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行动起来,破除第二波对恶法第23条的立法(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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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2003年2月13日星期四,香港政府公布执行第23条的立法草案全文,并希望能够尽早生效实施。草案全文极难在香港政府网站上搜寻。香港政府在二天之内改变登载草案全文的网址二次,使民众几乎无法进入该网址,这意味着香港政府想要隐藏什么?

第23条立法是冲着法轮功而来,这是众所皆知的事情。例如,香港政府提议一项禁止机制,如果香港团体与中国大陆因国家安全理由而被禁止的组织有所关联,那么香港政府便能禁止该团体。显然这项提议是有意对付法轮功,法轮功学员及世界各地各阶层的人们都坚决地反对它。

巨大的压力迫使香港政府撤销第23条立法的某些规定,提出另一项经修正的禁止机制,即只有直接隶属中国大陆禁止组织的香港组织,才会在香港遭到禁止。表面上看起来法轮功,以其松散组织及没有等级制度的本质,应不致受到这项禁令的限制,但是如果详细地检视草案全文,就会发现实则不然。

首先,根据草案,二人或以上的任何团体,不论其所在地,只要是在中国大陆组成或设立,或其事务重地是在中国大陆,都会被视为“中国大陆组织”。法轮大法在1992年由中国大陆传出,而且其大部分学员居住于中国大陆。其次,如果该团体的任何政策,无论是直接或间接,都是由“中国组织”所决定的,就会被视为“隶属于”“中国组织”的香港团体。许多法轮功的原则,例如“免费义务教功”是在1992年后直接来自中国大陆的教导,并被全世界的学员采用,包括香港。显然草案所运用的措辞是有意将法轮功列为其攻击禁止的目标之一。

香港政府也提出如果任何反对禁止命令的团体,都可以诉请陪审团审判,以建立一个“公正”的表象。然而,草案本文显示“法院得命令全部或一部份公众不得出席任何场次的公听会。”此系为秘密审判铺路,而秘密审判早已是中国利用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的手段。草案同时规定公听会之举行“得在上诉人未获悉其被禁止之详细理由的情况下举行”,同时法院可以“在无人出席时进行诉讼,包括上诉人及其指定的法律代表均未在场。”用简单的话讲,这些条款事实上允许香港政府透过秘密审判,即未告知上诉人启动禁令的理由以及不让上诉人及其律师代表出席的方式,压制遭禁止组织的上诉。这完全破坏了正义公平的法律体制,而此项体制原为香港“一国两制”的特色。

香港政府狡猾宣传的背后,是隐藏在第23条立法法律条文字里行间且决心要攻击大法与其学员的恶魔。

本法的本质是容许江氏政权将其对法轮功的迫害扩大至香港,全世界大法学员坚定的决心可以在事情发生前阻止它。

就法律层面来说,任何立法都不能包容江氏政权得以有效决定禁止香港组织的机制。就大众社会层面而言,这样的机制违反中、英双方政府共同签署的“一国两制”精神。这项法案从根本上伤害香港境内及以外地区的每一位人士,所以每个人都应关注这项立法并一致反对它。

请参阅全文中在C155-C163页的第15条款:
http://www.basiclaw23.gov.hk/english/download/s3200307077.pdf
特别是第C155页: 8A(2)c; 第C157页: 8A(5)g与8A(5)h(iii); 第C163页: 8D(5)/(6)与 8E(3)a/b.

2003年2月18日译自英文圆明网:http://www.clearharmony.net/articles/200302/10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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