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提到:“2001年12月26日,恶警又把宏喜送进吴家堡教养院,把他家的小卖店和其妻妹家的东西全部拉走,钱和零钱一分没剩,门上封。”
我们得到4份收条,这是恶人劫匪行为的有力证据。从这几份收条来看,当时恶人前后去抄家、洗劫共3次,参与抄家的恶人在收条留下了自己的签字,并注明:仲宏喜拒绝签字。它们意识不到,这成为它们犯罪的铁证。
单从这份收条看,恶人连2小袋芝麻都没有放过!
下面是收条上详细写明的“扣押物品”。当然,这些也只是被洗劫的一部分东西:
1.2001年12月24日拘押物品:
电视机--1台
摩托车--1台
葡萄酒--7瓶
烟:
人民大会堂--2盒
红河988--2盒
石林--4盒
红梅--2盒
红河(普)--3盒
2.2001年12月26日:
(1)各种品牌零盒烟--共170盒
(2)成条各类烟--共35.5条
(3)瓜子--共10袋(每袋约70斤左右)
3.2001年12月28日:
(1)葡萄酒--10瓶
(2)白酒--25瓶
(3)醋--1箱
(4)塑料桶装葡萄酒--5桶
(5)铁盒罐头--25盒
(6)塑料袋白酒--1袋
(7)1条甲香烟
(8)液化气罐--1个(没有盘)
(9)挂面--37包
(10)电风扇--1个
(11)白酒--12瓶
(12)夹克--1件
(13)瓜子--11.5袋
(14)小袋花生--1袋
(15)芝麻--2小袋
4.2002年1月4日:
恶人向仲宏喜妻子的妹妹勒索的抵押金,以及拍卖了抢劫来的物品。
以下是收条上参与抄家的恶人签名,个别字难以看清,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
抚顺市戈布新村街道:
张子成
王福剑
赵治非
毕胜国
李桂英
郑X军
李坚
张以东
王庆春
李丹阳
抚顺市戈布新村公安派出所:尹照华
转载自明慧网 20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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