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市李建被枉判 上诉、申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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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法轮功学员李建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被阜新市阜蒙县法院非法判刑三年零六个月。李建及家人不服非法判决,十一月二十日上诉至阜新市中级法院。阜新市中级法院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在没有合议、没有开庭的情况下,一名法官非法私自下发了维持原判的《裁定书》。李建的亲友对此冤判不服,于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向阜新市中级法院递交了申诉状,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在这期间,李建家人还找到办案的钟爱华法官讲真相、劝善。

阜新市中级法院确定受理此申诉案,并通知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在阜新中法第三法庭听证,李建的老父亲作为申诉人出庭,还有一名亲友作为代理人出庭辩护。当庭他们本着慈悲、不怨恨,一定要以救人为出发点,做了辩护。李建的老父亲虽然已85岁高龄,但他思路清楚,指出来一审、二审的审理错误。亲友代理人更是当庭做了有理有据的辩护,指出:一审证据没有当庭质证;对二审裁定的几点质疑。

1、二审裁定书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判决书落款中有审判长:顾坤平;审判员:李渊;审判员:李长江。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当上诉人到法院找到李长江法官询问案情时,李长江回答说:这个案子我不知道,可能是老顾办的。过了一会儿,李长江拿来裁定书给上诉人,而裁定书落款日期是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从中我们看出,“依法组成合议庭”是做样子,走过场,中法没有进行合议。审判长以权代法。这种对当事人不负责任,以一己之私滥用职权,亵渎法律。已构成违法犯罪。因此,二审裁判无效。

2、二审裁定书在陈述二审裁定的理由和根据时说,“上述证据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裁定书所说的二审裁定的这些理由和根据,都是违背客观事实的谎言。对此我们提出以下质疑:

(1)本案一审庭审的严重违法情况。在本案上诉到二审法院时,二审法官明知一审庭审没有进行法庭调查,没有对涉案证据进行质证,二审裁定书中却说原判所列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我们不知道二审裁定书中所说的原判所列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质证、认证是在什么时间进行的?是在哪进行的?是哪些人参与了质证?是怎么进行的?(对此我们可以查看一审庭审录像就清楚了)。(2)关于二审裁定书中说的,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说法。

对以上问题法院没有给任何答复,现在李建却已经被送至盘锦监狱迫害。这样一个不负责任的裁定却在执行!

听证开始,法官表示,听证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从审。法院没有听取李建亲友的辩护意见,纠正以前的错诬判决。更不可思议的是,自检察院的起诉书到一审,证人的名字一会是孙浩,一会又是孙昊。到二审,法官擅自将控告人孙浩改成孙昊。听证后,申诉人发现此事,并递交给法官,均未被采信。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阜新市中级法院下发了驳回申诉的通知书。本通知书的论述自相矛盾,逻辑都是错误的,其中有一段是这样写的“经查,公通字【2000】39号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令,均系国家依法取缔了法轮功×教组织后作出”。法院本应按后出台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审理案件,不应该按以前的,与新颁布法律相抵触的法律审理案件。

阜新市中级法院驳回李建案申诉的裁定,不但没有纠正一审、二审的审理错误,而且还助纣为虐,继续枉法判决,李建的亲友还将依法申请法律监督,并控告有关的公检法人员,制止他们行恶,救度世人。

李建一九六八年生,大专文化,他是中国联通公司阜新分公司的一名员工。李建修炼法轮大法多年,他按大法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做个好人,在生活中是个好儿子、好丈夫、好父亲,在工作中他勤勤恳恳、兢兢业业,是一名好员工。他为了让世人明白法轮大法做好人的真相,曾多次遭中共迫害,曾两次遭非法行政拘留,一九九九年十一月遭两年的非法劳教。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李建因往一台私家车车门把上放一份传单,遭不明真相的车主拍照并向公安部门诬告,被阜新市细河区公安分局警察监控追踪,于七月十九日到李建工作单位绑架、非法抄家抢劫、构陷,十一月一日他遭阜新市阜蒙县法院非法庭审。李建84岁的老父亲为他做了无罪辩护。

附本案相关责任人信息: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张春宇、常敬敏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东环路130号细河区检察院212室
邮编:123005
电话:0418-2177655,0418-3966053

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法院刑庭法官:李博、张义、肖霞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大街49号
邮编:123100
电话:13358717196、0418-8312426 、0418-8312434、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法院刑庭法官:顾坤平、李渊、李长江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矿工街23号
邮编:123000
电话:13464814966、0418-6281016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法院审监庭法官:钟爱华、李祥彬、贺宁
地址:阜新市海州区矿工街23号
邮编:123000
电话:0418-6281066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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