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执委会彭定康先生对香港第23条立法及中国法轮功学员的权利问题的回覆(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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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书面质询 编号E-3551/02 (2002年12月13日)
质询人:欧洲议会议员查尔斯.坦拿克(Charles Tannock)
质询对象:欧盟执委会

主题:香港第23条立法及中国法轮功学员的权利

执委会对引起争议的第23条反颠覆法的看法为何?执委会是否关注香港地区或中国其它地区有意和平修炼法轮功人士的修炼权利受到威胁,以及他们是否得以在不受任何阻挠或肆意被捕的威胁下实践他们的信仰?执委会已和中国政府提出法轮功议题吗?执委会是否相信法轮功学员人数的增加,应被视为是多数人意欲回归更为传统的中国精神信仰信条,而不应被视为是对共产党本身政治地位的威胁?

执委会是否曾就中国威胁宗教自由表达关注?执委会是否希望未来新领导人胡锦涛更为明快地处理这项议题?

彭定康委员代表执委会的答覆
编号E-3551/02EN (2003年1月9日)

执委会知道香港政府采行立法行动并就执行基本法第23条立法展开谘询程序,此外执委会也了解这个议题对整个中国社会的重要性与政治敏感性。然而,由于谘询文件是以一般性词语起草,因此在草案送进立法会之前,无法就本法案对人权及基本自由包括宗教自由的影响作精确评估,而这必须等到2003年2月才会实现。在此期间,欧盟随时监视本议题发展,并强力敦促香港政府参采香港人民的意见。欧盟正在酝酿对香港特区政府采取外交手段的想法。

尊重人权是欧盟与中国双边关系具代表性的中心议题。在欧盟与中国1996年建立的人权双边对话架构下,欧盟定期提起关注的个案,包括法轮功学员的个案。宗教自由是欧盟与中国对话议程的重要议题,在此对话架构下,将会定期且持续地提起这项议题。

此外,欧盟在数项场合中采取正式的外交手段,就被逮捕的法轮功学员遭到酷刑与虐待的报告表达关注,并已敦促中国检讨其施加在他们身上的严酷判刑,特别是,欧盟已要求中国保证防卫公平审判,包括适当的法律代表,以及充分尊重所有个人。2002年3月中国人权总理事会的结论特别关注法轮功学员人权遭到侵犯之事。

有关法轮功对中国共产党可能造成影响的提问,请各位议员阁下参考执委会就大卫斯先生(Mr Davies)编号E-1969/02书面提问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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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质询 编号E-1969/02
质询人:欧洲议会议员克里斯大卫斯(Chris Davies)
质询对象:欧盟执委会

主题:法轮功

执委会是否知道有人指控中国政府正在迫害以及已迫害法轮功之事?执委会是否已就此项议题向中国政府提出关注?

执委会是否相信中国政府遭人指控的这些行为具有任何可接受的正当理由?是否有任何证据显示法轮功学员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共产党、法律与秩序或商业构成威胁?


彭定康委员代表执委会的答覆
编号E-1969/02EN (2002年7月17日)

执委会密切关注中国的人权状况,并清楚法轮功学员所发生的事。欧盟在数项场合对中国当局采取正式外交手段,就法轮功学员遭受的酷刑与虐待等报告表达关注。执委会已敦促中国检讨此等严酷判刑,并确保防卫公平审判,包括法律代表以及充分尊重所有个人。执委会也呼吁中国遵行其已签署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其包括言论自由及公平审判权利的条款。

欧盟与中国于1996年建立双边人权对话,在此对话架构下,欧盟已定期并将持续提起关注的个案,包括法轮功学员个案。2002年4月在马德里举行的上一回合对话即列入此等议题。

执委会并未获得法轮功学员对中国国家安全、共产党、法律与秩序、商业构成威胁的任何证据。


(英文版:http://www.clearharmony.net/articles/200301/9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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