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德国法轮功信息中心日前透露,德国法轮大法学会及法轮功成员拟对前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提起刑事指控,罪名为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提起指控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6月26日起生效的德国国际刑事法典。因群体灭绝罪罪行极为严重,通常情况下此类指控直接由位于卡尔斯鲁尔的德国联邦检察院受理。
法律依据-德国国际刑事法典
一年前确立的德国国际刑事法典是专门针对种类灭绝罪、反人类罪及战争罪的刑事法典。该法典生效前,德国国家刑法典对此三类罪行已有规定。与国家刑法典不同,国际刑法典的突破在于明确确定了对这三种罪行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即此类犯罪无论在任何地方针对任何人发生,德国法庭对此都有权管辖。
德国法轮功发言人里格-斯多迪克向记者表示,这个新的立法为法轮功成员在德国提起对江泽民的犯罪指控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根据德国国际刑事法典,所有在2002年6月26日后的法轮功成员被迫害致死及被严重施以酷刑、精神迫害及性迫害等的案例都可作为指控的犯罪事实。据悉,联合国和人权组织已记录并公开了不少这样的案例。
起诉罪名-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
法轮功学员指出,江泽民所发动的对法轮功的迫害,意在彻底消灭法轮功。1999年6月10日,江命令成立了610办公室(又名“处理法轮功问题办公室”)。该办公室具有系统严密的组织,直接受命江泽民,拥有超越宪法和一切法律的权力。江所发布的对法轮功学员“名誉搞臭、经济截断、肉体消灭”,“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立即火化”的命令直接由该610办公室实施,导致了大批的法轮功修炼者被迫害致死或被残酷酷刑折磨。法轮功学员认为,这场系统广泛的对法轮功的迫害符合构成德国国际刑法典规定的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
根据德国国际刑法典第6条,群体灭绝罪是指以全部或部分消灭某一民族的、种族的、宗教的或者族裔的团体为目的,杀害该团体的成员;使该团体的成员遭受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伤害;将该团体置于能够导致其肉体上全部或部分毁灭的生活状况之下。
该法典第7条规定,反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者有系统的针对平民的攻击中杀人;以全部或部分消灭某一地区的居民为目的,将该地区居民或者其中的一部分置于能够导致其全部或部分毁灭的生活状况之下;对由其羁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于其控制之下的人员实行酷刑,即对该人员造成身体或精神的重大伤害或痛苦;性压迫、强奸、强迫绝育等;使他人遭受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伤害;违背国际法的普遍准则,以严重方式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或者以剥夺或者严重限制基本人权的方式迫害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等。
多国起诉-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
近期海外法轮功学员在多国陆续状告江泽民犯有群体灭绝罪,引起西方各国及媒体普遍关注,被予以广泛报导。
2002年10月,法轮功学员在位于芝加哥的伊利诺伊州北区美国联邦法庭首次把江泽民告上美国法庭。罪名包括: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反人类罪等等。
2003年3月,瑞士法轮功成员曾宣布将控诉江泽民。近两个月来,英国、澳洲、加拿大等国法轮功成员也陆续宣布准备在本国将江泽民告上法庭。最引人瞩目的是本月20日6位法轮功学员包括一位比利时公民在比利时著名人权律师的协助下,向比利时法庭对江提出刑事诉讼。
如果德国法轮功学员对江泽民正式提起刑事指控,这将是其在德国第二次成为刑事被告。2002年4月江泽民访德之际,德国人权组织“为了受迫害民族”以反人类罪及酷刑罪对江提起指控。因江当时作为国家主席享有豁免权,该指控被撤回。从今年3月起,江泽民不再担任中国国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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