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大法弟子新闻写作的基本要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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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大法弟子写文章主要是为了救度世人、证实大法。当然弟子之间相互在修炼上切磋,也是相当重要的一部分。那么写出的文章是否有读者,读者是否能有兴趣看完你的文章,看了之后是否留下深刻印象等等,这些直接关系到我们写出的文章是否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当然,我们不必拘泥于常人写作中对形式的专业要求,但重视文章写作的基本要求,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不但是符合常人状态修炼,也是为了达到证实大法的实际效果。大法中讲“做到是修”,我们的文章也是,不但要写出来,而且要相当程度地达到预期的正面效果,才算证实了大法。

一、明确读者和信息

无论写什么文章,都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了解读者的特点,二是明确自己要传达的信息。

有些以前没怎么写过文章的同修可能比较容易忽略的是,自己要下笔写的这篇文字究竟是为谁写的。有的学员可能不同意,辩曰是给明慧网写的。可是明慧网的学员只是你这篇文章发表出来之前的编辑、把关人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文章读者,所以实际上你的文章如果在明慧上发表出来,是针对所有能直接或间接看到明慧网文章的人们的。明慧网的读者主要包括三大类,学员、世人与邪恶。很多时候,文章都需要同时面对三类完全不同的读者,所以措辞和内容选择上要尽量考虑周到;但毕竟每一篇文章都有所侧重点,那么你的这篇文章,究竟是主要针对那一类读者呢?如果是针对世人,是主要为普通的大陆华人读者写的呢?还是主要为需要了解真相的政府官员写的呢?你是否了解他们的特点?

如果下笔前没有充分考虑一篇文章的读者及其特点,那么很可能想到哪里写到哪里,同一篇文章中某些话是给同修讲的,有些是针对世人的,有些是针对迫害我们的邪恶之徒的,那么这篇文章对三类读者的效果可能都不会太好,因为文章的可读性比较差,不吸引人。反之,如果对读者和他们的某些特点心中有数,又很清楚自己在一篇文章中想对他们传达的信息,那么组织起文字来必然比较得心应手,写出来的文章人们也比较容易看下去、很快就读明白。说句笑话,如果我们写的文章只有已经了解真相的人才能看得下去,那岂不是效果大打折扣了吗?

关于信息,新闻写作中作者需要表达的信息,不是象观点评论文章那样直接阐述,而是通常要通过对事实的陈述和被采访者、被引用者的话来简明扼要、一目了然地表达清楚。

二、新闻写作的真实性

新闻写作大致是指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目的是让世人知道社会上发生了什么。新闻写作不同于文学创作,不需要艺术加工,事实才是写作的主体,而写作者的主观猜测、联想、假设、臆断等都不能作为事实来报道。

新闻写作的最基本要求是真实、客观、清晰。

大法弟子是修“真善忍”的,所以关于“真实”这一最基本要求,本文想特别提出讨论。

“真实”这一最基本要求,不但指人物、时间、地点、事件、原因、经过(和结果)等六个基本新闻要素要真实不虚,而且这些基本要素组合出来的新闻使读者得出的对事物或人物的判断也要符合事实。比如这四年大陆大法弟子经常需要面对的“有人在大陆因为法轮功被迫害致死”这一主题,要作为新闻事件发表出来,不但要提供上述人物、时间、地点、事件等基本新闻要素,还有保证更大的原因、整体经过和结果的真实性。如果一个人学了大法,但后来在压力下放弃了、结果旧病复发而死,可以说这个人是在这场迫害中死去的一个生命,但不能给读者造成误解,好像这个人是作为法轮功学员而死去的。同样,如果一个人在复杂环境中偏离了修炼的正道,走了弯路,在这个过程中遇到魔难死去了,我们也不能把他/她描述成一个大法弟子为了坚定地走完修炼之路而被迫害致死。至于少数在压力中感到难以承受而主动放弃生命的,因为违背了大法不许杀生(包括自杀)的严肃原则,所以也不应该再作为被迫害致死的大法弟子予以报道,否则不但失去了新闻的真实性,而且也是对真正作为大法弟子被迫害致死的同修们的不恭和不公。如果举个类似的例子,就好像过去和尚在庙里犯了杀戒,因为性质严重,必须要被赶出山门一样,不能再被承认是那个庙里的弟子一样。还有在常人心状态下给大法和其他同修带来严重损失的事件与个人,也要注意报道的分寸和基点,不能因为一个人以前学过大法,所以他/她遇到的魔难都被合理化诠解,否则就会失去整个事件的客观性与真实性。

举例说,大陆官方媒体对大法弟子电视插播事件的报道就是用了割裂事件本身与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之间关系的手法,所以虽然看上去人物、时间、地点、事件、经过都有,也都对得上号,但因为抹煞了事件发生的真正大前提,所以报道完全失去了真实性,以至于误导读者得出“插播非法”这样的错误结论。

反过来,歪解事件与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之间的关系,也会造成新闻失实。比如说,一个人学了法轮功,觉得很好很受益,后来发生了大面积的迫害,环境中压力很大。在这个过程中,这个人的事业心、名利心等其它常人心不去,在执著的过程中把自己送入了监狱,同时还坑害了其他许多大法弟子和真正的大法工作项目。那么,如果我们的新闻稿让读者看了之后得出的结论是:这个人是因为学大法而被判刑的,或者这个人是因为干大法工作而被判刑的,就不能不说这里的误导成分很大,因为新闻稿让读者得出的印象与事件本身的本来面貌不符。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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