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市法轮功学员冯惠珍被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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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江苏省淮安市七十一岁的法轮功学员冯惠珍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被淮安市涟水县法院非法判刑一年,勒索罚款一千元。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淮安市淮阴区袁集乡派出所警察以冯惠珍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为由,在没有出示警察证、搜查证的情况下对她家进行非法抄家,在没有其他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一帮警察在她家中乱翻,又到车库乱翻。之后,既没有当面清点物品,也没有开具搜查物品清单,警察就把私人物品非法抄走,并将冯惠珍取保候审。

二零二二年五月份,冯惠珍老人遭涟水县检察院非法起诉,九月份遭涟水县法院非法庭审。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涟水县法院绑架冯惠珍,一月二十九日对她非法判决。

在涟水县法院非法判决书中所称的101份真相资料的数字,是袁集乡派出所警察为了达到将冯惠珍老人判刑入狱的目的而编凑成的,警察还非法获取口供,将诱导她家人问话作为证据。袁集乡派出所的一系列流氓操作,涉嫌刑法中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滥用职权罪”、“抢劫罪”以及违反二零一七年《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

在非法庭审中,律师为冯惠珍作了无罪辩护,明确指出检察院指控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是适用法律不当。对此,庭长李洋威胁律师并阻止律师作无罪辩护。公诉人杨海峤在庭上大声咆哮,威胁、恐吓冯惠珍,说是散发的是邪教宣传品,要冯惠珍说出资料来源,不然就加重处罚。

冯惠珍当庭说,法轮功修炼真、善、忍教人做好人,修炼法轮功使她身体健康,法轮功更不是×教,公安部文件14种邪教也没有法轮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令已经公布废除两个禁止法轮功书籍出版禁令,拥有散发法轮功资料是合法的。

至今为止,中国没有任何一部现行法律规定法轮功违法,没有一部法律规定的×教名单中有法轮功。《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由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并不违法。涟水县检察院、法院公开违反中国法律 ,执法犯法,执行所谓的内部文件,制造冤假错案,实在是可怜又可悲,这一切都将成为迫害的见证和罪证。

这一年来,冯惠珍不断地被警察骚扰,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旧病复发,六次住进市中医院。今年一月份在她住院期间,法院把判决书递到她家,家人把她的病情反映给了法院。而袁集乡派出所谈文东等人则不断骚扰冯惠珍。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法院派囚车上门抓冯惠珍,由于冯惠珍身体虚弱,两腿肿胀迈不开步,法警强行把她弄上囚车,拉到市第一人民医院重新检查,说是办监外执行,作了多项检查,又拍照,又要抽血,还找她家人要三千元检查费用。

正告涟水县公、检、法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人,中共历次政治运动最后都要抛出一批替罪羊,你们也只是待宰的替罪羊。人在做,天在看,真正的审判是天惩。你们只顾眼前利益,而人间却不是生命的终点,天堂与地狱,握在你们自己的手中。守住道德良知才是上策,善待法轮功学员,才是对自己及家人生命的负责,才是明智的选择。

涟水县检察院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涟城街道红日大道20号,邮编:223400
院长龚怀军
副检察长:纽立祥、胡海玲、郁文林
办公室:0517-83189069
政治部:0517-83189119
第一检察部:0517-83189115,主任杨海峤(冯惠珍案涉案人)
第二检察部:0517-83189151
第三检察部:0517-82316190
第四检察部:0517-83189068
第五检察部:0517-83189053、0517-83189106
第六检察部:0517-83189060

涟水县法院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涟城镇海安路4号,邮编:223400
电话:0517-82381234、0517-83589626、0517-83589609
院长刘洋
副院长:王士贵、王君、周从华、丁然、王保俊
政治部主任孙兆斌
刑庭庭长付礼彬
刑庭副庭长:李洋(冯惠珍案涉案人)、陈军林
审判监督庭庭长孙爱明
立案庭庭长陈永海
法官助理孙乙煊
书记员郭文静

袁集乡派出所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三路110号,邮编:223300
电话:0517-84774910
所长王志广
副所长谈文东:18556175688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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