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广东省茂名市高州法轮功学员吴有清女士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派发真相资料时,遭高州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便衣绑架、非法关押构陷,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被茂南区法院非法判刑六年、勒索罚金两万元。吴有清不服非法判决,提出上诉,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被茂名市中级法院非法维持冤判。
期间,她两次持续超过一个月绝食反迫害。
吴有清一九六七年二月出生,家住高州市文明路,原高州市农村商业银行(曹江信用社)正式员工。她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开始修炼法轮功,一直以真、善、忍为做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得到单位领导、同事及亲友的好评,她自身健康也得到改善,原有的慢性肠炎不治而愈。
修炼法轮功让吴有清身心受益,她也希望民众能明白法轮大法好的真相,却因此多次遭受迫害。迫害中她失去了公职、失去了婚姻,并遭非法劳教和判刑,曾身陷囹圄七年。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吴有清被非法劳教三年,期间她被曹江信用社无理开除;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被茂名信宜市法院非法判刑四年,被劫持到广东省女子监狱迫害。期间,她丈夫在威胁恐吓下,在法院起诉离婚,吴有清在监狱被迫在离婚协议上签字。
从黑窝出来后,吴有清仍受到高州市国保、派出所、居委不定时的监控、跟踪,她和亲人们都无法安宁。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晚上八点半左右,吴有清在高州市桂园路咖啡商铺前派发真相资料时,遭便衣跟踪绑架,她随身携带的包和她的电动车被非法搜查。二十七日凌晨一点多,吴有清戴着手铐被高州市公安局带回家非法抄家。凌晨三点多,又查抄了她另外一处租住房。她的电脑、打印机、U盘、移动硬盘、TF卡、书籍、资料等个人财产被非法查抄。
酷刑演示:脚镣
吴有清被非法关押到信宜市看守所。二零二二年十月四日,她在看守所内炼功,狱警何某强行给她戴了七天脚镣,不许她用家属存的钱购买生活物资。犯人仓管伍彩兰还对她进行人格侮辱,当着全仓二十多人的面,强行用带血的卫生巾擦吴有清的嘴。她被迫连续三十天绝食反迫害。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吴有清被高州市检察院非法批捕。十一月十八日,她被高州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构陷到高州市检察院;十一月二十二日,构陷案卷被移送到茂南区检察院;十一月二十八日,她被不法检察员戴建兰、黄梦园构陷到茂南区法院。吴有清也被转移到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茂南区法院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内,对吴有清非法开庭。两位维权律师为吴有清做了充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要求法庭做出无罪判决,并立即释放。吴有清也非常镇定地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要求无罪释放。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吴有清被茂南区法院非法判刑六年、勒索罚金两万元。不法人员包括:审判长谭卫,审判员柯学军、潘创华。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点,柯学军等到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对吴有清进行了宣读。当天吴有清被迫戴着手铐、脚镣,法警还故意将她拽来拽去,家属非常悲愤。吴有清不服非法判决,当场表示要上诉。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底,二审维权律师接到茂名市中级法院电话,要求律师来阅卷,并提供辩护词。律师表示:在不受监控的环境下查阅复制案卷,才会前去阅卷;二审开庭,才能提供辩护词。
被非法判重刑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开始,吴有清再次被迫绝食反迫害,持续了一个半月。后来她被迫害致生命垂危,送到茂名市人民医院救治。
茂名市中级法院非法驳回了律师要求二审公开开庭的申请,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非法维持六年冤判。不法人员包括:审判长张弛,审判员张锦杰、梁东清,法官助理林小群,书记员黄妙。
相关责任人
高州市公安局
国保大队长凌卫阳
国保大队周维学(抄家):13927593339、17376882738
国保大队罗毅(抄家):13922055133
刑侦大队技术中队教导员陈德儒(抄家):13924388132
刑侦中队丁志强(抄家):13927592189
高州市检察院
检察员邱静(非法批捕):0668-6635110
茂南区检察院
检察员戴建兰:13580018183、黄梦园:13790938808
茂南区法院
院长林景朴:13929708808
审判长谭卫(法院副院长):13929722328
审判员柯学军(刑事庭庭长):13702860793、潘创华:13790933313
书记员刘丹:0668-2288197
茂名市中级法院,法轮功学员被迫害案件均由刑二庭负责
审判长张弛(刑二庭庭长)
审判员梁东清:13902510895、张锦杰
法官助理林小群
书记员黄妙:13927558808
副院长周佳:13509929788
政治处主任肖羽:13592997069
专职委员吕文坚:13929722066
专职委员吴东明:13809761471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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