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肖艳芳等五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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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湖北孝感市汉川市法轮功学员肖艳芳、刘义波、王四美、胡汉姣、王庆等五人因告诉世人避疫良方,被非法关押构陷一年多。六月下旬,孝昌县法院作出枉法判决,肖艳芳遭冤判三年六个月,刘义波遭冤判三年九个月,胡汉姣、王四美遭冤判四年,王庆遭冤判三年。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六日,肖艳芳、刘义波、王四美、王庆、舒运兰等五人到汉川市马鞍乡联洪村、天成村告诉村民法轮功遭迫害真相及避疫良方,被不明真相的村民举报,遭马鞍派出所警察绑架。第二天,五人因疫情原因被放回家。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汉川市公安局对肖艳芳、刘义波、王庆、王四美、舒运兰五人下达“监视居住通知书”。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汉川市公安局又通知肖艳芳等五人到国保大队“谈话”,预谋进行进一步迫害。随后,汉川市公安局对肖艳芳等人进行了一个多月的监控、跟踪。

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一时刚过,汉川市国保大队警察余清波、杨树理等四个警察,根据手机定位,敲开二十七层楼住户门,强行将正在睡午觉的肖艳芳拖起,不等她穿好衣服,就往外推绑架。下午二时,一行三人又到刘义波的住处,将正在上班的刘义波绑架(次日才给家属逮捕通知书)。四时左右,余清波等人又到王庆父亲家,威胁王庆父母,限二天交出儿子,不准给儿子通风报信。

十二月初,肖艳芳父亲托人聘请北京律师,律师于十二月八日来汉川同肖艳芳见面,到汉川检察院、汉川公安局查实案情,并向检察院提出对肖艳芳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律师意见,向公安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书。

十二月底,汉川公安局将案卷提前送至汉川检察院,汉川检察院于二零二一年元月十二日后(具体时间不详)将案卷移送到孝昌检察院,孝昌检察院于元月十九日(星期二)送孝昌法院,律师于元月二十一日上午到汉川看守所通过视频第二次会见肖艳芳,下午赶到孝昌检察院,才得知案卷已到法院。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汉川国保人员余清波和杨树理到湖南长沙,将流落在外打工的法轮功学员王庆绑架。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汉川市公安局分水派出所警察在分水镇绑架了王四美和另一名法轮功学员胡汉姣。

为了在“七一”之前完成对肖艳芳等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流程,孝感市政法委、检察院、法院,汉川市公安局、检察院,孝昌县政治委、法院、检察院沆瀣一气,共同制定了对肖艳芳等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方案。

肖艳芳、刘义波、胡汉姣、王庆等都聘请了律师,在六月十六日的两场庭审中,正义律师从公民信仰自由、刑法三百条的构成要件、证据关联性等方面为学员进行了无罪辩护,参与旁听的法轮功学员家属都感受到正义的能量,强烈要求法院能作出公正的判决。不幸的是,孝昌县法院执法人员罔顾法律,违背良知,制造了又一桩冤案。

参与肖艳芳、刘义波、王庆案庭审的责任人:审判长邓小零;陪审员李翠峰、程小红;书记员刘辰。

参与胡汉姣案庭审的责任人:审判长胡火明,陪审员李翠峰、程小红;书记员黄梦思。


参与迫害单位人员信息:

孝感市政法委书记何开文

孝感市中级法院
地址:孝感市交通大道270号,电话:0712-2327021
孝感市中级法院院长王秋隆:0712- 2313961、18807290678
孝感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洁:0712- 2323002、13807294026
副院长罗锦骏:0712- 2323015、13871865217
副院长郭先文、许志耕

孝感市检察院
地址:孝感市城站路91号,电话:0712-2823313
孝感市检察院检察长黄达亮
孝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叶蕾、赵兵、周伦
汉川市委书记、市长黄建军:18807290357
汉川市政法委书记周孟浩:18907298008
汉川市副市长、公安局长涂磊:13907290926
汉川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蔡年祥:13707292222
汉川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教导员刘新潮:13707292950
汉川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副队长余清波:13995852388、15337329571、18995702822
汉川市检察院检察长尚方成
汉川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阮碧柳、黄秀姣、金红星、宋建新
孝昌县政法委书记蔡传杰:13907299871

孝昌县检察院
地址:湖北省孝昌县平安路10号,电话:0712-4761460
孝昌县检察院检察长胡泽英
孝昌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林升平、钟华云、何小平、刘红兵、汪明华

孝昌县法院
地址:湖北省孝昌县平安大道12号,电话:0712-4761632
孝昌县法院院长肖中兴
孝昌县法院副院长刘建、李爱国、闵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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