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少数知识分子不同意这种说法,他们认为,中共对文革的反思是权宜性的,中国人没有真正触及几乎包括每个家庭或多或少发生的“背叛”行为后的深刻因素,更没有思考自己在文革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中国是个格守信念和原则的民族,数千年民族性格,在文革翻云覆雨的斗争中却大面积发生儿子出卖父亲、朋友反目、夫妻离异、兄妹相互检举的行为。有学者认为,文革的反思肤浅而表面:没有涉及中共政权欺骗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给中国传统文化带来的摧毁、社会物欲化后民族精神的沦丧……这些问题都没被触及,文革会再来,而且会更大。
1999年7月,江泽民政权全面展开对法轮功学员的镇压。当时中国有一亿法轮功学员,加上这些法轮功学员的亲朋好友,镇压法轮功波及的相关人数就更多。中共国家所有宣传机构对法轮功的构陷非常肤浅,只要稍加琢磨,就不难明辨是非,了解法轮功的真相并不太困难。但中共对法轮功的镇压,用暴力和利益紧密挂钩,同情法轮功的人,很可能丧失官职、工作、和金钱,甚至坐牢。在这样的情况下,面对大量法轮功学员死亡、成千上万法轮功学员家庭破碎,流离失所,周围的人似乎很冷漠,利益主宰了灵魂,很多人自然地用中共塞给过来的谎言,来作掩盖。
媒体的妖魔化报导,社会舆论的导向,身边的非炼功人群由于深怕自己受牵连而对法轮功学员避之不及而造成的孤立,再加上家庭、工作单位、朋友、邻居间等自己周围的一切人际网络中无形的压力和歧视,已经使得中国的法轮功学员没有办法正常做人。如果他们坚持自己的信仰,那么他们在中国就是在精神上被旷日持久的折磨。这种折磨是无形的,是无所不在的,这种痛苦远胜由于肉体上的折磨带来的痛苦。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作为一个没有任何诉求只想炼功强身健体做好人的群体,四年来一直作为江的种族灭绝的对象而承受极其巨大的灾难。
与此同时,江发动的在全中国范围内对法轮功的镇压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又超出了种族灭绝的范畴,是对人类的善良本性的摧毁,是对人类的良知的践踏。
从表面上看,这场迫害的受害者是法轮功学员。但是如果从这场迫害所使用的手段看,我们看到江是在毒害人的灵魂,诱惑人膨胀丑恶的劣性――出卖;并让人扭曲地看待自己的出卖,麻木不仁。江泽民正将人和人的关系,扭曲成动物与动物的关系,宣扬纯物欲价值观,导致人习惯出卖,社会道德全面崩溃。
中共党建政以来,发生过多次全国性的整人运动。十年的文化大革命,许多人为了活命而不得不放弃自己坚守的道德准则,违心的说假话,甚至在骨肉之间也是残酷斗争。在这场对法轮功的迫害中,许多的中国人迫于政治高压不敢站出来为法轮功说公道话,默默的认可了这场迫害;有些人为了保住自己的现有利益而不愿意帮助受迫害的人;有些人明知法轮功学员是好人,但是为了自己的名誉、金钱、地位,不惜违背自己的良心参与到这场迫害中来。
在这四年的迫害中,在中国可以这么说,凡是要保持人性的高贵尊严,就要付出沉重的代价,而江的整个镇压的政策却鼓励了小人,鼓励那些人出卖自己的良心去举报自己的朋友,鼓励用暴力去对待友善的人,鼓励用谎言去愚弄自己和别人,鼓励用冷默去面对残酷的虐杀。在这样的环境中,中国人的心灵再一次被扭曲。
没有放弃信仰的法轮功学员虽然在肉体上遭受了痛苦甚至生命,但是他们的精神是高贵而自由的。相反的,对于那些虽然肉体没有遭受迫害,但是违背了自己的良心的人来说,他们的灵魂在痛苦中被扭曲了。其实,几十年来中共统治的历史中,中国人的良知一次次在恐惧的高压下被扭曲,最后以至麻木,失去了对善恶的判断。
所以,江发动的这场迫害是全中国人的精神灾难。这场迫害给人类带来危害的深度超过了二战时的种族屠杀,因为人不同于动物,人之区别于动物的重要标志在于其道德标准和精神原则。
这种灾难对于人类的影响是深远的,因为肉体的创伤只会影响一代人,而精神和文化可以代代相传,也可以传播到其他的民族。残缺的良知如果不经过反思,会直接传导给身边的人和下一代年幼的心灵。历次运动,包括当前的迫害已经体现在中共党建政后几十年来中国人的人心的变化中,从五十年代,六十年代,七十年代,八十年代,直到二十一世纪,经历了太多运动的中国人似乎是越来越冷漠,越来越不愿意管身外之事。
第二次世界大战给全世界的人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由于几个个人的恶行而带来的战争,数以千万计的人们失去了生命,无数的家庭遭到了破坏。为了使人类社会不再发生这样的悲剧,战后的国际社会成立了联合国、国际刑事法庭等机构来维护世界的持久和平。
由于在当时的法律中找不到一个合适的罪名来刻划象二战中屠杀犹太人那样大规模的群体虐杀的罪恶,法律界创立了“种族灭绝罪”的这样一个罪名,把当时作恶的独裁者带上了审判台。法律,作为规范人类行为的准则,往往基于历史经验。因为人类社会的不断变更,不可能有哪一个法律可以永远适用于不同的时期。人类的行为变异性决定了对法律的需求。
当年被用来将二战元凶绳之以法的“种族灭绝罪”今天又将中国的独裁者江泽民告上了法庭。诉江因是江在过去的四年中对中国法轮功学员采取了群体灭绝的手段进行无人道的酷刑和屠杀,同时向西方民主国家施压侵犯中国以外的法轮功学员的基本权利。
有些人会把诉江案和二战时的屠杀犹太人作对比。现在已经核实被虐杀的致死的法轮功学员有760多人,如果仅从人数上看,似乎江的罪行不如二战时的元凶。但是,如果我们从“种族灭绝罪”的定义看,在国际刑事法中,灭绝种族罪是这么定义的:“灭绝种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当然,江发动的在全中国范围内对法轮功的镇压完全符合以上的定义。事实是在中国,这场信仰迫害正是通过剥夺法轮功学员做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为基本特征的。我们且不说那些因为自己的信仰而被抓,被关,被判刑,被劳教,被酷刑折磨和虐待致死的学员,即便是在中国大陆没有受到任何的人身侵犯的法轮功学员,他们每天生活在一种非常压抑、扭曲的环境中。
从这个意义上,起诉江泽民,在一个层面上,是用法律手段制止这场对法轮功学员基本权利的迫害,从另一层面,诉江案揭示了镇压法轮功之对于人类的危害,成为引导人们,特别是中国人的精神反思的开始。“种族灭绝罪”已经没有办法完全涵盖这场迫害的实质,法学家们或许要再作一番研究,来判定这是怎样的一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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