女儿、王雪峰、张敏、于立菊、三合乡中心校副校长张万生、张万军、张宝露。
其中,史凤云的女儿当天回家。王玉红、张敏(女)被非法拘留十五天;于立菊、史凤云、王雪峰、张万生、张万军、张宝露被非法拘留七天,于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回家。当时,王玉红绝食四天,反迫害,后回家。
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王玉红再被绑架,近日获知被非法判刑七年,家人正在上诉至中级法院。
中院负责此案的法官为张澎,办公室电话:682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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