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大法弟子因行使公民的言论自由被非法判刑5年
2003年7月9日,居住在江苏镇江市象山乡东码头8―58号的法轮功学员陆八根,因在自家阳台的窗户上粘贴了“法轮大法好”和“真善忍”标语,被恶人抓捕,并被非法判5年有期徒刑。当地大法弟子管正明因为此非法判决去检察院、法院理论,被劫持进京口区九里街派出所遭到残酷迫害,最后因此事被判劳教两年。法院官员私下表示无奈。
事实表明,刑事判决书所列举的证人、证词是不能成立的。其中证人柳鸿珍与陆八根是亲属关系,也同为大法弟子。柳鸿珍知道不法官员利用她自己的名义做了伪证后,非常气愤,就去上告。恶人还把她送入精神病院,她因绝食抗议,门牙被撬断。
当地大法弟子对此非法判决提出了强烈抗议。警察的这种行为是对人权的严重践踏,是极其荒谬可笑的。负责此判决的某官员私下向大法弟子解释,他也是出于无奈,他也知道大法弟子们没有罪,但是实在是上面(江氏集团)施加的压力。他还告诉大法弟子:“我们也知道你们是好人,你们也就跟我说说得了,可千万别去派出所、检察院、公安局了;要是去那,他们肯定会抓你们的。你们也就在这跟我说说得了,很多事是没有办法的。”
对陆八根的判决书,与以往判决书不同,把一些事实经过都写了出来,说陆八根宣扬“法轮大法好”“天安门自焚是假的”等,并把经过都列举了出来。仔细看一看,这“判决书”正可以作为起诉江××等人肆意践踏信仰法轮功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很好证据。
镇江市京口区法院非法“判决书”是起诉江××的新证据
这份“判决书”名为“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京刑初字第155号”。且看判决书的实事陈述:
原文:“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份,被告人陆八根被解除劳动教养回家后,继续习练法轮功,并多次公开宣扬‘法轮大法好’,‘天安门自焚案是假的’等言论。”
评:继续炼法轮功,并多次公开宣扬“法轮大法好”,“天安门自焚事件是假的”。公民有选择信仰的自由,中国宪法保护中国公民信仰自由不受侵犯。那么陆八根信仰法轮功,他当然认为“法轮大法”好,这是得到宪法保护的,是公民正当的权利。
他说“天安门自焚事件是假的”,因为“天安门自焚事件”本来就是假的,是江氏政治流氓集团2001年1月23日在北京天安门导演的一场旨在打压法轮功群众的闹剧。为了将该戏演真,江集团不惜当场将一名参演人员打死,将几名参演人员“烧伤”,以达到悲剧性的效果,挑起老百姓对法轮功的仇恨,是典型的政治流氓手段。那么陆八根公开讲真话,应该得到褒奖,怎么反而成了“犯罪”了呢?
原文:“2002年4月,被告人陆八根至苏州监狱探望其子陆昊君时,要求陆昊君坚持习练‘法轮功’并指责管教干部是坏人,从而给帮助转化陆昊君的工作增加了难度。”
评:就是说其子陆昊君也因为信仰法轮功而被关押在苏州监狱,苏州监狱的管教干部在给陆昊君做“转化”工作,要陆昊君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
众所周知,在中国监狱和劳教所,负责“转化”法轮功学员的官员,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要想一切办法,使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而且上面下有硬指标,必须某月某日达到百分之九十五或百分之百的“转化”指标,达到指标的,给以升官和金钱的奖励。到时达不到指标的就给降职、扣钱或撤职的处分。为此管教干部经常对法轮功学员使用酷刑,强迫法轮功学员“转化”。陆八根指责这样的管教干部为坏人,是完全不过分的。其实他们都应被指责为罪犯。该条原文,正好证明中国监狱内,“转化”法轮功学员是管教干部的一项“工作”,是必须完成的“工作”。是中国江氏集团迫害公民信仰的有力的证据。
原文:“2002年8月11日,被告人陆八根与法轮功痴迷者柳鸿珍秘密串联,当柳鸣珍从被告人陆八根家出来后,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收缴了法轮功磁带14盒,后又从被告人陆八根住处收缴了法轮功书籍1本,法轮功磁带2盒。”
评:法轮功书籍和磁带,是教人如何锻炼身体,如何重德行善做好人,对社会、对人民都有百利而无一害。陆八根和柳鸿珍信仰法轮功,当然他们家中就有法轮功的书和磁带,这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可是警察却不经过任何法律手续,随意搜查柳鸿珍的身体,随意搜查陆八根的家,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宪法对保护公民人身和住宅不可侵犯权利的规定。
原文:“2003年2月17日,被告人陆八根公然跑到派出所,宣扬‘法轮功好’,劝民警都来习练法轮功”,“到商店里购买了红纸和广告颜料,笔等,裁成30X30CM的纸块,书写‘法轮大法好’,‘真善忍’的标语,于19日张贴在其住处二楼阳台对外的窗户上。”
评:陆八根通过炼习法轮功和学习法轮功的书籍,获得了健康的身体,提升了思想道德境界,因而他本着善心,将这么好的功法宣传给别人知道,特别是给公安民警做宣传,说明陆八根不计他人对自己的不公,即使在中国很多警察迫害法轮功的情况下,他还是本着善心,把好东西宣传给他们知道,这正是他人格高尚的表现。他用真相标语的形式告诉人们“法轮大法好”、“真善忍”,这是敢讲真话的伟大行为。
原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节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八根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评:无论是《刑法》第三百条还是第五十六条,五十五条,或者两高的《解释》(二),全都是对邪教组织的惩罚条文和法律的解释,与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里面根本就没有法轮功三个字。按照判决书的逻辑,是不是国际红十字会对难民实施救助,也因聚集20人以上,藏有红十字会的书籍和音像制品而成为:“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从而判处五年徒刑呢?所以该判决书是一份地地道道的违法的判决书。事后,管正明等几名大法弟子去找法院和检察院评理,不仅没得到“法院”和“检察院”受理,九里街派出所的警察反而将管正明绑架、毒打,还被非法判劳教两年。
后来据一位政府官员私下的说,他也是出于无奈,他也知道陆八根无罪,但是上面施加压力,实在没有办法。就这样在“上面的授意”下,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被中国江氏集团投入了监狱、劳教所,受着非人的折磨。用酷刑和各种手段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这就是中国境内过去四年发生的、目前还在持续发生着的江氏政治流氓集团对法轮功群众实施群体灭绝的鲜活的例证。
明慧网 20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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