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3日
亲爱的慕尔德女士:
特以此函请求荷兰政府支持我从海牙(Hague)的中国使馆取回护照,如同您已经注意到的,我的护照在2002年9月被偷了,2002年11月1日我向中国使馆申请新护照,然而已经五个月过去了,我现在面临着失去国籍以及在荷兰居留许可的威胁。
如同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所宣示的,拥有一本护照和一个国籍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中国身为联合国的一员,也应该遵守世界人权宣言,以下是其中三项与我的个案有关的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项「人人有权享有国籍」;第二项「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国籍,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第一项「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第二项「唯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与充分的同意,才能缔结婚姻」;第三项「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中国使馆将剥夺我的国籍,其理由仅仅是因为我的法轮功信仰,在此问题上,中国使馆已经违反上述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我的先生徐帆(Xu Fan),其拥有护照的权利也被拒绝,并被禁止离开中国与我团聚,这是违反第十六条。
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5月1日的期间,我先生因为修炼法轮功而被非法关押在中国的劳教所内,我最后一次见到他是2000年9月,自从那时候起,我先生和我就分开了,每当我想到他所承受的苦难,我的心都快碎了。
然而,相较于在中国所发生的迫害,对我的人权侵犯是微不足道的,您可能已经听闻有关一位八个月大的婴儿与其三十岁的母亲一起,是如何被虐刑致死的,因为他的母亲修炼法轮功,对这群和平与善良的人民的残酷迫害是每一天、每小时和每一分钟都在发生着,万一我被强迫返回中国,我也恐怕将受到类似的迫害。
我再次请求您与荷兰政府帮助我从中国使馆取得护照并回复我的国籍,我也请求荷兰政府协助终止中国对法轮功的迫害,非常感谢您的协助。
我期待获得您的回覆。
诚挚的
(英文版:http://www.clearharmony.net/articles/200305/12212.html)
* * *
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