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黑龙江鸡西市法轮功修炼者朱纯荣女士自二零二一年五月结束两年半冤狱后,对鸡西市人社部门“追缴停发”其养老金的违法行为,历经了交流沟通、履职申请、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后,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五日开庭审理,五月十八日作出违法判决,朱纯荣对此判决不服,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上诉到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依法进行全面审查,以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结果鸡西市中级法院仍然罔顾法律维持原判。朱纯荣表示继续申诉。
朱纯荣女士善劝鸡西两院审判长说:“按理,审判是惩治一切违法犯罪分子,保护公民所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活动。但至今并未见这样的体现。其实养老金给付案,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一个法条就完全可以搞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的发放是法定的,停止发放也应是法定。人社部开凿了法外之地,剥夺劳动者养老金显然已经是主体不适格了,该部门没有这个权利。何况有十数条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翔实的佐证了这个事实。”
在一审立案期间,朱纯荣曾遭遇立案庭人员要求删掉第五项诉讼请求(审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以下简称(劳社厅函〔2001〕44号)、《关于做好监狱在押罪犯信息共享和社会保险待遇问题核查处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5号)以下简称“人社厅发【2020】95号”文件是否合法);要求拿掉事实和理由部份中的第一句:“因坚持修炼法轮功,……”经原告有理有据的坚持,最后该两项内容得以保留。
一审庭审侧记: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五日,朱纯荣养老金给付案在鸡西市鸡冠区法院未公开开庭,时间为两小时。
庭审时,原告提醒审判长一并审查追缴和停发原告养老金的“劳社厅函〔2001〕44号”、“人社厅发【2020】95号”两份文件的合法性时,不知何因,审判长突然情绪激动地大声说:“我再说一遍,起诉状已经有的就不要在这重复了。我们没有权力审查一个部级单位的文件,我们没有这个审查权,我们不对抽象法律审查,只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如果想要知道这个事,可到立法委员会去问审查权。”
审判长告诉三位被告分别出示对原告被追缴和停发养老金的证据。被告鸡西市社保中心、鸡西市人社局、鸡西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均作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正确。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异议?
原告:有异议。刚才被告说追缴原告养老金,实际情况是:工作人员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法规及文件、没有告知书、更没有按照一定比例抵扣,被告是全额追缴和抵扣原告的养老金。程序上是违法的、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审判长: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就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原告:不合法。社保工作人员依据的是“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这是一个信函,它不能作为追缴、停发公民养老金的法律依据,缴扣养老金的行为首先损害的是政府的公信力。作为部门的规章应该是细化法律法规,44号文件完全都是背离上位法且直接减损了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原告老有所养的退休生活失去了保障,破坏了宪法规定的退休制度,剥夺了原告的个人财产权。
不止这些,“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对刑期的界定也是违法的,按照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服刑期间”是指:“当事人接到二审裁定(终审裁定)之日到刑满释放之日”,《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而44号文件撇开法律的规定。自行制定法外之法,就是说原告的非法判刑时间应该是扣除在看守所羁押的十三个月后起算。”
审判长:你说这个是什么意思?
原告:对于养老金的非法剥夺或刑期的界定,我是全盘否定的,这是退一步说,这个文件的制定没有一处是合理合法的。这个文件自行决定刑期从被拘留之日开始。这意味着,从非法抓捕之日起,原告的养老金权益已被限制和剥夺。(社保中心不是依法行政,就是这样错愕连连的执行着违法的文件)所以这个文件的制定无法律依据可言,对于施加给法轮功修炼者来说是错上加错,雪上加霜,是在剥夺老年人的生存权利。
审判长:三名被告有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没有、没有。
原告:“劳社厅函〔2001〕44号”和“人社厅发【2020】95号”两份文件,连人社厅自己的正式文件都不承认其合法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试行办法》人社厅发〔2017〕1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自行创设本部门的行政职权】
人社厅发〔2017〕15号文件所明令禁止的事项,44号文件全部都违反了。这个文件的违法性,不仅仅体现在没有依法公开,还具备了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所描述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几乎所有特征(《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8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两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这个违宪违法的文件已经实施二十多年了,仍然在为祸延用。
社保中心及人社局作出的追缴和停发原告养老金的行政行为严重的违反了《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被告对实施两份文件拒绝给付原告养老金多次说到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没有一次举证过该文件符合作为证据的哪部法律法规。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说的有没有异议?
三被告:没有、没有、没有。
原告法援律师代理意见(摘录):养老保险金属于财产所有权范畴,社保部门不具备刑事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收缴养老金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社会养老保险是退休制度的具体体现,是保护职工在年老或因病残完全失去法定的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国家给予具体扶助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二款也明确:“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对于离退休人员,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完全履行完毕,其已经完全履行了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所有义务,是受宪法保护的一项绝对公民权利,非经司法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社保部门取消了作为其个人财产的养老保险金,实际上是行使了刑事上的财产处罚权,显而易见的是,社保部门没有这样的权利。也缺少法律依据。
所以社保部门不具备刑事处罚的主题资格和收缴养老保险金的权利。该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仅是请示答复事宜函,不能算作法律法规,当然也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其内部机构办公厅在即无授权依据,也缺乏上位法规定的情形下,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减损了公民权利,内容明显超越《立法法》立法权限。所以【2001】44号文件不具有合法性,应予撤销或废止。
综上,代理人认为,该文件不具有合法性,请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原告还有补充的吗?
原告:有,关于“人社厅发【2020】95号”文件的补充,这是一个不公开的文件,2020年9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和司法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监狱在押罪犯信息共享和社会保险待遇问题核查处理工作的通知》。这个文件的发布,明显是针对剥夺公民服刑期间养老金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它涉及多个法律禁止性事项,比如增加本部门行政权力、剥夺公民合法权益、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等(开庭前说好95号文件可以给原告看,实际并没有出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规定: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再有,《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社部发【2003】16条)中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返还”;
原告没有丧失待遇领取资格、更没有骗保的行为,这里面的具体条款和原告没有任何关联性。
审判长打断原告不让继续表述:你不是有文字的东西吗?一会你交给书记员就行了,他告诉书记员不用打字了。审判长对原告:你简单的说说你的诉求就行了。
审判长没有按照庭审流程把控,在没有告知进行到庭审流程的哪个阶段时就让简单的说说诉求,朱纯荣只好说了三点,算是最后陈述了:
一、关于社保中心和人社局利用”44号和95号”文件剥夺原告的养老金与中国的《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立法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上位法相冲突、抵触,因此原告认为这两份文件依法应归于无效;
二、原告冤狱期间应该享有的养老金是属于原告个人的合法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追缴和停发;
三、三位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所有不符合法律的行政行为请法院审查后依法全部撤销。
朱纯荣请求二审法院对违法判决进行全面审查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朱纯荣收到了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黑0302行初4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书全面否定了原告依法举证的所有针对鸡西市人社局、社保中心违宪违法拒付公民养老金的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的相关文件规定;认为违宪违法的44号、95号“规范性文件”为合法有效的;不惜以其超越《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立法法》及国务院的多部法规,有意打乱审判流程,直接减损原告请求审查两份文件的诉求权利等。因此,朱纯荣女士在上诉状中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全面审查。
二零二二年九月八日法院信息告知朱纯荣,鸡西市中级法院对该上诉案已立案,案号为(2022)黑03刑终149号。书记员告知过几天要下通知准备开庭事项。二十七日法官来电告知要律师的代理意见,如果不提交就下判决了。
朱纯荣提交了一份修改后的上诉以及全国养老金给付案部份胜诉案例资料;二十九日朱纯荣又递交了对被上诉人:鸡西市政府、鸡西市人社局、鸡西市社保中心的三份质证意见及对鸡冠区法院违法判决的意见书;希望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枉判进行全面审查,比对法律,给出一个公正的结论。
三十一日朱纯荣收到了中级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朱纯荣表示要申诉。
参与养老金给付案相关单位及人员信息:(区号:0467、邮编:158100)
原告代理律师宋崇正,手机:13903678325,黑龙江董长霞律师事务所
鸡西市政府市长鲁长友(现任市委书记),鸡西市鸡冠区红旗路18号
鸡西市政府副秘书长魏子砚(已被停职审查)
委托代理人吴瑞春,鸡西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科长,办公电话:0467-2358203
委托代理人吴雪(女),鸡西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办科员,办公电话:0467-2358203
鸡西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办科长马忠贵,办公电话:0467-2352936
复议办地址: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北大街46号
鸡西市中级法院
地址:鸡西市鸡冠区鸡兴东路与和平南大街交汇处西行400米
孙勇:党组书记、院长
王昭权: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董石山:党组成员、副院长
王晓英:党组成员、副院长
李德亮:党组成员、副院长
刘景峰:党组成员、副院长
行政审判庭,联系电话:0467-2881991
行政庭副庭长刘思凯,联系电话:0467-2881900
行政庭法官田晶辉(女),联系电话:0467-2881897
行政庭书记员:郭欣、白小琪,联系电话:0467-1881916
鸡西市鸡冠区法院
地址:鸡西市鸡冠区鸡兴东路38号
院长闫广丹(女),手机:17645355001,办公电话:0467-2638333
副院长(主管行政审判庭)姜欣方,手机:16604673116,办公电话:0467-2383018
副院长刘洋 :15645866053、0467-2381273
副院长吕昌斌:16604673002、0467-2383015
副院长张宏宇:16604673206、0467-2383017
副院长张伟娜:13504680111、0467-2383016
副院长刘成:16604673001、0467-2381537
行政审判庭庭长潘冬梅(女),手机:16604673271,办公电话:0467-2381552
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林英(女),手机:16604673272,办公电话:0467-2381075
行政审判庭法官(审判长)邹继威,手机:16604673298,办公电话:0467-2381508
行政审判庭书记员张利,手机:16604673157,办公电话:0467-2381508
立案庭吴文娟(女),办公电话:0467-2381167
立案庭朱春霖,办公电话:0467-2381167
鸡西市人社局
地址: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北大街141号
局长徐春波(女),手机:15604675077,办公电话:0467-2386601
委托代理人赵月涵(女),养老保险科副科长,办公电话:0467-2177127,地址:鸡西市鸡冠区红旗路10号院内
黑龙江王德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鸡西市鸡冠区劳动路
刘长宏,办公电话:0467-6256888
所长王德胜,手机:13303678555,办公电话:0467-6256888
鸡西市社保中心
地址:鸡西市鸡冠区广益街55号
主任王淑华(女),办公电话:0467-6186001
鸡西市社保中心副主任王鹏,办公电话:0467-6186003
鸡西市社保中心发放科一科科长马旭东,手机:13339577568,办公电话:0467-6186012
鸡西市社保中心发放一科科级科员藏丽杰(女),办公电话:0467-6186012
鸡西市社保中心调研员邰保堂,手机:13303671172,办公电话:0467-6186017
鸡西市东风办事处
地址:鸡西市鸡冠区兴国中路7号
书记周景文,手机:13945838388
民政救助科张秀艳(女),手机:13089798333
民政救助科曲波、赵××(女),办公电话:0467-2641797
中山社区书记、主任王茜(女),手机:15146178833,办公电话:0467-2888571
原书记、主任柳玉花(女),被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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