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早报:禁止法轮功「违反基本法」(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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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2003年6月3日南华早报(SCMP)文章:

今年初香港海关阻止海外法轮功学员入港参加交流会的决定是违反宪法的。这项诉讼是由香港法轮大法学会主席简鸿章提出的,他针对入境处处长进行申请司法复核的许可。

法官Carlye Chu Fun-ling保留了她的裁决之后,简先生现在必须等候裁决,以决定是否能在完整的审讯程序当中就他的个案进行辩论。

原诉讼法院在4月29日聆听了四位台湾学员朱婉琪、廖晓岚、卢丽卿、张震宇在赤角机场被阻止入境的案情陈述,并准许他们对于入境处处长的决定进行司法复核。

代表简鸿章的律师Paul Harris昨天在庭上表示,这四位申请人是在今年2月22日被拒绝入境香港参加交流会的八十二位海外学员中的成员,其中有三名学员本来准备在香港法轮功修炼心得交流会上发言。

Harris 先生表示,法院对此事所做出的裁决是很重要的,因为法轮大法学会正计划在2004年召开交流会,并想了解今年的事件会不会重演。

Harris 先生指出,入境处处长拒绝台湾法轮功学员入境的决定违反《基本法》第141条,该条规定香港政府不得限制宗教信仰自由、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或限制宗教活动。

2003年6月5日译

圆明英文版:http://www.clearharmony.net/articles/200306/12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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