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法轮功学员张桂香被非法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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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长春市现年五十八岁的法轮功学员张桂香在家中被派出所十余人非法抄家、绑架构陷,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被朝阳法院偷偷的所谓“开庭”,整个过程不足10分钟。九月二十九日,家属得知,张桂香被朝阳区法院非法判刑3年,从羁押之日算起。

家属询问法官,开庭的时候证人是否到庭,法官回答:有证人证言,不需要证人到庭。还说张桂香本人要求自行辩护,不要求任何律师与辩护人。而事实上,开庭当天张桂香本人询问:自己的律师在哪里?法官回答的是:你如果认罪认罚就给你法律援助律师,否则就没有律师。而且当天开庭并没有任何的质证环节,完全是一场走形式的视频庭审。

家属要求法院给判决书,被法官拒绝,理由是“没有给家属的程序”并且言明“亲生子女也没有权替她上诉”。

家属询问法官庭审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案件关联性的相关依据以及定案的法律依据,法官回“我没有必要跟你解释这些”便挂断了电话。

张桂香现年58岁,原一汽经贸公司员工,家住吉林省长春市轻铁湖西花园,修炼法轮功后,她按照真善忍做个好人,不知不觉间,病全都好了。因坚持真善忍信仰,在江泽民发动的对法轮功的迫害运动中,她曾被非法抄家、非法拘留三次、非法劳教两次共三年,并被一汽经贸公司无理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张桂香遭受迫害的更多情况,请见明慧网文章《长春市张桂香被偷偷开庭月余 法院拒不告知家属》、《长春市张桂香被剥夺辩护权 家属持续维权》等。

中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身为法官,在代表公正的法庭之上,直接破坏国家《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行为,也只有在中共这样畸形的体制中才会出现。

长春市朝阳区法院,法官曲栋破坏中国《宪法》人权与信仰自由并阻挠受《宪法》明确保护的辩护权,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行为,明知无罪的人使其有罪,已触犯中国《刑法》,张桂香的家属准备向上级法院及相关部门提起申诉、控告,用法律捍卫亲人信仰自由的权利与尊严。

善恶有报是天理,只在来早与来迟,奉劝那些仍在迫害法轮功的公检法人员,希望你们理智的听一听、看一看真相,停止迫害法轮功。如果有一天,你们的亲人、朋友知道你们的奖金、你们的升官发财,都是通过在迫害、关押、非法判刑一些善良的人、一些古稀老人,使一个个家庭分崩离析,使年幼的孩子失去父母,甚至因为你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参与迫害,以至一些法轮功学员失去生命,你们的亲人、朋友会如何看待你?你们的子女会以此为荣么?请想一想你们的未来,不要只看眼前一时的利益,出卖了灵魂;身而为人,应该选择良知与底线。如果最后还不醒悟,那么面对的也只能是自己行恶的苦果与偿还。

相关单位:

长春市朝阳区法院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755号,邮编:130012
院长刘春梅:0431-88559227、17643109189
副院长陈凤英:17643109111
副院长董艳:17643109000
副院长包晓勇:17643109199
副院长高源:13251740603(兼执行局长)
庭长陈晓静:0431-88558278、13844197778、17643109068
庭长闫欣:0431-88559341、17643109107
庭长王贵甫:0431-88559346、15904412675
庭长张丹:0431-88559303、17643109078
副庭长王亚南:0431-88559354
法官曲栋:0431-88559231、13596166414、17643109105(主审法官)
法官姜辉:0431-88559354、0431-88559352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777号,邮编:130012
郭立庆检察长:0431-85303313
副检察长孙宏
副检察长杨喜德
副检察长张晶:17843120005
副检察长秦晋
公诉科科长车永峰:17843120072
检察部检察官刘扬(女):0431-85887057(办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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