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锦州市法轮功学员王林遭非法庭审,当庭揭露国保警察故意捏造证据,检察机关审查案情敷衍了事,根本不听取当事人陈述。律师指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罪名不能成立,当事人无罪。
所谓公诉机关是凌海市检察院,公诉人李峰。审判机关是凌海法院,主审法官黄艳春。王林的辩护律师到庭辩护。原定九点开庭,直到约十点二十五分,才正式开庭。法官没有说明延迟开庭的原因。
一、法官非法取消亲友辩护人的辩护权利
王林的亲友辩护人当庭递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作亲友辩护,法官看完委托书后说,姐夫不是直系亲属,不能作亲友辩护人,于是取消了亲友法庭辩护的资格。
此前,在五月三十一日,作为古稀老人的亲属曾专程去凌海法院递交亲友辩护委托书,主审法官没有会见,仅电话告知亲属到开庭时一起交上来就行。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其中,“亲友”--亲朋好友都行,只要当事人同意,只要被委托人愿意都可以,是亲戚的以亲戚名义,不是亲戚的以朋友名义。
可见,凌海法院当庭取消王林亲属辩护权利的行为是违法的。
二、王林揭露国保警察故意捏造证据、检察官敷衍了事
王林揭露国保警察故意捏造证据以图构陷,检察机关审查案情敷衍了事,根本不听取当事人陈述。
驳斥伪证一,公安机关以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在锦州市玉澜山庄小区门卫监控录像中截取到一名与王林的车子和体貌、穿衣相近的人为由,认定该小区曾发现的法轮功资料为王林所发。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在王林刚出工作单位时,10余名便衣冲上将王林强行绑架,并带回家中抄家,当时除了王林本人和10多个警察,有两名女警外,并没有任何其他人在场监督抄家行为。
王林指出,那个监控画面并不能证明此人就是本人或正在实施发放行为。
驳斥伪证二,公安机关出具的第二个证据是该小区一住户郝某在三月二十一日翻看自家安置的监控录像中,发现有一位男子拎着一个兜子。王林指出,那个监控画面只能看出那个人手里拎着一个兜子,是从兜里拿东西、放东西都看不清,而且更不能证明那人是要去发什么,也不能证明要发的是法轮功宣传品。
驳斥伪证三,王林当庭质证公安机关陷害。王林讲在他被绑架之后的某一天,警察把他带到该小区的一家住户门前,警察先把一个口袋挂在该住户的门把手上,然后让王林站在门边给拍了照。王林说,我不知道那个口袋里装的是什么?而且公安机关指控我的第一个地点与拍照的这个地方显然是两个地点。
驳斥伪证四,对于公安机关所作的讯问笔录,王林说第一份我本人看过是我说的,我同意;第二份我不知道那里边都写了些什么内容,我不承认。
驳斥伪证五,对审查机关,在公安阶段,我向公诉人提出了公安机关做的伪证我不予承认,希望公诉人给予重视,予以排除,可公诉人根本不予理会。 到检察院阶段,公诉人去看守所提审我时,匆匆忙忙说了几句话就走了,前后加一起也就两分钟,而且态度非常不好。
三、律师辩护: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罪名不能成立
1、程序违法
公安机关阶段:抓人时警察没有着装,不出示警官证:抄家时没有出示搜查证;没有其他第三方在场见证搜家过程。
审查起诉阶段:案卷显示,本案侦查终结案卷递交检察院的时间是五月八号,检察院起诉、移交法院的时间也是五月八号,一天之内,完成审查、起诉程序,不审查就起诉,剥夺当事人辩护的权利,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2、立案证据严重不足
本案作为证据的监控录像一,不足以证明画面中人物是王林本人、正在做发放的行为;监控录像二,也不能证明画面中人物正在实施发放的行为,而且可能发放的东西是法轮功宣传品,对于提供此监控录像的郝某本人也不具备做出对录像画面进行行为认定的资格,而且郝某作为本案的关键证人没有到庭参与作证。
从当事人家中搜去的物品是当事人本人日常学习所用,与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三月二十日具体实施了所谓发放行为,不存在关联性。
3、适用法律不当
当事人王林修炼法轮功是基于按照法轮功的要求提升自己的道德,做一个好人,这与刑法所界定的严重违法犯罪的恶性主观故意、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效果完全不同,因此本案不适用刑法对犯罪的指控。而且,公诉机关指控其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就本案而言,当事人是自己一个人,既没有组织其他人,也未被其他人组织,所以组织犯罪的指控根本不能成立。
综上,认为公诉机关在本案中存在程序违法、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罪名不能成立,辩护人认为,当事人无罪。
四、王林最后陈述:好人不是越多越好吗?
庭审最后,法庭让王林做最后陈述:王林说,我修炼法轮功之前是个有很多不良嗜好的人,修炼法轮功后全部改掉了,这是发自一个人内心的根本变化,从此,我在家庭中、在工作单位,就包括我目前所在的监号里的人都很敬重我,这才是短短的一段时间哪。因为法轮功让修炼的人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人,做事先考虑别人。好人不是越多越好吗?乔石委员长一九九八年曾经对法轮功做过一次社会调查,得出的结论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
王林在庭审中还指出了,国家定的14种邪教里没有法轮功,而且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令对法轮功书籍及出版物已经解禁,那么拥有法轮功书籍、出版物就是合法的。还有公诉机关指控我犯罪,犯罪构成份成主体、客体,请问客体是谁?请说明谁是受害人?还有说我破坏法律实施,我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社会小老百姓,我哪有那个能力和条件去破坏到国家法律的实施?再说,我破坏到国家哪条法律不能实施了?破坏到了什么程度?
上午十一点三十分左右,主审法官宣布庭审结束,当庭暂不公布审理结果,日后公布。
参与本构陷案的相关部门及人员:
锦州市高新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王大队长
副大队长王立君
凌海市检察院 检察官李峰:13314160001,办:0416-8107161
凌海市法院法官黄艳春:18941603418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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