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程序上,被劳教者不服判可在60天内申请复议,当时几乎所有的大法学员都提出了书面复议,要求无罪释放,但如石沉大海。八十余名学员在此期间绝食抗议,其中十余名学员绝食20-30天,每天被邪恶管教用胶皮管强制灌食两遍,上午、下午各一遍(灌的是白菜汤剩下的咸汤)。后来用粗管灌食,从鼻子里塞不进去就从嗓子里塞,大法弟子们都被灌得口、鼻出血。五十多岁的付淑英被恶警用电棍击得口吐白沫,抽搐。高翔被恶警王军用胶皮棒打得下身淌水,两腿肿得象柱子一样,不能打弯,呈黑紫色,走路得拖着腿一点一点地挪动。还有一位大法弟子孙莲霞,在绝食绝水期间不断向管教洪法、讲真相,要求立即无罪释放,在绝食绝水30天后,含冤离开人间。
在大连教养院有个专门针对法轮功学员的不平等规定,即“十不准”。如不准背经文,炼功等。否则就会遭到毒打。大法弟子满春荣因炼功被铐在窗上,被电棍电和胶皮棒毒打至昏死过去,两腿从臀部至脚脖子全被打成黑紫色。即使这样,恶警不许她卧床休息,强制她坐在小马扎上,她亲耳听到折磨她的管教隋子强对其他折磨她的管教说:“是上面叫这样干的。”
2001年3月上旬,管教们打着“教育、挽救、感化”的幌子,把女队迁入新楼。新楼大厅挂了一个巨幅标语,新被劫持的法轮功学员必须在上面签字,否则便会遭到毒打。大法弟子李华在拒绝签字的同时向管教洪法,被管教林毅(男)、王军(男)套上袋子毒打,整个脑袋变得很大、走形,直到胶皮棒被打断了他们才罢手。事后这两位管教问李华是否恨他俩,李华没有丝毫怨恨,以一个大法修炼者的慈悲向他们讲真相,这使他们很受感动。(据林毅讲他在戒毒所时,就知道炼法轮功的都是好人。)
为了达到洗脑的目的,管教在法轮功学员所在的每个室内都按上了喇叭,用来播放谤师谤法的广播。每个室都按上了监视器(包括走廊、厕所、仓储室)。教养院购买了一批电视,每室一个,用来播放邪悟者的报告录像等。即使这样,它们也达不目的,他们的上司便下达了“不惜一切手段,只要转化率”的命令。于是,2001年的3月19日,在大连教养院,极其邪恶的一幕上演了。
当天,管教到处张贴了许多谤师谤法的纸张,有的被大法弟子撕掉。当晚,全体法轮功学员被强迫罚撅(两腿大分开,双手抱头,腰向下弯曲90度--180度)。强制学员在谤师谤法的纸上签名,拒签者便会遭到数名恶警、刑事犯的疯狂殴打。有的被泼上冷水后,再用4-5根大长电棍长时间电击。丁红、董桂艳、张静的头上、脸上、脖子上到处布满了密密麻麻的透明大黄水泡。丁红整个后背全部被电破。教养院计划连搞三天三夜。
邪恶的招数越来越毒,越来越坏。邪恶管教从抚顺、大连找来了几十个邪悟者组成所谓的“帮教队”,对大法进行断章取义,向学员进行灌输干扰学员的正信正念。同时对大法学员进行体罚殴打。如撅,或双脚并拢整天蹲着,骑在脖子上拳打脚踢、电棍,甚至往鼻孔里塞纸等。一连几天强攻。邪恶管教还利用学员之间的情(如谁和谁关系不错)调换牢室,全室12人,采用车轮战术和体罚并用,对某个学员进行围攻,几天下来如果还不妥协,就说她有“附体”,并开始进行群体性的疯狂殴打。有位坚定的大法弟子王秋霞,就是因此而失去了生命。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法轮功学员到北京信访办上访完全是合法的,是在宪法规定范围内依法上访。而信访办门口早已变成了公安局,信访办的门口都不让进,见一个就抓一个,直接塞入警车进行拘留、劳教。到底谁在违法?
在此,我也正告那些还在对大法犯罪,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警察:你们是人民警察,维护的应该是宪法的尊严、司法的公正,保护的应该是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可你们明知道江××凌驾于宪法之上,操纵整个国家机器对法轮功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的群体灭绝国家恐怖主义,还要充当江××的一条狗。对人民犯罪,你们就真的不怕遭报吗?
转载自明慧网 200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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