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河北沧州市新华分局国保队长高福松等人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晚绑架了法轮功学员刘在云、侯树元、胡秀梅、苏春风四人。四位法轮功学员后被构陷到运河区检察院。目前,法轮功学员聘请的律师已介入此案,并指出此案是对信仰者的司法迫害,应以纠正。
据悉,此迫害案是早有预谋,是沧州市政法委、防范办(“610”)在幕后指挥,由沧州市公安局内保分局牵头,新华分局国保大队主要负责实施,新华区南大街派出所、运河区国保大队、运河区西环派出所、开发区国保大队、开发区金岛派出所等多部门配合参与。绑架当时警察未开警车,用了四辆普通车辆,每车三名便衣警察,前后共绑架了八名法轮功学员、两名法轮功学员的家人。这些法轮功学员几乎全部被非法抄家,大部分人被放回。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侯树元被高福松劫持到沧州市看守所关押迫害;一月十八日下午,刘在云、胡秀梅被高福松送沧州市看守所关押迫害。苏春风因身体原因,一月十四日被所谓“取保候审”回家。
二零二二年四月上旬,国保队长高福松将侯树元、刘在云、胡秀梅、苏春风构陷到新华区检察院。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四日,沧州市新华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批捕负责人耿伟,将构陷四位法轮功学员的案卷移送沧州市运河区检察院。运河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的孔令霞(女)接受案卷。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法轮功学员聘请的律师,给运河区检察院孔令霞打电话询问情况。孔令霞称,案卷已经退回新华分局国保大队补充侦查。律师询问准确的退侦日期,孔令霞不予告知。后来才得知退卷时间是六月十四日。
案卷交到新华区检察院和运河区检察院后,律师同时向两检察院上交了《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新华区检察院耿伟没有回复,运河区检察院孔令霞说需要请示领导,至今未给答复。
案卷退回公安局后,新华分局的高福松、南大街派出所张勇等人,为拼凑所谓证据,公然违法给两名法轮功学员的电动车上偷装定位监听仪器;骚扰侯树元、刘在云的家人、骚扰被所谓取保候审在家的苏春风、骚扰侯树元同事、市场上的商户。详见明慧网报道《河北沧州市国保骚扰法轮功学员以图拼凑证据》。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法轮功学员聘请的两位维权律师(两位律师因经常为正义发声而被邪党司法局吊销律师证),根据法轮功学员被绑架迫害的事实经过撰写法律意见,并分别去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新华区检察院、运河区检察院、信访处申诉控告部递了交法律意见,指出新华分局、新华检察院、运河检察院制造冤假错案,要求依法予以纠正,还当事人无罪。
律师并于七月十四日将控告内容邮寄给:沧州市、运河区、新华区各级政府、纪委、监察委、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公安局、人大常委会、政协协商委员会等诸多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新华公安分局信访处电话回复:会把法律意见交给领导来认真对待。新华检察院耿伟电话回复:会好好看看法律意见,但是案件已经移交运河区检察院了,由那边负责了。运河区检察院信访处电话回复:已经向领导汇报了,也将法律意见交给办案人(孔令霞)了。
以下是法轮功学员侯树元的辩护律师(辩护人及申诉控告代理人)的意见书内容要点:
◎新华公安分局、新华区检察院二部门对侯树元立案、批捕是基于信仰法轮功。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包括保障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等基本人权的内容。
◎从法轮功信仰者持有或者散发的资料内容来看,根本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
◎法轮功学员之所以要到社会上去发资料、讲真相,是因为迫害在先,并且迫害的现象十分普遍极其严重。
◎对法轮功的这场(迫害)运动是人类有史以来世所罕见的一场戕害人权、群体灭绝的严重反人类事件。
◎二十多年以来,法轮功群体面对的是群体灭绝的遭遇,面对如此巨大的人生苦难和悲惨命运,他们从来没有采取过任何过激行为,他们和他们的家属还愿意找律师辩护,对司法还寄予了希望,对人性和良知也有期待。
◎在过去二十多年间,各地公检法在处理法轮功案件时,根本没有按照常规的刑事案件对待。在法轮功蒙冤的一个个案例中,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司法中立等法律原则一概不被适用,与此相反,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没有法律依据大量法轮功学员仍被定期抓捕、被枉法裁判制造冤狱,千千万万的司法冤狱被持续制造。
◎法轮功冤狱终将有一天得到纠正,并且这一天正在日渐迫近。有人意图延续对法轮功群体的迫害,绑架整个国家、整个社会,让体制内更多同僚背上历史债务,如此一来那些制造冤狱背上历史债务者才会有安全感。立即纠正这一历史错误才是明智的选择。
迫害直接责任人:
新华分局政保大队:队长高福松
南大街派出所:教导员张勇
新华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耿伟
运河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孔令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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