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陶永红和周达琼在维权律师卢廷阁的陪同下,向茂名市中级法院信访厅办理刑事申诉状立案。信访厅人员以此案超过两年,拒不受理。律师指出,其所依据的“法发[2002]13号”文件与二零一八年修正的《刑诉法》252条相冲突,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九月二十七日,经上级领导决定后,仍违法拒绝受理她们的申诉状。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广东省茂名市法轮功学员陶永红、周达琼和聘请的维权律师卢廷阁来到茂名市中级法院举报中心,举报在六月二十九日,卢律师到茂名市中级法院阅卷,遭到刁难,希望检察院对此法院进行法律监督。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陶永红、周达琼和聘请的维权律师卢廷阁,再次到茂名市中级法院刑事立案庭,要求对控告人和周达琼的刑事申诉立案。然而茂名市中级法院竟然违法,将申诉立案作为信访对待,要陶永红三人到大门口旁边的信访厅去立案。
信访厅接待工作人员苏仁银查看了他们申诉材料后,以超过两年为由,不予受理。
卢律师要求苏仁银拿出法律依据。苏仁银在电脑查了很长时间,找到了最高法院二零零二年九月十日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号:法发[2002]13号,其中第十条规定: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法院不予受理。
卢律师看过后,说:这个文件与二零一八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252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相抵触。
卢律师指出:《刑事诉讼法》对申诉并没有做出是否执行完毕以及年限等方面的限制,最高法院这个二零零二年的试行意见,超越职权,限制申诉,目的是为了减轻法院系统的工作量,并借此逃避责任,很明显是无效的,或者至少已经失效。
但苏仁银对卢律师的指正不屑一顾,只顾着看电脑。直到卢律师告诫他要控告他们时,并照相取证,苏仁银赶紧戴上口罩,打电话请示王姓女庭长。苏仁银的请示结果是仍不受理,并要卢律师填写一张《群众来访登记表》,等待领导研究后再答复。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卢律师打电话给茂名市中级法院信访厅询问,那里人员答复说:领导研究后,还是以超过两年的理由,不受理(陶永红和周达琼的申诉状),拒不纠正违法行为。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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