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67岁的法轮功学员何明英老太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在沈阳北站正常乘坐火车出行,却遭到沈阳铁路公安国保、北车站派出所警察的绑架与构陷,她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被沈阳市浑南区法院非法诬判一年、勒索罚金二千元。何明英于六月十四日提起上诉。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沈阳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非法裁定。
何明英的两个女儿此前对公检法人员依法提起控告,竟遭到沈阳市政法委及国保人员的违法骚扰、恐吓,非法审问。何明英家属将依法继续申诉、控告,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当事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
法轮功学员何明英老太太
二审法官滥用职权 亲友辩护人依法提出回避与控告
何明英的两个女儿作为亲友辩护人,在上诉案进入到二审程序后,及时向二审法官温晓霞递交了相关法律文书,特别是先后递交了两次《公开开庭申请书》。辩护人表明:
一审定案的事实与证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把何明英信仰法轮功和持有真相币作为犯罪事实,违反《宪法》第36条关于信仰自由的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法》等规定;一审庭审程序违法,未对定案证据进行质证,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一审公检法人员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家属已向相关部门提起控告;另外,被一审法官故意隐瞒、庭审中未当庭播放的八张光盘“证据”在二审全部“消失”,光盘证据缺失,法官涉嫌毁灭证据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最高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3条,辩护人认为一审庭审严重违法,会直接影响对何明英罪与非罪的认定,及导致量刑错误,有必要通过二审开庭审理,充分质证,认定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公正判决。
然而,二审法官温晓霞滥用职权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对亲友辩护人递交的法律文书不予回复、长期不作为,且一再蒙骗亲友辩护人,向亲友辩护人催要辩护词以尽快走完二审书面审理程序。亲友辩护人多次与其沟通无果。
二审法官温晓霞的说辞是:1、二审以书面审为主,是否公开开庭需要等待法院审核;2、亲友辩护人拒绝递交二审辩护词,就是为了要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3、马上到二审审限,如果亲友辩护人不递交辩护词,就将一审辩护词作为二审辩护词使用;4、递交辩护词和开庭审理是两回事;5、现在不递交辩护意见就是不履行辩护义务。
亲友辩护人认为二审法官温晓霞滥用职权、蒙骗亲友辩护人,根本无法公正审理本案,故要求其回避对本案的继续审理,避免受到“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的约束而被终身追责。
亲友辩护人在《回避申请书》中表明:一、被申请人明知当事人无罪,为了不开庭审理本案蒙骗亲友辩护人:二、被申请人威胁亲友辩护人,却倒打一耙说亲友辩护人要挟法院。三、被申请人妄图书面审理本案,却蒙骗亲友辩护人要审核是否开庭审理。四、庭审后才能形成真正完整的辩护词。
鉴于被申请人的言行,申请人确认其根本不能公正的依法审判本案。为避免其制造冤、假、错案,申请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依法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回避本案的继续审理,不再承办本案。详见:《回避申请书》
可是,二审法院院长任延忠对亲友辩护人递交的《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均超出期限未作任何答复。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亲友辩护人再次与二审法官沟通,被法官助理许铭轩告知:“你这个不符合回避的条件,我们决定就是不回避,这个案子不开庭审理,最晚周四(十月十日)把辩护词交上来。” 亲友辩护人要求其出示此种说法的法律依据,对方拿不出来。
鉴于本案纯属冤假错案,二审法官以走过场的书面审理本案并催要辩护词以及法院院长驳回亲友辩护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种种表现,就是想延续一审公检法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该冤假错案不予纠正。二审法院院长任延忠及法官温晓霞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故亲友辩护人对二人提出刑事控告。
详见:《控告书》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三日亲友辩护人收到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裁定书。(审判长:温晓霞,审判员:孔祥来,审判员:于晓微,法官助理:金梁,书记员:付迪)裁定书内容完全枉顾事实与法律,二审法院对一审公检法办案程序严重违法的事实视而不见,对所有构陷当事人的非法证据无一排除,对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和亲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律不予支持。对此家属感到既失望又愤慨,决定将依法为何明英继续申诉,坚持对制造这起冤案、给当事人和家庭造成严重伤害与损失的公检法人员持续控告,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沈阳市政法委及国保人员威胁恐吓家属、非法审问做笔录
二零二四年七月,何明英的两个女儿对参与制造何明英冤案的公检法人员进行了网上实名控告和举报。沈阳市政法委幕后指使沈阳市公安局国保警察对家属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非法审问做笔录,妄图延伸构陷、迫害家属。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九点多钟,何明英的大女儿关英华正在单位上班,一个男便衣(未穿警服,三十岁左右,个子较高)先跟店长打了声招呼,然后就以“了解情况”为由强行要求关英华到派出所进行非法审问。关英华不予配合,此人狡辩并威胁说:“你写的控告书情况真实不?我得核实情况,你得配合我工作,我穿便衣来的,已经很尊重你了,不然我找几个穿警服的人来把你带走,这样好看吗?”僵持了几分钟后(此人脸色变的很难看),关英华在胁迫下被带到沈北新区分局道义派出所进行非法审问。以下为非法审问的部分内容:
问:为什么写控告书?谁写的?
答:我母亲是被冤枉的,作为女儿我们要为母亲申冤,我的母亲是一个农村的老太太,在家里边种种地,做做饭,同时也是一个好人,没有犯罪。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没有违反法律,你应该去找公安调查情况,而不是我们。
问:我和他们是同级,没有权力调查这件事情(脸色变的很难看)。你母亲不是还有半年就出来了吗?
答:我母亲没有罪,一天都不应该在里边关着。
问:你叫什么名字?在哪里住?来沈阳多久了?家里的人的名字?炼功不?
答:这些与控告没有关系,用不着说,我不想说。就像你问我今天吃饭了吗?或者睡觉了吗?这都与案件有啥关系呀?
此人说:你如果是炼功的话,这个控告书里写的就不真实,不能采用。还有这里有很多东西都是违法的,我可以给你抓起来的。
问:控告书谁写的?谁邮的?
答:我写的,我咨询律师,然后结合自己的想法写的,我邮的。
问:信封、邮票在哪儿买的?邮局买的?
答:都是正规渠道来的,不是偷抢的。
问:你是把信放在邮筒里,还是在屋里邮寄的?
答:在屋里。
问:是在十字路口的那个邮局不?
答:是。
问:各地不捕的资料是从哪里来的?
答:这个与案件没有关系。
问:你给(沈阳市)政法委(书记)谷军营的控告信还给谁邮了?
答:后边有抄送,都邮寄了。
(他把那几个地方都念了一遍)
问:你给(沈阳市)政法委(书记)谷军营一共邮寄多少封信?他手里那有四封信。
答:记不清了,收到几封就邮几封呗!
此人说:有可能邮丢了,也不一定都邮过来。
问:从什么时间写的信,什么时间开始邮的?
答:信封上有时间,那上是什么时间就是什么时间。
问:你们去村里找人签字(声援),都谁去的?
答:我们姐俩。
问:签字的人是不是都炼法轮功的?
答:不是。
问:是大家都去一个地方,在那儿签的字吗?他们所有人都签字了吗?
答:在家里面签的,在家里面的人都签字了。
问:资料在哪里打印的?你家里是不是有打印机和电脑?
答:我用手写的稿,去复印社打印的。
问:你控告书里有很多内容违法,我可以抓你,如果你炼功。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共认定了14种邪教,没有法轮功,法轮功在中国合法。
此人说:那是过时的,现在新出的有25种邪教,里面有法轮功,你去百度一下。
此人还威胁说:一会儿你出去,到派出所门口,你说法轮大法好,你看我给你抓起来不?说了两遍。
每当关英华拒绝、不配合回答时,此人就表现的很生气,气急败坏,说话吐脏字,还伪善的对家属说:我是为了你好来找你,要是别人来,有可能把你抓走。对关英华的非法调查、审问持续了大概两个小时,最后关英华没有配合签字。过程中此人威胁关英华不许录音,看得出,他非常害怕自己的违法言行被曝光,最后查看手机确定没录音才作罢。
随后,何明英的二女儿关云华也被找到派出所进行非法审问。关云华首先问对方叫什么名?什么单位的?要求其出示证件。此人称自己是沈阳市公安局的(此前却对关英华说是政法委的),将证件拿出来只露个照片,故意用手把名字捂住不让看,明显心虚怕曝光。关云华问:你找我们的案由是什么?你要不说理由,我就没办法做这个笔录。此人说:你们不是控告了吗?我来了解案情。然后就问:你家庭住址、几口人、信谁写的、声援谁去签的、你有信仰吗、炼功不?等等。关云华大多都是反问他:你问这个问题跟这个案情有关系吗?最后也没配合签字。因为家属抵制迫害,此人气急败坏,还说:又不是我把你妈枉法裁判的,你们姐俩跟我这么的如何如何。最后非法审问草草收场。
何明英的两个女儿依法为母亲申诉、讨说法,却遭到沈阳市政法委及国保人员如此恐吓骚扰。在此之前,公安不法人员还向姐妹俩的户籍所在地进行暗中调查,核实她们是否也修炼法轮功;浑南区检察院也违法配合公安骚扰家属,在八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日连续两天打电话给关英华(电话:024-26209556),要求她去检察院问一些关于控告的事情,因关英华请不下来假没有去,紧接着第三天(八月二十三日)国保警察就直接到关英华工作单位强行将她带到派出所进行非法审问。非法审问的目的无非是想确认家属是否也修炼法轮功、还有哪些人参与了?企图进一步延伸迫害。
相关公检法不法人员不但非法构陷、枉判善良无辜的法轮功修炼者,还要妄图打击报复不畏邪党淫威、敢于挺身而出为蒙冤受难的法轮功学员发声的正义家属,其邪恶目的、违法犯罪行径可见一斑。
参与迫害的相关单位及人员信息:
沈阳市政法委
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沈中大街206-1号,邮编:110169
书记:谷军营
副书记:李玉国
沈阳市公安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宁北街77号,邮编:110002
局长:王会奇
副局长:孙明、宁勇
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吴宝军
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国保支队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4-2号,邮编:110011
电话:024-62043648
办案警察余岩,手机:13940359808
范震,手机:13889280512
宋光耀、张伟、曲高磊
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北车站派出所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02号
电话:024-22520536、22523557、62042378
所长张冶,警号:112633
副所长常松,警号:113976
办案警察:陈东旭、高玺尧、李金洋、邱大维,手机:15940275366
沈阳市浑南区检察院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6甲号,邮编:110179
电话:024-84826706,案卷管理中心:024-26209419
检察长:刘宏立
第一检察部 主任赵丹(男),办公电话:024-26209151
检察官(公诉人)赫梦瑶,办公电话:024-26209515
沈阳市浑南区法院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6甲号,邮编:110179
电话:024-84829750
院长:王文艳
法官:郝小丽,电话:024-84829140、84829044、84829859
沈阳市中级法院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8号,邮编:110013
院长任延忠(多次参与迫害),电话:024-22763001
副院长:吴冬、白云良、高铁军
法官(审判长)温晓霞(多次参与迫害),电话:024-22763166
法官(审判员)孔祥来(多次参与迫害),座机:024-22763149,手机:13898883860
法官(审判员)于晓微,电话:024-22763172
法官助理金梁
书记员付迪:024-22763026
法官助理许铭轩,电话:024-22763211
附:
1、回避申请书
2、刑事控告书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亲友辩护人
被申请人:温晓霞,女,工作单位:沈阳市中级法院
职务:刑庭法官,电话:024-22763166
申请事项:要求被申请人回避对本案的继续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负责何明英所谓涉嫌破坏法律实施案审理。本案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法无据的冤假错案。申请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为本案当事人的亲友辩护人。
被申请人滥用职权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对亲友辩护人递交的法律文书不予回复、长期不作为,且一再蒙骗亲友辩护人。
被申请人表示:
1、二审以书面审为主,是否公开开庭需要等待法院审核;
2、亲友辩护人拒绝递交二审辩护词,就是为了要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3、马上到二审审限,如果亲友辩护人不递交辩护词,就将一审辩护词作为二审辩护词使用;
4、递交辩护词和开庭审理是两回事;
5、现在不递交辩护意见就是不履行辩护义务。
等等。
针对二审法官的说辞,申请人认为其滥用职权、蒙骗亲友辩护人,根本无法公正审理本案,要求该法官回避对本案的继续审理,避免受到“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的约束而被终身追责:
一、被申请人明知当事人无罪,为了不开庭审理本案蒙骗亲友辩护人: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本案进入到二审程序后,申请人立即先后向被申请人递交及邮寄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书,包括7月31日递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解除扣押物品申请书》、《调取无罪证据申请书》、《公开开庭申请书》、对一审公检法办案人的《控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卷宗光盘丢失,请法官查明》(手写)。又于8月8日邮寄EMS,内容有:《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何明英上诉案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呼唤正义良知,营救好人回家》、《辽宁本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书》等。
经查询,以上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均已签收。但是至今未给申请人以任何答复。
在《刑事上诉状》以及上述法律文书中,申请人明确了当事人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宣告当事人无罪,也就是本案确属冤假错案。这么明显的应该开庭审理依法改判当事人无罪的案件,到审限了还是研究是否开庭?谁在渎职?连刚刚学习法律知识的亲友辩护人都能有理有据的分析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员额制法官竟然快到审限了还没有确定开庭审理?还在蒙骗亲友辩护人交辩护词!
二、被申请人威胁亲友辩护人,却倒打一耙说亲友辩护人要挟法院。
被申请人声称:“如果你不交辩护意见,就按照你一审的辩护意见和你提交相关书面材料来总结你的辩护意见。”
这是赤裸裸的威胁亲友辩护人,而且是违法的威胁,如果将一审辩护词作为二审辩护词,就是法官在违法犯罪。
被申请人声称亲友辩护人在要挟法院,“要挟”一词使用的多么荒谬!亲友辩护人是依法、正当、合法合理的要求,所有的法律文书都经得起历史、法律、事实、人性、道德的检验!没有任何要挟的成份。如果明知该冤假错案又不想开庭审理,想和一审公检法沆瀣一气的构陷当事人,那么对开庭审理睬取回避态度的时候,会在此案中感到压力,毕竟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会反咬一口说亲友辩护人在要挟。但是这个压力不是家属、亲友辩护人给的,是法律自身的威严性带来的,毕竟员额制法官对“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句话还是略知轻重的,无非就是侥幸的以为现在有保护伞,只是有一天保护伞都被追责的话,那么参与迫害的人谁都逃脱不了公正的审判。
三、被申请人妄图书面审理本案,却蒙骗亲友辩护人要审核是否开庭审理。
只有不开庭审理才会要求递交辩护词,书面审理。要求递交辩护词,不明确告知是否开庭审理,就是不开庭审理。被申请人明显就是在蒙骗亲友辩护人。
既然知道案子到审限了,法官为什么不抓紧开庭审理?谁在拖延时间?亲友辩护人是在案件到二审法院后就及时递交了所有的法律文书,要求尽快开庭审理。
四、庭审后才能形成真正完整的辩护词。
本案开庭审理前无法形成完整的辩护意见,辩护词只能开庭审理后才能形成完整的内容,因为要针对庭审质证过程形成辩护意见。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未对证据进行质证,尤其公安机关附卷的光盘中显示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违反办案程序、采取非法手段搜集的证据未依法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所以二审庭审过程中如何对非法证据进行认定,才能最终形成辩护意见。
综上,本案确属冤假错案,一审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本案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但是被申请人在听取亲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在明知当事人无罪、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却拒绝了亲友辩护人的一系列合法请求,不但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还多次向申请人催要辩护词,并蒙骗亲友辩护人,明显就是妄图滥用职权继续制造冤假错案,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鉴于被申请人的言行,申请人确认其根本不能公正的依法审判本案。为避免其制造冤、假、错案,申请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依法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回避本案的继续审理,不再承办本案。
此致
沈阳市中级法院
抄送:
沈阳市检察院
附证据材料:
1.刑事上诉状
2.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3.何明英上诉案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
4.针对公检法人员的控告书
申请人:亲友辩护人
2024年8月28日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亲友辩护人
被控告人:
任延忠,男,沈阳市中级法院,院长,电话:024-22763001
温晓霞,女,沈阳市中级法院,刑庭法官,电话:024-22763166
控告事项:
1、被控告人明知当事人没有犯罪,违反法庭程序审理本案,妄图继续制造冤假错案,拒绝公开审理本案,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请求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依法无条件释放何明英。
3、返还当事人的合法私人财物。
事实与理由:
本案当事人何明英于2023年11月8日正常乘坐火车出行,却被公安机关不法人员在未出示任何证件、也未告知搜查缘由的情况下强行非法搜身、检查包裹,扣押何明英随身携带的现金后对其非法刑拘。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后,何明英本应被无条件释放,可是公安机关不法人员却恶意谋划进一步构陷何明英、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不但对何明英作出“取保候审”的非法决定,还在何明英释放当日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所谓“证人证言”,并于2024年3月19日再次向浑南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致使何明英最终遭到非法起诉和冤判。2024年6月6日,何明英被沈阳市浑南区法院非法枉判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何明英依法于2024年6月14日提出上诉。
被控告人温晓霞负责何明英上诉案的审理。控告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为何明英的亲友辩护人。
本案确属冤假错案,一审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本案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但是被控告人温晓霞在听取控告人陈述的法律意见后,在明知当事人无罪、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却拒绝了控告人的一系列合法请求,不但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还多次向控告人催要辩护词;对控告人递交的法律文书不予回复、长期不作为、并蒙骗控告人。被控告人任延忠,对控告人递交的回避申请、回避复议申请一概不予答复,近日控告人才被口头告知:回避申请被驳回。被控告人温晓霞、任延忠明显就是妄图滥用职权继续制造冤假错案,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理由如下: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被控告人滥用职权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且一再蒙骗亲友辩护人。控告人作为何明英的亲友辩护人,在二审期间,多次与被控告人沟通,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控告人又先后两次向被控告人递交了《公开开庭申请书》、《何明英上诉案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申请书中详述了申请公开开庭的事实与理由,特别是在第二次递交的《何明英上诉案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中明确指出:
1、光盘证据缺失,法官涉嫌毁灭证据罪。
2、一审庭审程序违法,未对定案证据进行质证。
3、定案的事实与证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合法。
4、一审公检法人员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申请人已向相关部门提起控告。
在事实与理由如此充分的情况下,被控告人温晓霞对此却视而不见,不但不能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还多次向控告人催要辩护词,被控告人对此有如下说法:
1、二审以书面审为主,是否公开开庭需要等待法院审核。
2、亲友辩护人拒绝递交二审辩护词,就是为了要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3、马上到二审审限,如果亲友辩护人不递交辩护词,就将一审辩护词作为二审辩护词使用。
4、递交辩护词和开庭审理是两回事。
5、现在不递交辩护意见就是不履行辩护义务。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法律明确规定上诉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尤其针对冤假错案。而被控告人的以上说辞,控告人认为其滥用职权、蒙骗亲友辩护人,根本无法公正审理本案。在控告人多次申请公开开庭审理的情况下,被控告人仍要坚持不开庭审理,还想尽各种说辞向亲友辩护人催要辩护词,无非是想不开庭审理,直接下个维持原判的裁定。这就是想与一审公检法人员共同对当事人实施迫害行为。
不开庭是无法对定案证据进行质证,违反了刑诉法、刑诉法司法解释等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对亲友辩护人递交的法律文书不予回复、长期不作为。
本案到二审后,控告人作为亲友辩护人先后向被控告人递交及邮寄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书,包括7月31日递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解除扣押物品申请书》、《调取无罪证据申请书》、《公开开庭申请书》、《控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卷宗光盘丢失,请法官查明》(手写)。又于8月8日邮寄EMS,内容有:《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何明英上诉案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呼唤正义良知,营救好人回家》、《辽宁本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书》等。
经查询,以上法律文书被控告人均已签收。但是至今未给控告人以任何答复。被控告人长期不作为的渎职行为目的就是继续制造冤假错案,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三、光盘证据材料从“丢失”到“出现”,法官涉嫌毁灭证据罪。
当控告人到二审法院阅卷时,竟然发现被一审法官百般阻挠没有阅到的八张光盘证据竟全部消失。对此,被控告人温晓霞的说法是,卷宗来时就没有光盘。鉴于此,控告人又向被控告人递交了《何明英上诉案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明确指出:本案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违法,办案过程中存在明显违法犯罪行为,这是一审公检法人员故意隐瞒光盘内容的真实原因。要求二审法官:1、调取一审庭审录像,从庭审录像中了解光盘未在法庭上播放的事实;2、要求一审法官提交光盘或者直接要求公安机关提交光盘。
十天后,被控告人温晓霞通知控告人光盘找到了,可以到法院去看光盘了,但是不许复制、拷贝,而且还必须得控告人自己带电脑设备,法院不给提供。从这点来看,不排除被控告人对控告人的有意刁难。
一审法官故意隐瞒、包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犯罪行为,目的也是为了冤判当事人,因为违法办案过程中搜集的证据均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为了构陷当事人,公检法人员就共同无视、隐瞒、包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违法办案行为,相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毁灭证据罪等。
控告人通过查看光盘证据材料,发现公安机关存在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1、违反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未立案,却非法搜查,搜集所谓的证据构陷当事人。先搜查、后立案,这是违反法定办案程序的。
2、刑讯逼供获取所谓的口供。
3、检察院做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即撤销案件,但是为了进一步构陷当事人,诱骗家属作证,该证言依法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是公安机关却二次送到检察院报捕,导致该案被非法提起公诉,当事人遭到冤判。
4、刑讯逼供、采取非法方法采集的证人证言过程,均未在执法记录中体现,公检法机关明知侦查人员违法办案,却采取包庇的方式,故意不提供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过程,那么当事人的口供、证人证言均不能作为认定当事人有罪的证据,依法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5、未出示身份证件、未出示搜查证非法搜查,获取的所谓证据依法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且未当场清点扣押物品、未开具扣押物品清单,核实扣押物品数量过程记录不完整,所有的扣押物品均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四、回避申请被控告人无正当理由非法驳回 被控告人坚持书面审理本案并催要辩护词。
鉴于被控告人温晓霞的言行,控告人确认其根本不能公正的依法审判本案。为避免其制造冤假错案,控告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依法要求被控告人温晓霞依法回避本案的继续审理。
控告人于2024年8月29日向沈阳市中级法院院长—被控告人任延忠邮寄了《回避申请书》,经查,对方已于2024年8月30日签收。但是,被控告人对此一直未予答复。2024年9月2日,控告人接到二审法院电话,让控告人次日上午10点到法院12号法庭,说是“当面通知关于案件的程序性问题”。 控告人说已经提出回避申请了,对方又说,“当面回答你”。控告人要求书面答复,对方向控告人要去有效通信地址,并答应把相关材料邮寄给控告人。可是,控告人至今未收到任何答复。控告人又于2024年9月11日向被控告人任延忠邮寄了《回避复议申请书》,经查,对方已于2024年9月12日签收。但是,被控告人对此仍是不予答复。
2024年10月8日,控告人多次电话联系被控告人温晓霞均无人接听。控告人又联系许姓法官,二十分钟后,许姓法官回话说:温法官通知你两件事,一是回避申请被驳回,法院不同意回避申请;二是本案不公开开庭,并要求控告人在10月10日前递交辩护词。
鉴于本案纯属冤假错案,被控告人以走过场的书面审理本案并催要辩护词以及法院院长驳回控告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种种表现,就是想延续一审公检法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该冤假错案不予纠正,被控告人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控告人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等规定依法行使控告权,请求有关机关依法监督、制止、纠正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还当事人清白与自由。
此致
沈阳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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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亲友辩护人
2024年10月10日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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