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十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 恐面临司法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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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早晨五点多钟,辽宁省抚顺市法轮功学员王南方、周树友、王泽星、胡凤菊、莱春连、胡明莉、李淑芹、黄玉萍分别在家中被抚顺市、清原县公安局警察绑架,刘海涛在葫芦岛市被绑架。目前四名男性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在清原县大沙沟看守所,五名女性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在抚顺南沟看守所。另外,居住在大连市清原县的法轮功学员王宏伟七月十四日被居住地派出所警察绑架。

目前得知,胡风菊家属请律师会见了胡风菊。周树友、王泽星家属也请了律师会见,但大沙沟看守所拒绝,说清原县公安局下令:这几个法轮功学员的“案子”在侦察中,不许律师会见。

当地法轮功学员针对此次绑架,对清原县民众讲真相。以下是当地法轮功学员致清原县民众、官员的公开信,呼吁释放这些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为自己和家人选择好的未来!

致清原县民众、官员的公开信

家乡的民众、官员们,你们好!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早晨五点多钟,人们正在熟睡的时候,抚顺市警察、清原县公安局警察(据说还有外地公安警察)闯入法轮功学员家中实施绑架。现在已经知道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有王南方、周树友、胡凤菊、王泽星、莱春连、胡明莉、李淑芹(土口子乡)、黄玉萍、刘海涛(是在葫芦岛市被绑架的)。七月十四日,居住在大连市的清原县法轮功学员王宏伟被居住地派出所警察绑架。

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都是真正的好人

◎王南方是当地公认的好人。邻居、同事及他所遇到的人,他都会无私帮助。冬天下雪,他主动清扫小区的积雪。早些年,他无微不至的照顾重病的妻子几年,妻子及娘家人都很感动。王南方因坚持修炼法轮功,多次遭到迫害,曾经被清原公安警察打的遍体鳞伤、生命奄奄一息。迫害他的主要凶手清原镇派出所警察侯绍伟已经遭恶报,得脑瘤死亡,年仅38岁。

这次王南方被警察绑架时,遭到暴打,被从楼梯上拖下来。邻居面对几十名警察大声喊道:“你们为什么这样打王叔?他干什么了?!”当时没有一个警察说话。

◎刘海涛是个孝子。在他父亲被迫害到监狱的几年中,他几乎形影不离的照顾母亲,母亲的要求他尽量满足。他经常开车带着母亲出去蹓跶,让母亲开心,刘海涛的孝行邻居都有见证。三年中他母亲身体恢复的很好。

◎王泽星年轻力壮时因为身体疾病,几乎危及到生命,他走入法轮功修炼,身体迅速恢复健康,他的亲朋好友、邻居都见证了这一事实。恢复健康的王泽星又能出去打工挣钱了,工作中王泽星任劳任怨,深得老板的信任。

◎黄玉萍伺候年老有病的公公几年。公公不患病时在小儿子家住,公公的钱都给了小儿子用。而有病了、没钱了,公公被送到了黄玉萍家。黄玉萍的丈夫气的患上了抑郁症,在黄玉萍的耐心劝说下,丈夫不断的看《转法轮》这本书,病态痊愈。最后公公赞许黄玉萍,在黄玉萍的细心照顾下安祥的离开人世。

一、法轮功在中国一直是合法的

法轮功,也叫法轮大法,是一九九二年五月由李洪志先生自长春传出的佛家上乘修炼大法。一九九二年在东方健康博览会上,法轮功被授予“明星功派”。一九九三年在东方健康博览会上,李洪志先生获大会最高奖“边缘科学进步奖”以及“受群众欢迎气功师”称号。

一九九八年,中国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北京、武汉、大连及广东省的医学专家,对三万五千名法轮功学员做了五次医学调查。调查结果表明,修炼法轮功祛病健身的有效率高达百分之九十八。一九九八年下半年,全国人大部分老干部对法轮功进行了数月的调查,得出了“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后,虽然法轮大法在中国遭到迫害,但是随着“天安门自焚”伪案、“1400例”伪案、“万人围攻中南海”的谣言等内幕真相在全球不断被曝光,中共与江氏集团对法轮功的污蔑宣传也以失败而告终。现在法轮大法弘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李洪志先生的主要著作《转法轮》也被翻译成四十多种文字在全球发行,并可免费在互联网下载。

鉴于李洪志先生和法轮大法为人类心灵健康和身体健康做出的杰出贡献,李洪志先生和法轮大法迄今已获得各国政府褒奖项、获各国议会支持决议案、获各国政要支持信函六千多项。其中,李洪志先生荣登“2007年全球百名在世天才华人榜”榜首;二零零九年,李洪志先生获得亚太人权基金会颁发的“杰出精神领袖奖”;李洪志先生曾四次被提名为“诺贝尔和平奖”候选人。世界各国许多城市纷纷宣布将世界法轮大法日(每年的五月十三日)定为本城市的“法轮大法日”和“李洪志日”。

1、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

《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根据宪法的规定,信仰、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一个人信什么或不信什么,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天赋人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涉。但这种违背法律基本常识的不应该发生的事,却在我们国家荒唐的发生了,无数的法轮功学员仅仅因为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而遭到了不应有的迫害。

尊重人们的信仰,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这是尊重宪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尊重宪法的具体体现,这也是在维护宪法的神圣和尊严。宪法至上,信仰自由,修炼法轮功合法,迫害法轮功有罪。

2、法轮功书籍及相关资料是个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通过了第50号文件,其中第99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00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第50号文件说明法轮功书籍已被解禁,属于合法出版物。那么对法轮功的介绍、讲述法轮功真相的相关资料当然合法。法轮功宣传品及相关的视听资料是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二、法轮功学员没有破坏法律实施

家里有法轮功的书籍和资料这是事实,但这不是犯罪事实,本人的这些个人合法财产与破坏法律实施没有任何关系,不是犯罪证据,与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关联性。

实际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或一个社会群体,根本就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去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条件实施这种犯罪,如以权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员操控公检法迫害法轮功学员),这才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

二十五年来,公检法机关(法律实施的机关)利用法律形式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就是破坏法律实施的最典型的案例,这种行为破坏了《宪法》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规定的实施;破坏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规定的实施(用违宪违法的两高司法解释代替法律规定);破坏了《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权、审判权独立行使规定的实施(听命于“610”的指使冤判法轮功学员);也破坏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三百条的实施。

用《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法轮功学员,就是对刑法的曲解和滥用,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三、善待大法一念,天赐幸福平安

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九章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务员法》与“依法治国”、“以宪执政”、“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新政策,明确了政法工作的公正取向,斩断了执行违法命令而想逃避惩罚人员的退路。

每一名参与打压法轮功学员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其他政府工作人员等,都违犯了法律,都要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一九九二年二月,统一后的德国柏林法庭审判了一起枪杀案。被告是德国统一前东德的一名叫英格·亨里奇的守墙卫兵。他在把守柏林墙时枪杀了一名企图越墙逃往西德的名叫克利斯的青年。他的辩护律师称,他当时只是执行命令,所以他是无罪的。

柏林法庭最终判决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法官赛德尔当庭指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底线。”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不是法律。

作为一名警察,首先是一个人,然后才是警察。“亨里奇案”作为“最高良知准则”的案例早已广为传扬。“枪口抬高一厘米”是人类面对恶政驱使时的抵抗与自救,见证着人类的良知,勇气和智慧。

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家属及所有善良的家乡民众,希望清原县公安局能早日释放这些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希望为自己和家人选择好的未来!

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法轮功学员
二零二四年七月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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