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山东泰安市法轮功学员孙锦辉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发送真相台历,被泰山区公安分局绑架,遭泰山区检察院构陷,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被泰山区法院非法开庭,诬判五年两个月,勒索罚金两万元。
孙锦辉,女,48岁,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宁家结庄村民。她因坚持修炼法轮大法,修心向善,传播真相,多次被绑架,二零二一年被中共法院非法判刑两年两个月,因身体原因看守所拒收,被“监视居住”。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孙锦辉在泰城南湖公园站牌处,向世人赠送新年真相台历,被泰山区公安分局南关派出所人员绑架,关进禁闭室。中午十二点四十分,她被警察非法审问。警察让她在审问笔录上签字时,她拒绝。然后,她被警察强制暴力采血。孙锦辉被泰山区公安分局非法“居家监视半年”,由南关派出所实施。当天下午五点四十分,她回到家中。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孙锦辉被泰安市泰山区公安分局610中队长田琳等五人告知,她被非法起诉到泰山区检察院。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上午九点多,泰山区公安分局610中队长田琳(警号065266),戴着警号为063071的警察、一个女警,一个男辅警和一个穿便服戴佛珠的男警共五人闯进了孙锦辉的家,强行带孙锦辉去泰山区检察院,检察院人员告知孙锦辉,她被泰山区检察院非法“监视居住”半年。
七月五日早上七点多,泰安市公安局张清民(警号:062225),泰山区公安分局张训钊(警号:063071),辅警1276,还有一个便衣警察,闯进孙锦辉在上高街道办事处宁家结庄的家。他们骗她说去泰山区法院,听她陈述控告,强行把她带走。在法院门口,他们把泰山区法院对孙锦辉非法开庭的传票和泰山区检察院的起诉书递给她。
起诉书落款显示,公诉人是泰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刘羽丰和冀倩然;非法开庭的传票说,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上午九点,在泰山区法院第五审判庭对她开庭。传票落款是审判员沈玉贤、书记员韦秀娟。
七月二十日上午,孙锦辉给泰山区公安分局“610”中队长田琳打电话,让他来接她去法院。田琳说让她自己去。孙锦辉说她找不到地方。泰安市公安局张清民(警号062225)、泰山区公安分局张训钊(警号063071)和一个辅警就来接她。路上孙锦辉给他们讲了三退的意义,告诉他们三退的办法,他们听得很认真。
在法庭上,审判长沈玉贤宣读规则。孙锦辉申请回避权,她说:案件的性质属于信仰冲突,当事人双方是有神论与无神论者。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办案人员都是无神论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党员(无神论者)应当被视为本案当事人,应当“自行回避”。孙锦辉说:无神论者不能既是原告又是法官的双重身份。我依照法律行使回避权,回避是为你们好,希望你们不要执法犯法。并且,不回避者就是故意破坏法律实施,是故意犯罪行为。决不回避者必须提供不回避的亲笔签名决定书给当事人,并且明确记录在庭审记录和最后的判决书中。
法庭没有任何人发表意见。
孙锦辉对法庭给她指定的辩护人不予承认,要求自己作无罪辩护。审判长不同意,说她不配合,甩手走了。孙锦辉说:我没有不配合,我一直在说话,没有沉默,庭审记录你写我不回答是不对的。
法庭再没有走任何法律程序,就此休庭。孙锦辉被警察撵出法庭。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上午,泰山区法院给孙锦辉打电话,让她三日上午九点去拿判决书。非法判决书上写道:对孙锦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原判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落款是审判长沈玉贤,陪审员崔启利、冯正运,书记员韦秀娟。
中共邪党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的冤判案件,原本就是内定审判结果后走走形式。可这次对孙锦辉的冤判,连形式、过场都没走,就闭门造车匪夷所思的搞出了一个所谓“判决书”,这不仅仅是对现行法律的亵渎,也是对执法者“法官”称号的羞辱。究竟是谁在破坏法律实施,一目了然。
现在孙锦辉还在家中,她不承认泰山区法院的非法判决,正在提起上诉。
有关责任人
泰山区政法委副书记:沈坤远
泰山区公安分局:0538-8254019
泰山区公安分局局长:司家强
泰山区公安分局政委:王朝阳
泰山区国保大队副大队长李晓明:18653898107
泰山区公安分局610中队长田琳:18562338185
泰山区检察院检察长:赵平原
泰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沈志坚
泰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利民
本次非法庭审公诉人:刘羽丰
泰山区法院办公室:0538-8625101
泰山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林
泰山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宋斌
泰山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姚保平
本次非法庭审审判长:沈玉贤
本次非法庭审审判员:崔启利、冯正运
本次非法庭审书记员:韦秀娟
泰山区法院第五审判庭电话:0538-862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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