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广州市中级法院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非法驳回法轮功学员刘金焕的上诉,维持对刘女士的四年诬判。
刘金焕 |
刘金焕一九六四年十月出生,毕业于广东省建材中专,原番禺水泥厂退休职工。一九九六年开始修炼法轮功,炼功后不到三个月,刘金焕原患有的风湿关节痛、头疼、头晕等症状都不知不觉消失了。
因坚持法轮大法真善忍信仰,刘金焕多次遭中共人员迫害,经常遭骚扰、抄家,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她被非法劳教两年,被关押在广州市槎头劳教所,后被非法开除公职。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刘金焕被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分局国保及钟村派出所警察绑架,非法关押在番禺区看守所,同年八月份被构陷到海珠区检察院。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海珠区法院对刘金焕进行了非法庭审,随后十六日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罚金五千元。刘金焕不服非法判决,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状中,刘金焕和律师主要提出以下三点意见:(一)本案侦查、搜查、扣押程序违法,事后补做的扣押清单非法无效,应该予以排除,而不能用作指控证据;(二)公诉机关未能举出具体法律依据(条文)证明法轮功就是×教;(三)公诉机关在一审程序当中未举证证明上诉人的行为破坏了哪些具体法律规定,该法律规定的颁布机构、颁布时间、颁布地点、文号、条款、法律效力、层级效力等。
对第一条意见,广州市中级法院强词夺理,只是用一句话回应,并没有展开做进一步的说明,说“本案的扣押清单不属于非法证据”;对于第二条意见,广州市中级法院没有拿出任何法律文件,而是自己进行了认定,说“法轮功应当被认定为刑法三百条所规定的邪教组织”(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对于第三条意见,广州市中级法院也不讲法律,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查获的宣传品等,足以认定,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完全不需要法律,法院自己认定就可以了,那还需要法律做什么?
广州市中级法院刑庭此案主要迫害责任人:审判长陈骏涛,审判员何春竹、王婧,书记员吴清云、刘悦。
二十多年来,广州市中级法院积极配合中共迫害法轮功,犯罪事实包括:操控基层法院先判后审;审核基层法院的一审非法判决结果,变相剥夺法轮功学员的上诉权;操控基层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强制洗脑“转化”,要求被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写出保证书、决裂书、悔过书,并要求基层法院将该“三书”附在案卷中;对被非法判刑法轮功学员提出的上诉,以走过场的方式进行处理,经办二审的法官不见律师、不开庭,全部非法维持原判;法轮功学员提出的申诉,中级法院则全部驳回,严重侵犯了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益,详见明慧网报道《广州市各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广州市中级法院有关法轮功冤案的二审,最早全部由丁阳开负责。二零一五年开始,丁阳开调到环境资源庭,二审改为全部由黄敏洽和刘卫鸿负责。所谓的合议庭,由黄敏洽、刘卫鸿和另一个法官组成,黄敏洽、刘卫鸿轮流当审判长,另一个法官为黄坚或王婧。二零二零年开始,刑一庭成立所谓新型审判团队,法轮功冤案由何春竹、陈骏涛、王婧、胡鹏、黄坚等负责,何春竹任组长,这个犯罪团队还有三名助理法官,分别是刘瑶、何蓉蓉、郭思韵,书记员刘悦。
广州市中级法院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
邮编:510440
院长杨正根,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13380025566
副院长吴振,男,1964年3月8日出生,13802970665
副院长吴翔,男,1966年6月5日出生,13609701188
纪检监察组长杨伟华,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18122212255
副院长吴筱萍,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13826103388
副院长姜耀庭,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13802763407
执行局长黄志明,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13602894873
刑一庭庭长徐兵,男,1976年7月7日出生,13434225957
何春竹,女,1974年4月7日出生, 13825058636
陈骏涛,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13926498218
王婧,女,1983年7月17日出生,13751761243
胡鹏,男,1971年3月1日出生,刑二庭副庭长,13609034702
黄坚,男,1970年5月5日出生,13808862755
黄敏洽,男,1966年6月6日出生,13500004829
刘卫鸿,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13126436368
丁阳开,男,1961年9月30日出生,1390300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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