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遵化市团瓢庄乡法轮功学员王兆红和温彩荣被绑架到遵化市拘留所。团瓢庄乡派出所所长刘雷和国保警察雷士忠带人私闯王兆红和温彩荣的家,给家人造成很大伤害。王兆红的家人告知刘雷,他们私闯民宅执法犯法。
王兆红家住遵化市团瓢庄乡下庄村;温彩荣家住团瓢庄乡李庄子村。
四月十六日上午,王兆红和温彩荣,在团瓢庄下院寺大集,给百姓讲法轮大法好的真相,告诉世人远离灾难的济世良方“法轮大法好 真善忍好”。遵化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雷士忠、团瓢庄派出所所长刘雷(音)等人将她俩绑架,并把她们非法关押到遵化市拘留所。
当天,刘雷和国保雷士忠等人前去王兆红和温彩荣两家中非法抄家。温彩荣的婆婆见一大群人突然闯入抄家,受到很大惊吓。警察走后,老人总是哭。
而王兆红家中无人,由村治保主任带领警察翻墙,私闯王兆红家的院中,由于室内门窗都关闭,所以,警察没能入室。
随后,治保主任又带领雷士忠等人,来到王兆红已经去世多年的婆家的宅院。由于院子年久失修,不能翻墙,一翻可能造成坍塌。他们不知哪里弄来的钥匙,捅了好一会,没捅开,才作罢。
第二天,也就是四月十七日上午,国保雷士忠及团瓢庄派出所刘雷(音)等人再次来到两位法轮功学员家中。警察再次蹬梯翻墙进入王兆红家中庭院,至少待了十几分钟,不知做了什么。
四月十七日下午,王兆红的家人给国保雷士忠打电话,雷士忠承认确实翻墙。王兆红的家人质问他为什么翻墙?翻墙属于犯法行为。但他没做出任何解释,并要求王兆红家人去派出所。
四月十八日上午,王兆红的家人去遵化公安局,找国保大队雷士忠,至少打了十几个电话,均显示正在通话中。过后,雷士忠也一直没给王兆红的家人回话。王兆红的家人不明为什么家人回来了给办案人员联系,雷士忠闭门却不受理,而家人不在的情况下,却两度翻墙打算入室(抢劫),这是什么行为?
四月十九日上午,王兆红的家人来到团瓢庄派出所找到刘雷。刘雷强调翻墙入院属于正常执法。家人询问是否有搜查证?刘雷强调说,搜查证出示给了治保主任。
王兆红的家人不禁质问:治保主任能代表家人吗?法律条文上也没有说可以翻墙执法。按照《刑法》第245条,属于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法轮功在中国一直是合法的
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这14种“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而且公安部没有权力认定“邪教”。
法轮功是上乘的佛家修炼大法,他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为原则指导人修炼,辅以简单优美的五套功法,可以使修炼人在极短的时间内达到身心净化,道德回升。修炼法轮大法福益家庭、社会乃至国家。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该决定第99项、第100项明确废止了一九九九年发布的两个文件:(1)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2)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这说明即使根据中共自己的规定,公民拥有、阅读和传播法轮功书籍也是合法的。任何以公民拥有、阅读和传播法轮功书籍为借口进行迫害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信仰法轮功受宪法保护。宪法第35条、第3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
按照中国现行法律体系,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法轮功违法。按照《刑法》第3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综上所述,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告诉民众法轮大法的美好也是合法的。遵化国保和派出所警察抓捕法轮功学员和搜家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违法行为。
抓捕和关押王兆红和温彩荣的行为涉嫌对法轮功学员犯有以下罪行:
《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9条:绑架罪。
《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
公检法系统整顿倒查30年
中共中央政法系统从二零二一年二月底开始整顿,称“刀刃向内”;建立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冤假错案之人追究终身责任;对政法委、公检法系统“倒查20年”升至“倒查30年”。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以“内部通知”和上级指令为办案依据,参与迫害法轮功都是违法的。将来指望“内部通知”和上级指令为自己开脫法律责任是不可能的,必将成为江氏犯罪集团的替罪羊,断送自己的未来。
责任人:
遵化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李忠云:0315-6614261-3633(或36336)
遵化公安局国保大队副队长吴广华:13832982383
遵化公安局国保大队雷士忠:18832981022
团瓢庄乡派出所所长刘雷(音)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 * *
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