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检查机关对我的起诉、指控,本人做如下的辩护。
在此我想谈一谈我为什么修炼法轮功,法轮功的真实情况是怎样的?我的行为为什么是无罪的。
我是96年夏季从我们单位一个同事那里借了一本《转法轮》来看,看完之后,我一下子明白了人生当中许许多多想要明白而又不得其解的问题。同时也让我拥有了健康的身体和心情上的海阔天空,让我体验到了许多超常的事情,也耳闻目睹了许多其他法轮功修炼者的神奇现象和效果。随着时间的推移,修炼的提高与思想认识的提高,明白的道理越来越多:明白了为什么历史上有皇帝、王子放弃了王位而去修炼;明白了人为什么会有生、老、病、死的存在;明白了人为什么会有许多的痛苦、磨难……这本书每看完一遍,就让我明白一些问题,越看越发现书中有着无穷无尽的内涵。
当99年的7.20开始时,一夜之间舆论宣传开始铺天盖地的诽谤法轮功,单位领导开始从上到下地逼着炼法轮功的人退出所谓的“非法组织”、写“保证书”,否则就以下岗相威胁。我修炼法轮功完全是自愿的,我也没有加入过什么组织,我修炼法轮功使我得到了金钱也买不到的健康和更珍贵的东西。我为什么要写口是心非的“保证”呢?而且公民有言论自由,我也没有义务写“保证书”。所以我拒绝写“保证书”,单位就将我长期下岗。
2000年1月5日我去金昌信访局反映法轮功的真实情况,可去了后,警察不分青红皂白地将我送进了拘留所,拘留15天出来后,单位领导继续逼着我写“保证书”,我不写,就继续下岗。在不公正、不合法的条件下总得有个讲理的地方,金昌没有讲理的地方,那我就去北京上访。可我人还没到北京就被抓回拘留,并被强加罪名。那时已有几十人都是因为上访而被拘留。出来后,3月份单位保卫科又将我诱骗到龙首分局的所谓“思想转化学习班”(实际为强制洗脑班)。在洗脑班里,我们的工资被非法扣除,没有人身自由,吃住在班上,并有民警日夜看守,不写“揭批材料”,不写“悔过书”就不放我们。我的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近半年。我问洗脑班的负责人:“这究竟是拘留所还是学习班?”问题得不到解决,我只得向市法院反映情况,他们才放了我。还有一部分男性修炼者被关进了戒烟所,直到11月份他们集体绝食后才被无条件释放。
回到单位,因为我没写“保证书”,还是被长期下岗,单位并告诉我;“要想拿工资,写个不炼功的‘保证’就行。”我问单位领导:“我的工资是劳动报酬还是写‘保证书’的稿费?”他们无言以对,但还是任意剥夺我的合法权益,不许我请假,不许我休假,不许我上岗,不许我外出等,工作单位也好象成了拘留所。我告诉他们:“你们无权任意克扣我的工资,也无权任意剥夺他人的合法权益,你们这是滥用职权,是不合法的。”就因为我不愿说一句欺世的谎言,单位将我非法开除。在开除之前,我想单位既然容不得我这个说真话的人,那我就申请买断工龄,可他们不但不予批准反而还找借口开除了我,并扣除了应付给我的4万元的工龄补贴。
2001年1月17日,龙首分局又无故将我绑架到公安处,为了找点把柄,又到家里非法搜查,只搜出了几十页手抄书和几篇经文,就不顾事实地硬说是大量的“反动传单”,并以此为由将我行政拘留15天后,又给我强加罪名,将我转为刑事拘留,非法关押近半年的时间,最终也是因我向区检查院写了申诉信才被无罪释放。由于他们一次次的迫害都没有达到最终的目的,这次便更加残酷地迫害我,其行为完全变成了利用手中的权力发泄私愤。今年的4月9日,龙首分局的七、八个人撬开了我的窗户翻窗而入,将我绑架到了龙首分局,对我酷刑折磨,并连续几天几夜不让我睡觉、休息,七、八天后,又给我强加罪名,把我折磨得神智不清时抬进了看守所。
我自从被非法关押以来,一直都在向检查院反映我的真实情况,可是检查机关只是听而不闻,视而不见,还反过来追诉我这个受迫害的人,而执法犯法的恶人却逍遥法外,这是不是包庇纵容执法犯法的恶人?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吗?《宪法》41条规定,对于公民的控告、检举、申诉都要负责查清,不得压制、打击报复。《刑法》188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纵容,不使他受追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有理没处讲,有冤不让申。三年来,我一次次地承受着不该承受的迫害,其他大法弟子被非法关押、劳教、判刑、酷刑折磨……大法弟子为什么上访?在不公正、不合法的对待下,上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可现在谁敢上访就抓进监狱。大法弟子为什么发传单?因为有理没处讲、有冤不让申,大法弟子将法轮功的真实情况,将自己被迫害的真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告诉不明真相的世人,这犯法吗?大法弟子为什么贴标语?在权势面前;在执法犯法的恶人面前;在滥用职权,将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人面前;法律条文成了一纸空文、失去公正的时候,大法弟子贴张标语:“不许非法抓捕大法弟子。立即释放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这犯法吗?是破坏法律实施吗?请问究竟谁在破坏法律,践踏法律?大法弟子之间正常的交往、思想交流成了“反动聚会”、“非法串联”。总之,对大法弟子从来就不讲什么法律,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是“违法犯罪”,都要给你扣帽子,打棍子。大帽子一旦扣上,就可以大打出手了。所以对大法弟子想抓就抓,想关就关,想判就判。其实,大法弟子的一切行为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告诉不明真相的世人法轮功的真相而已。大法弟子为什么要告诉人们真相?因为大法弟子在修真、善、忍,那么告诉人们法轮功的真实情况不是修“真”吗?法轮功好,好的东西告诉别人,不是修“善”吗?在大气候反过来的情况下,谁敢说法轮功好,就要承受下岗、开除、劳教、判刑、酷刑折磨等等不公正的对待,而大法弟子在承受着不该承受的迫害下还在告诉人们法轮功好,难道不是修“忍”吗?大法弟子不高尚吗?而现在却成了真的不如假的,善的不如恶的,真正违法犯罪的恶人,执法犯法坏事干绝的败类却逍遥法外。这是天理都不容的,“人不治天治”(《转法轮》)。
回顾一下历次的政治运动,次次平反,每次的政治运动不都错了吗?这就说明政府也有做出错误决定的时候,法律也有制定不合理的时候,所以法律条文也是在不断地修改、废除、补充。至于说我们的行动触犯了哪一条法律,我认为我们根本没有触犯任何一条法律。我们法轮功也不是宗教,任何宗教,它要有固定的教规、教义、教堂等,这些法轮功都没有。我们目前的一切行为,从主观上只是想让世人知道法轮功的真相,而没有任何犯罪动机。从客观行为上我们也只是通过不同的方式告诉人们真相,而没有去颠覆国家政权,搞民族分裂,也没有导致他人死亡等具体犯罪行为。而且法律条文的形式,要通过人代会议上的讨论、通过、制定才能发布、实施,而给法轮功定性只是凭着民政部门的一个通知和铺天盖地的舆论宣传,一夜之间就定性成了非法组织,而且随着时间的推进,定性也在不断地升级,这一切都正常吗?
综上所述,我是无罪的,大法弟子是无罪的。有罪的是那些滥用职权,将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人和执法犯法坏事干绝的邪恶之人。大法弟子的一切行为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告诉人们法轮功的真相,何罪之有?或许人世间的法律不敢惩治有权势的恶人,但“善恶有报”是亘古不变的天理,也是永恒的真理,坏事干绝的恶人一定会得到天理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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