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1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辽宁省阜新市
抄:辽宁省省长 薄熙来
我叫张友来,澳大利亚公民。我的外甥曹群,原系(阜新)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机械工程系本科学生。2001年因修炼法轮功而被学校开除。而后学校又以曹群必须声明放弃修炼作为条件,而继续阻止曹群返校。同年,曹群因讲清真象在大连被判2年劳教。现已期满回到沈阳家中。
我认为,曹群在学校学习期间,只是安静的炼功、看书,并没有干扰任何其他人的学习、生活以及学校合理的规章制度。也就是说,他只是一个坚持了自己的信仰的炼功人。但曹群却在学校期间就曾被无缘无故地戴上过手铐,这违反国际人权法,也违反中国的宪法。这与“文革”时期的做法有何区别?!2年以前,我曾经写信给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有关负责人(所有的信件我都有存档,供将来查证),希望他们慎重处理曹群的校籍问题,但是没有得到任何回音。一个现代的、要融入国际社会的高等学府却因为信仰问题而随意取消一个人受教育的权利,这在国际社会来看是十分荒谬的,也是不能接受的。学校的做法不仅有损于自己,也有损于中国教育界在国际上的形象,更是对当事人极不负责任的。曹群有他受教育的权利,也有他信仰自由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受联合国教育宪章和人权公约保护的,而中国也是公约的签署国之一。因此,2年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以及大连司法部门对于曹群的处理都是违反国际公约的,是我所不能接受的,也是国际社会所不能接受的。
在得不到国内任何有关部门对我的信件给与答复的情况下,我曾就曹群的问题写信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科文组织在给我的回信中明确指出:“对曹群的所作所为,违反了联合国制定的接受教育权利(the right of education)[1],共享科学进步的权利(the right to share in scientific advancement)[2],自由参与文化生活权利(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freely in cultural life)[2],知讯权,包括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The right to information, including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3],思想、意识、宗教自由的权利(the right to freedom of thought, conscience and religion)[4],通过媒体、不分国界地寻找、接受以及传播信息和观点的权利(the right to seek, receive and impart information and ideas through any media regardless of frontiers)[3],保护因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而带来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的权利(the right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moral and materials interests resulting from any scientific, literary or artistic production)[2]以及为了与教育、科学、文化以及信息相关的活动而自由集会和联络的权利(the right to freedom of assembly and association for the purposes of activities connected with (education, science, culture and information )[5]。 ”。目前,曹群的问题已在总部设在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备案。同时,国际互联网上也已登出曹群的遭遇。全世界都在注视着。
现在,曹群已经回到家中。他的学习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恢复。我写信给您,因为您有这个权力、义务、责任过问并解决曹群的学习问题,而也正因为如此,你们所负有的责任也是大的。希望您能够以一种长远的眼光和态度来考虑和智慧的处理问题,允许曹群立即回到高校继续他的学习。
这里,请允许我强调两点:
1、任何以所谓的政策代替法律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任何人违法,迟早要对其行为负法律责任的。没有任何人能以所谓的执行政策为由而推卸责任,也没有任何人能为其解脱责任。在国内各处对法轮功修炼者的处理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历史在记录着一切,历史也将审判一切。文化大革命的教训不可不记。两年前对曹群的处理是错误的,现在如果曹群复学的问题仍得不到解决,我将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同时,我也将继续向联合国以及国际社会呼吁,直到问题全部得到解决为止。
2. 请不要把我正当的要求与所谓的“反华势力”相联系。“爱华”,首先是深深的热爱那里的山山水水,深切的热爱那里的父老乡亲和人民。反之,在行使权力时,如果不遵守国际公约,不考虑国家的利益、学校的名誉和人民的权利,那才将是对国家和人民的不负责任和犯罪。
真诚的谢谢您的考虑。
祝好
张友来
2003年8月12日于澳大利亚
备注:
[1] Article 26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
[2] Article 27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
[3] Article 19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
[4] Article 18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
[5] Article 20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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