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法轮功学员古春英被非法判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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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哈尔滨市延寿县法轮功学员古春英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再次被绑架构陷,十二月二十七日被检察院非法起诉,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遭非法视频开庭,被非法判刑四年。

古春英是一名林业工人,为人和善,一直独居。她丈夫去世多年,女儿早已成家立业。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延寿县城郊派出所的警察非法闯入古春英家中非法检查。古春英迫于压力,担心连累她的女儿,就把自己收藏的两本书籍交给了警察,这两本书是古春英20多年前在书店里购买的。延公(城郊)行罚决字【2022】459《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白纸黑字载明了认定的事实,该事实分为两方面:一是古春英“藏有习炼法轮功的相关书籍”,二是古春英“承认习炼法轮功”,违法作出了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因为当时疫情防控,她被放回了家。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延寿县城北派出所警察刘凤军、郑殿文、都咏梅非法闯入古春英家中,将其绑架、非法关押构陷。据称,此前的几天她在外面给一个小男孩讲真相,孩子回家告诉家人,这个孩子的父母举报她。

十二月二十日,家属决定委托律师为其维权,律师于十二月二十四日晚上到达哈尔滨市,十二月二十五日家属和律师在阿城检察院正式签署了委托书。律师阅卷后当天返回哈尔滨市,下午两点半到哈尔滨第二看守所会见古春英。

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五点多,阿城检察院公诉人李倩告知律师,案件已经于二十七日起诉到法院。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律师接到阿城法院通知于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点开庭,检察院建议量刑四年。

令律师想不到的是,此次开庭是视频开庭,没通知律师视频开庭,二十三号律师到法院没看见当事人,就问:“我的当事人呢?”这样阿城区法院说当事人没来,视频开庭。因当事人古春英不清楚法律流程同意了视频开庭。法官刘薇薇非法判古春英有期徒刑四年。

法轮功书籍是教人向善的经典书籍,拥有法轮功出版物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现行的法律文件,法轮功学员持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也完全合法。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了《第50号文件》,该文件于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签发,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务院公告了该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并将其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二零一一年第28期上。该文件废止了161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00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第50号文件》说明,法轮功书籍已被解禁,属于合法出版物。法轮功书籍合法,那么对法轮功的介绍、讲述法轮功真相的相关资料当然合法。起诉书中所列的法轮功宣传品及相关的视听资料是当事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实际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古春英根本就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去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条件实施这种犯罪,如以权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这才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二十多年来,公检法机关不加思考的对法轮功学员随意拘留、逮捕、起诉、判刑。可笑的是,即使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也说不出来法轮功学员到底破坏了哪部法律了,破坏其中的哪一条规定了,破坏到什么程度了?

其实,法律根本无权去认定谁是邪教和邪教组织,因为法律不惩罚思想,只约束行为。是不是邪教不是政府、法律说了算的,正教和邪教的区分是信仰领域的话题、邪教根本不是法律界定的范畴,法轮功倡导的“真、善、忍”是宇宙特性,是普世价值,是分辨真正的善与恶、好与坏、正与邪的标准,是衡量和判断正教、邪教的唯一标准。一门宗教或一种信仰,符合这个特性,就是正教;反之,背离这个特性的,就是邪教。

以法律方式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打压、迫害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它违背天理、国法、公道、人心。无论以任何名义对善良的法轮功修炼者采取惩治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这一页不光彩的历史即将掀过;这些伤天害理的罪行,一定会受到追诉、严惩,受到历史与老天爷的审判。每个人都在这场大是大非面前检验着自己的良知底线,也将见证将来的结局。

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李倩,座机号:0451-51087019、0451-51087028
阿城区法院法官刘薇薇,座机号:0451-5109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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