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嵩明县女教师王菊珍遭七年半冤狱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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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法轮功学员王菊珍是小学高级教师,曾被嵩明县教育局、昆明教育研究会、省教育局等评为先进工作者等荣誉,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六日与法轮功学员王正礼、毕金梅、李晓玲到昆明市寻甸县发放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神韵光碟时被警察绑架,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被寻甸县法院非法判刑:王菊珍、王正礼、毕金梅七年半,李晓玲三年缓期四年。二零二零年八月,王菊珍结束七年半冤狱迫害,走出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四位法轮功学员都是本单位的业务骨干,他们都曾在单位获得了许多荣誉证书。王正礼获嵩明县乃至全国水利系统、水利厅发给的各类荣誉证书;毕金梅被评为养殖专家,得过农业部、水利厅、嵩明县等发给的荣誉证书;李晓玲被评为高级教师,也有许多的荣誉证书。他们本可以为国家、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却遭冤狱迫害。

王菊珍等四位法轮功学员遭绑架、判刑经历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六日,昆明市嵩明县法轮功学员王菊珍、李晓玲、王正礼、毕金梅在昆明市寻甸县发送弘扬中华神传文化的神韵光盘时,发到寻甸县政法委书记桂明兴的手中,桂明兴打电话叫来寻甸县先锋派出所余俊楠、迟建国等警察,非法追捕王菊珍等四名法轮功学员。

先锋派出所警察迟建国穷凶恶极地向四人的车开枪,当场将轮胎击爆,发出巨大的爆炸声,附近地里干活的农民都围了过来。几名警察蜂拥而上,把王正礼按到地下。把四人绑架到先锋派出所,有一个穿便服警察杨言他是回族,不怕报应,凶狠殴打王正礼,并打李晓玲、毕金梅耳光,导致后来毕金梅牙齿脱落。

寻甸县国保警察及“610”的人,对四人拍照、核实身份,于当晚将他们非法关押在寻甸公安局,铐在铁椅子上一夜。第二天,王正礼被劫持到寻甸看守所非法关押,王菊珍、毕金梅、李晓玲被劫持到昆明市女子看守所非法关押。

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刑具:铁椅子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七日早上八点多,寻甸县国保大队大队长马仲凯等警察,在嵩明县政法委副书记张应坤、嵩明县国保大队长李清峰、嵩明县国保大队警察杨永健的带领下,闯到王菊珍等四人家非法抄家。他们到王正礼家非法抄家时,是在家中无人在家的情况下破门而入的。马仲凯一伙先后在几位法轮功学员家中非法抄走了刻录机、电脑、打印机,大法经书,大法护身符、真相币等物品,价值十万元左右。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寻甸法院对四位法轮功学员非法庭审。当局调几百个警察把法院团团围住,整个法庭坐满穿制服的公检法人员,王菊珍的亲人去了几车,最后法官只准每家进去两人旁听。法庭上,律师毛宏伟为王菊珍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并要求当庭出示证据,要求宣读并播放证据,法官没有任何回应,寻甸检查院捏造多名污告证人,当律师要求出庭作证时,没有任何一名证人。王菊珍作陈述和自我辩护时被法官多次打断,不允许说话。

在法庭上,律师指出,神韵里讲的是中华五千年文化,有舞蹈、歌曲,多好的晚会节目,对社会没有危害性,只能让人道德升华;“真善忍”是修炼者用来修身养性的标准。近亿人祛了病,主观上不反对国家政体,学员被法轮功理念所吸引,坚守道德修养,身心受益。信仰本身包含了传播,人民有自由发表、传递思想的自由,公民权利是受到世界人权组织和国际人权公约保护的。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签署过有关人权公约,就要自觉去遵守它。信仰自由也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不应受到公权力的侵犯。当事人无罪,应依法释放。

律师还特别强调,法律人要有法律人的思维,对法律负责,不能凭主观臆想臆断那样的随意性处理,这是严重的破坏法律。如果硬是要坚持这样办下去,用破坏法律的方式来审一件(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案件,危害性会很大。这样的审判难以服众!一切的违法都为了掩饰“非法”,这样的案件应撤除。

然而中共法院的法官,并不对法律负责,只唯中共邪党指令是从,做出非法判刑:其中王正礼、王菊珍、毕金梅分别均被非法判七年零六个月;李晓林判三年,缓期四年。

参与司法迫害者:公诉人舒朝群,助理李伟;审判长舒迎东,审判员梁军,助理审判员章云江,书记员马丽。王菊珍依法上诉,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非法维持冤判。参与司法迫害者:审判长杨国辉,代理审判员高雁海,代理审判员张冲开,书记员熊灿。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嵩明县教育局局务会对已有二十七年教龄、教人向善,真正懂得传道授业的优秀教师王菊珍作出非法开除公职决定。对法轮功实施了江魔头的经济上截断的残酷迫害,使出狱后的王菊珍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

王菊珍在昆明市女子看守所遭奴工迫害一年多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王菊珍在昆明市女子看守所被非法关押一年多的时间,每天早上六点三十分起床,做各种各样的彩色小灯炮,晚上六点三十分收工,赶货时晚上还加班,全是十指操作,特别是把小灯泡安进灯座,一天要安成百上千的产量,十个指头都是泡,泡破了出血,直到磨出茧。一串串的彩灯都沾着在押人员的血和泪,有的还出口到国外,如今在世界各地到处悬挂着的那些炫耀着繁华与亮丽的五彩灯光,就是中共对在押人员的奴役成品。

示意图:中共监狱中的奴工迫害

在看守所,王菊珍每天吃的是菜场卖不出去的剩菜,莲花白一吃几个月,上面漂着无数的小虫,洋丝瓜一吃几个月,土豆都是过节或有检查才能吃到的,就这样的生活,每天至少十二小时强迫劳动。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的罪恶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王菊珍、毕金梅被劫持到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一进去,狱方指定的犯人将她所有衣服都扒光,带去的棉衣、保暖的内衣、外衣、洗发精、沐浴露统统扔了,仅留下一点内衣裤和一块肥皂。后来发现收监的(原在的老犯)把她的东西都给其他犯人用,王菊珍只能用肥皂,直到买到洗漱用品。

狱警杨红彦指定两个犯人宋静、王萍包夹王菊珍,一左一右跟着。第一餐狱饭她们俩居然说没碗,竟找一个用过的方便面袋,随便装点饭菜来。直到几天后,毕金梅以不吃饭的方式抗议,她们才去借了碗、水壶。她们只刁难法轮功学员,其他犯人一入监都可以借碗。

王菊珍在九监区被非法关押了九个月。这期间她经历了严管迫害:强迫坐在监房里学习,就是坐小凳,每天十三个小时以上,学习的内容包括背监规,强迫看诋毁法轮功的书籍,写思想汇报,写三书,开揭批会等。不背监规不让睡觉,冬天不发棉衣让包夹陪着在空旷的电视房,坐到半夜十二点,包夹穿两件棉衣还冻得直哆嗦。包夹白天黑夜咒骂、辱骂法轮功学员。在狱警纵容下,包夹们有恃无恐尽可拿法轮功学员出气。

第一次写所谓“三书”,狱警们想以此向上邀功请赏,会议室坐满了人,有负责迫害法轮功的副监狱长王丽美、教育科、法制科的狱警,还有摄像。王菊珍第一个上去,义正词严地说:“法轮功没有罪,法轮功学员没有罪,走出监狱大门,我将终身控告女二监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当时狱方就宣布对她们严管迫害。

在严管期间不准与人交谈、不准与家人通信,如要通信会见需写申请,填表,一张表上从监区主管狱警、分管的工作的分监区领导、监区长,教育科、劳动改造科、政工科各种科室、监狱分管领导等十几人签名,还得开会讨论,全监狱所有科室和工作机构都参与了迫害。

酷刑演示:罚坐小板凳

探视、限制购物等等基本人身权利被剥夺。自己不能出去打饭、打开水,包夹们负责打饭送水,克扣饭菜,哄抢热水,牢骚满腹,骂声不断,每天都要受到诸如此类的难堪和压力,强迫服药迫害。严管期间每天安排上六次厕所,从早上六点半起床坐小凳到晚上十点半,中间可以起来在监房走动,称为活动时间,每天有两个小时。每周只给一桶水,洗一次头,一次澡,还连带洗衣服,时间半小时。其余时间都是用小盆接半盆水在监房洗漱。每周写一篇所谓的思想汇报。如厕时必须要在包夹“陪同”监视下才可出门,不许法轮功学员和任何人讲话,目的是防止法轮功学员之间见面,防止其他犯人听真相。在走廊上行走,也不准东张西望、看远方、停步或出声,取个人的卫生用品都在包夹的监视下,包夹可任意动法轮功学员的东西,互相换东西、借东西。包夹们受到唆使,想方设法构陷法轮功学员,借点纸包夹马上报告狱警,以生活拉扯为由扣分,目的就是变相让法轮功学员进严管级,好进一步折磨。

如果三个月不写所谓“三书”,狱警就指使犯人想尽各种办法折磨法轮功学员。这些都是包夹们多年驾轻就熟的迫害伎俩。毕金梅因为给李岚(原昆明市明通小学校长,因学校安全事故被判刑)一卷纸,被宋静、桂芬污告,狱警杨红彦一次就要扣她五分,对毕金梅实施严管迫害。最后在李岚的据理力争下扣了二分。不过不长时间她们就找到借口把毕金梅降成严管级。

包夹犯人:王萍(缅甸籍毒品犯无期徒刑),其外号喇叭,任意对法轮功学员肆无忌惮进行语言人身攻击、讽刺、挖苦、讥笑、辱骂;宋静(湖北人毒品犯十五年有期徒刑),外号宋猪,王萍和宋静两人是狱警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最得力的帮凶,经常给法轮功学员造谣生事。王如心(缅甸人毒品犯十五年有期徒刑),伪善欺骗两面人;桂芬(湖北人毒品犯十二年有期徒刑),当时三组的生活小组长,最会揣摩狱警心思,寻找机会加害法轮功学员;顾尚琼(毒品犯十五年有期徒刑),玉波香(西双版纳毒品犯十五年有期徒刑)。

冤狱结束,邪党的迫害没有结束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王菊珍结束六年冤狱迫害回到家中,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政法委副书记兼“610”主任李文友派人威胁骚扰她的家人,给家属施压,威胁不到派出所“报到”就要如何如何,非法监视,派人蹲坑,关停手机,把社会变成更大的监狱,继续加害法轮功学员。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嵩阳派出所警察周美琼打电话骚扰王菊珍,要求去派出所作所谓的“报到”。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日,政法委又搔扰王菊珍的家属,说王菊珍去派出所弘法去了,给家属施压。

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嵩阳镇派出所周美琼带一名警察上门骚扰王菊珍,企图采集个人信息,遭王菊珍严词拒绝。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三点五十五分,嵩明县嵩阳综治办一男性人员用办公室电话骚扰王菊珍,要王菊珍第二天早上到综治办谈是否炼法轮功,王菊珍正告他,宪法规定信仰自由,信仰什么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炼不炼都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对方威胁道:“那么说你还在炼法轮功,让公安来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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