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绥芬河市五位法轮功学员李鹏、王磊、申玉国、张忠、姜学军被非法庭审,虽然辩护人和律师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但由于中共的后台操作和法官执行中共的迫害政策,这五位法轮功学员仍被非法判刑。
李鹏被非法判刑两年六个月,王磊被非法判刑两年六个月、申玉国被非法判刑两年六个月、张忠被非法判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人共被勒索处罚金2000元。姜学军被非法判刑八个月,被勒索罚款2000元,之前姜学军的家属还被勒索9万元。其中,李鹏、王磊、申玉国、张忠四人准备上诉。
五位法轮功学员被警察伙同海林市检察官构陷,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点,海林市法院非法开庭审理。两位家属辩护人及律师,在法庭上,分别阐明了法无明文不为罪;公安部认定的14种邪教没有法轮功(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第50号令已废止禁止出版法轮功出版物的通知等。
法官开始出言制止,但是,辩护人和律师都完整的表达了辩护意见。在辩护人和律师的质问下,检察官在法庭上哑口无言,对辩护词没有任何答辩意见,都答辩不了。检察官又“补充证据”,其可信度存在明显问题,不仅律师,就连法官都不通过,法官对检察官说:“你别举了。”在中共邪党的压力和操纵下,法官还是枉判了五位法轮功学员。
五位法轮功学员被构陷的过程简述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晚上,李鹏、王磊(李鹏的妻子)、申玉国、张忠、姜学军因发放法轮功真相传单,被绥芬河市公安人员绑架。当晚李鹏、王磊夫妇的家就被非法抄家,电脑、打印机、手机、银行卡、身份证和法轮大法书籍等私人物品被抢劫。十九日上午,绥芬河市公安国保人员非法到姜学军家及申玉国家进行搜查。
李鹏、姜学军被非法关押在绥芬河看守所,王磊被非法关押在牡丹江看守所,申玉国、张忠被非法关押在牡丹江市东宁市看守所。王磊和李鹏夫妇被绑架失去人身自由后,家中有两个等待父母照顾生活和学习的男孩,一个上初中,一个上小学。
非法关押37天后,绥芬河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在队长张晓文授意下,第一次把构陷卷宗递交给海林市检察院,大约三月份,海林市检察院退卷给绥芬河公安局国保大队。
绥芬河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紧接着又把卷宗递交给海林市检察院,海林市检察院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一次将五位法轮功学员非法起诉到海林市法院。
之后到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检察院第二次又退卷到绥芬河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一个月后,绥芬河市国保大队又把构陷五位法轮功学员卷宗送到海林检察院。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李鹏、申玉国、张忠、姜学军被转移到海林市看守所非法关押。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上午十点,海林市法院将非法开庭审理此案。
如今,李鹏、王磊、申玉国、张忠、姜学军被非法判刑,其中,李鹏、王磊、申玉国、张忠准备上诉。
相关责任人信息: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公安局
地址: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沿河街6号,邮编:157300
绥芬河市公安局局长岳强(主要责任人),电话:15504533309
绥芬河市公安局副局长魏德,电话:15174695777
绥芬河市国保大队长张晓文(主要责任人),电话:15504530707
家庭住址: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铁路浴池一区十单元501室,邮编:157300
绥芬河市国保警察肖健文,电话:13351837897
绥芬河市国保警察刘金龙
海林市检察院
地址:黑龙江省海林市海烟路456号,邮编:157199
主要负责人是副检察长董玉龙:0453-7103911,检察官姚莹
检察官:罗金鹏、刘宇
检察长杨猛:0453-7103901
副检察长:
刘淑静:0453-7103902、0453-7232966、13845335566
郝树卓:0453-7103903、0453-7226862、13945336619
闫明:0453-7103905、0453-7330567、13904531973
马强:0453-7103906、0453-8526988、18946336666
刘洋:0453-7103937、15004509772
段鹏:0453-7103977、18845306000
公诉科:
徐士伟:0453-7103921、0453-7223066、13845335666
张新凤:0453-7103922、13009791397
刘玉新:0453-7103926、13212833331
孙麒贺:0453-7103923、13154533333
马永欣:0453-7103921、0453-7223066
吴军:0453-7103921、13945304545
王辉:0453-7103923、13946376667
海林市法院
地址:黑龙江省海林市莲花路1号,邮编:157100
电话:0453-7321011,其它电话:0453-7321008、7117286、7117213、7117218
院长:刘兴利
法官:闫俊龙、姜新昆
书记员房恭贺:13144631005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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