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辽宁省海城市法轮功学员董丽萍二零二三年七月被警察绑架,据悉近日遭盖州市检察院非法起诉。董丽萍的母亲认为女儿修炼法轮大法、按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根本无罪,检方应该撤诉。日前董母向盖州市检察院递交了“不予起诉、撤诉”的申诉书,指出: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
董丽萍遭绑架、构陷经过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辽宁省海城市国保大队、山西省网警、盖州市国保大队约八、九个警察(其中两女的),开着三辆车闯到海城市法轮功学员董丽萍在盖州市的家。因为没能敲开门,三个警察从西墙跳入,两人从东墙跳入,剩下的人在撬大门,最后把大门撬坏。
警察进门后,董丽萍质问他们:“你们有搜查证吗?”他们说没有,马上现填搜查证。董丽萍和母亲给他们讲真相,他们不听,把董丽萍直接用手铐铐上。董丽萍说,凭什么抓我?八、九人抄家,抄走大法师父的法像、所有的大法书和一部手机。董丽萍被绑架后不知送到哪里。据分析,很可能是被绑架到辽宁省海城市看守所。
母亲为女儿鸣冤,吁检察官撤诉
以下是董丽萍的母亲递交给检察院的申诉书,指出盖州公安分局隐瞒事实,违法办案,应撤诉:(内容有删减)
我是董丽萍的母亲。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检察院的起诉书、法院的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人,应当追究责任。请检察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查清事实真相,无罪释放董丽萍。
盖州公安分局隐瞒事实违法办案举证如下:
1、法轮功不是×教。把法轮功说为“X”的是江泽民在法国记者会上口头传出的,没经过立法,没通过听证会论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同时违反了《立法法》、《宪法》,任何组织及个人都不得凌驾于宪法之上,任何法规和当地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以领导人讲话为法律就是在制造冤假错案。
2、两高没有立法的特权,其制定的司法解释违反法定原则,与刑法第3条、宪法第5条、第35、36条相抵触,而且旧司法解释已废除,新的司法解释、刑法三百条和公布的十四种邪教里都不涉及法轮功,所提及罪名与法轮功无关。
3、董丽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要件。她的行为主观上想按真善忍做一个为他人着想的好人,客观上在家也没有想伤害他人、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没有危害后果不构成犯罪的要件。宪法规定信仰、言论、出版自由,董丽萍信仰真、善、忍是属于精神层面的,是以讲道德为基础的,既守法又维护了法律实施。刑法是针对不讲道德的行为,全国所有有危害后果的刑事案件没有一例是炼法轮功的,如果都按真、善、忍做好人,都为别人着想,自己哪错了用真、善、忍归正,都管好自己,就不用警察管了,这社会道德也回升了,治安也就好了。
4、警察通过跳墙,撬锁,闯入家中,既没有出示名文法律规定,又没有破坏哪条法律实施、破坏到什么程度的证据,更没有被害人,也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没有见证人,对正在家中的女儿无辜绑架、抄家、自侦自鉴、非法取证构陷罪名,非法拘禁,涉嫌滥用职权罪、绑架罪、闯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剥夺信仰罪,警察的询问笔录和抄走的法轮功救人物品就是构成犯罪的佐证。对于办案警察违法办案请盖州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制止冤假错案。
5、警察违反法定程序所搜物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书中的内容只能造福社会,没有一样是对法律或社会造成危害的,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6、警察自侦自鉴的办案认定是违法的。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令废除了1999年对法轮功的禁令。这说明,公民拥有、阅读和传播法轮功书籍是合法的。任何以公民拥有、阅读和传播法轮功书籍为借口施加迫害都是非法的。做出这种荒唐的认定,是在执法犯法。由此可见,盖州公安局国保支队的认定与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是相抵触的,是非法的,应予撤销 。
7、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侦办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具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法轮功是佛法,教人们按真、善、忍高道德标准做真正的好人,使人道德回升,免于被淘汰。法轮功是真正的正法正道,对社会百利无一害。
而邪教是教唆人不相信善恶有报,不讲道德,无所顾忌的行邪作恶,给社会及家庭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江泽民以邪教之名强加给法轮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非法起诉,不仅使我女儿蒙受不白之冤,也使那些警察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而受法律追究,现在是终身责任制。
还不只是这些,人做了什么都是给自己做,做善事福寿临门,作恶事灾殃不断。为什么现在天灾人祸不断,就是因为真、善、忍这普世的道德价值被诋毁,人没有了衡量好坏善恶的标准,没有了自我道德约束,失去做人的标准,道德败坏造成的,是上天在淘汰人。
为避免警察犯罪,请检察官撤诉,无罪释放董丽萍,真正的守护善良、守护公平正义,少一个冤案就会造就多个幸福家庭。停止迫害法轮功,灾难全无,就会呈现一个全新的太平盛世。为官一方造福百姓,请无罪释放董丽萍让我们一家团聚,让我们老百姓能有个安宁的幸福的生活环境,您也会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 * *
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