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律师公会(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新任主席陈景生(Edward Chan)痛责第23条立法草案暗藏「邪恶」,将使香港美名蒙污并伤害这个地区的民主和自由(法新社2003/2/26)。香港大律师公会表示第23条立法草案「允许中国的决策在香港作为禁止命令的基础」(2003/2/13)。
香港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李国能(Andrew Li)在反对立法草案的一段文字中,呼吁香港人民「对法案的立法制定过程…持高度警觉」。他说「法治是自由与人权的有效保障,也是香港独立司法系统的核心」。(时代周刊2003/3/4)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Ronny Tong)先生在明报写道:「(对禁止机制的秘密审判之)条款对香港的基本结社自由构成莫大威胁。」
香港主教陈日君(Bishop Joseph Zen)说这个法案「非常糟」。(法新社2003/2/21)
代表香港法律界的立法会议员吴霭仪(Margaret Ng)博士声称,对禁止机制的条款的修改「只是微不足道的修饰」。(时代周刊2003/3/4)她说,尽管全是基于所谓的安全理由,实际上并没有任何改善。(南华早报 2003/2/14)
香港的加拿大商会主席Janet De Silva表示:「由基本法的规定以及『一国两制』基本原则的观点,我们的建议是,国安法不应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直接或间接地产生联结,特别是「第二C分章(以国安为由,禁止那些与中国非法组织有从属关系的香港组织)仍然存在问题,即使把目前已经修改的部份列入考虑。」
美国的保护记者协会(CPJ)在一份备忘录中警告香港安全局,在这个地区「就目前的形式,本项法案对自由表达构成严重威胁」。(法新社2003/2/21)香港记者协会批评政府「忽视公众意见」。(2003/2/13)
香港人权观察表示,「本项法案所提议的禁限权力,禁止与中国以国安为理由禁止组织有从属关系的香港组织,极易造成滥用且不受第二十三条的规范。」
第23条关注团体:「仍有许多严重的问题,例如,对区域组织的禁止将进一步使单纯的组织仅因为集会活动而触法。」(2003/2/14)
南华早报:「这个新法律不只是对网络信息自由构成威胁,也更进一步的打击低迷的资讯产业。」(2003/2/18)
英国卫报:「特别是对于“危及国家安全”组织的新禁令,可能会轻易地延伸到法轮功或其它与中国大陆被禁团体有联系的团体,普遍看法是政府想要将法律蒙混过关。」(2003/2/20 )
时代周刊报导:香港“司法”主席[大律师公会] 梁家杰(Gladys Li),最担心的是这个法案中的禁止机制。(2003/3/4)
每日电讯报:香港人权监察罗沃启(Law Yuk-kai)说:「这个法案是香港政府运用的空白支票,用来禁止任何在香港的团体。」(2003/2/14)
BBC监察引述南华早报说:「…虽然这些条款比原先提出的还要更具体化,像是法轮功和支持中国爱国民主运动的香港联盟,相信可能仍会被围捕。」
华尔街期刊评论:「这项立法允许当局以北京的决策作为禁止香港相关团体的依据」,而这是「法案中最受争议之处」。
(英文版:http://www.clearharmony.net/articles/200303/11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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