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广州市白云区法轮功学员蔡华兴因发放了一份真相资料,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被广州市荔湾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被勒索罚金一万元。蔡华兴当庭表示上诉,并对参与迫害的法官和检察员进行了投诉和控告。他的代理律师也帮助他向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国家监察委等部门,对参与迫害的公检法人员进行了控告。五月二十九日,广州市中级法院非法维持冤判。
法轮功学员蔡华兴 |
蔡华兴是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马踏镇长山湾塘村人,一九八零年一月出生。他父母都已经60多岁,住在乡下老家。他有一个15岁的儿子,小时候因意外事故造成脑瘫智障。面对困境,蔡华兴没有抱怨,他努力工作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并送儿子到特殊学校上学。二零一二年,蔡华兴来到广州,在白云区均禾街道萝岗村的工厂工作至今,租住在萝岗村商山南街。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九日晚上,蔡华兴顺道在罗岗村禄清大街一户居民门口放了一份法轮功真相资料,遭该住户恶告。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时,蔡华兴在住处被白云区公安分局国保警察和均禾派出所警察绑架,非法关进白云区看守所。四月二十六日,他被白云区检察院非法批捕。六月二十二日,白云区公安分局将构陷蔡华兴的材料交到白云区检察院,随后移交到荔湾区检察院。八月十八日,荔湾区检察院将蔡华兴构陷到荔湾区法院。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日,荔湾区法院在第四法庭通过远程视频,对蔡华兴进行非法庭审。自始至终,公诉人熊一华拿不出与所谓“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有关的任何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据。律师指出公字通[2000]39号文中,认定的×教组织没有法轮功,熊一华狡辩说其它文件中有;律师指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50号,已经取消对法轮功书籍出版的禁令,熊一华则狡辩说这个是出版署的内部文件,没有法律效应。真是信口雌黄,既不讲法律,也不讲道理。蔡华兴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他说法轮功教人做好人,对社会有益。
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荔湾区法院对蔡华兴非法宣判,他被非法判刑三年,被勒索罚金一万元。蔡华兴当庭提出上诉,随后他向广东省监察委和省人大对参与迫害的法官和公诉人进行了投诉与控告。
在投诉书中,蔡华兴说:信仰法轮功是合法的,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的司法解释只适应于邪教案件,根本不能应用于法轮功。法轮功学员制作、传播法轮功的宣传品,无论数量多少,都是合法的信仰行为。自己依法对迫害者进行投诉与控告,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他们才真正是破坏法律实施的嫌疑人。
他的代理律师也帮助他向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国家监察委等部门,对参与迫害的公检法人员进行了控告。在控告书中,律师写道:蔡华兴修炼法轮功的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和提高心性,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其散发法轮功资料的目的是为了讲真相救人,而不是为了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公诉人没有举证蔡华兴利用邪教组织及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证据,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与本案涉嫌的罪名没有关联性。刑法三百条第一款成立的要件有两点:第一点,必须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第二点,必须是破坏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二者缺一不可。从第一点来看,法轮功不是邪教,更不是邪教组织,没有任何现行中国法律或行政法规说法轮功是邪教及邪教组织。而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规整部或部分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施行,只有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才具备这个能力。蔡华兴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公民,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有什么能力或者权力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施行呢?一审判决没有相关证据也不可能有什么证据来证实蔡华兴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的实际施行或应用。
律师还指出,上述被控告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知晓,以刑法三百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追诉定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蔡华兴及所有法轮功学员都是无辜的,其所作所为不过是在遭受异常的打压迫害的情形发生以后为了生命、生存与尊严被迫的申冤与抗争;法轮功学员都是善良正直、奉公守法的公民,他们对社会不仅没有任何危害性,而是造福社会,他们的行为及权利完全受到宪法法律的保护;正是因为法轮功学员的存在,社会才多了一些正义与良知。如果我们的社会多一些真、善、忍,少一些假、恶、斗,大家都来做一个象法轮功学员一样的好人,才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司法机关对法轮功学员的审判和处以刑罚,是对法律的亵渎,这根本就不是一个刑事案件,而是一场彻头彻尾的信仰迫害以及人权灾难,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冤案之一;司法工作人员包括警官、检察官和法官,为了自己的权位、利益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没有法律依据依然制造冤狱、迫害无辜,依据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公务员法之规定具有明显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情节,必将遭到历史的审判、人民的公审、法律的严惩。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发动对法轮功的迫害时,蔡华兴还不到十九岁。在中共对法轮功二十多年的迫害中,他因坚持修炼法轮功,曾被非法劳教和关洗脑班迫害。
蔡华兴遭迫害更多事实请参看明慧网文章《广州法轮功学员蔡华兴遭非法庭审》、《发一份真相资料 广州蔡华兴被非法判三年》。
广州市中级法院
审判长何春竹:13825058636
审判员陈骏涛:13926498218
审判员周天越:13710891009
法官助理何蓉蓉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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