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2003年11月21日,曾为受阿根廷军事独裁迫害的德国受害者辩护而闻名的柏林刑事律师沃尔夫岗-卡莱克(Wolfgang Kaleck)受德国法轮大法协会及来自德国、中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及爱尔兰的40位法轮功学员的委托,向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总检察长提交了对前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等中国官员针对法轮功学员所犯下的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虐杀罪及严重人身伤害罪等的刑事控诉。
40名控诉人
授权卡莱克律师提起该刑事控诉的40名法轮功学员中,有14名德国公民因为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为法轮功和平呼吁而被逮捕并受到虐待。还有来自不同国家的15名法轮功学员,他们本人或其家属在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中受到酷刑折磨,甚至被迫害致死。这其中包括来自爱尔兰的赵明、来自澳大利亚的章翠英和戴志珍女士以及加拿大公民张昆仑教授等。其他的11名法轮功学员包括9名德国公民及2位生活在德国的中国公民。
16名提及姓名及其他未提及姓名的被控诉人
在该刑事控诉中被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前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原中国国家副总理、迫害法轮功专设机构“610办公室”的第一负责人李岚清;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迫害法轮功专设机构“610办公室”的第二负责人罗干;辽宁省副省长夏德仁;原北京市副市长、现北京2008奥委会主席刘淇;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赵志飞;北京团和劳教所管理科科长蒋万来;北京团和劳教所教育科科长杨风华;北京团和劳教所教育科副科长蒋海泉;北京团和劳教所凶手杜启文;北京团和劳教所凶手庄许宏;北京劳教人员调遣处狱警王超;北京劳教人员调遣处狱警莎雪梅;北京新安劳教所(现北京女子劳教所) 狱警王兆凤;北京新安女子劳教所狱警程翠娥;北京新安劳教所焦学先及所有其他未提及姓名的涉嫌参与该诉状所提交的犯罪案例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在该控诉所提交的附件中列举的对迫害最严重的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及山东省应负责任的省政府官员及610办公室负责人。(该附件中的责任人名单由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提供)。
罪行的法律论定
在86页的控诉书中,卡莱克律师以国际特赦、人权观察等国际人权组织,联合国难民署及国际媒体1999年以来对法轮功迫害的记录及报道,以及15名亲身受到酷刑迫害的法轮功学员的证词,和来自明慧网的818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的案情报道为依据,详细地陈述了自1999年以来对中国及世界法轮功学员进行的广泛系统的虐杀及酷刑和精神迫害。在对大量的迫害案例及中国官方文件和媒体报道的分析中论定,被控诉人对法轮功学员虐杀、使用酷刑、在劳教所长期关押等等行为已构成了国际刑法所定义的群体灭绝罪及反人类罪。
一)、群体灭绝罪
德国刑法第220a条(修改前条款,适用于所有2002年6月30日之前的案例)及德国国际刑事法典第6条对群体灭绝罪作了罪行规定,对该罪行的解释以《防止和处罚群体灭绝罪公约》第二条,《前南斯拉夫特别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第4条,《卢旺达特别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第4条和《国际刑事法庭罗马规约》第6条及国际司法判例对该罪行的定义为基础。概括地说,群体灭绝罪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相当于国家的机构;一个政府,或一个相当于政府的机构,大规模地、系统地采取行动,企图铲除一个可以与其他人区别开来的,有明显自我特点的种族或宗教信仰团体。
来自中国官方的文件证明,中国从1999年开始的对法轮功的镇压由被控诉人江泽民发起。他利用其所拥有的权利,将全面消灭法轮功这个信仰团体作为政治指令,通过其一手成立的610办公室系统下达各级政府部门及司法部门直到各监狱、看守所、劳教所、洗脑班及关押法轮功学员的精神病院等地,并被要求贯彻和执行。这个指令成为在劳教所或监狱等地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虐杀和酷刑迫害的基础。
消灭法轮功这一信仰团体的目的和意图体现在广泛发生在中国30多个省份的对法轮功学员的虐杀及对上百万法轮功学员的关押、劳教及酷刑和精神的折磨中。从大量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实施虐杀和酷刑的凶手是有意识地和系统地针对法轮功信仰团体的成员。仅仅因为他们是法轮功成员,所以才对他们实施酷刑甚至虐杀。
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将法轮功学员进行彻底的转化同样也体现了在社会中消灭法轮功作为一个有自我信仰特点的群体的意图。从大量的证词及迫害致死的案例中可以发现这样一个迫害的模式:警察首先将被认定是法轮功学员的人逮捕并将其关押在看守所或警察局,他们首先强迫法轮功学员看和听大量的对法轮功的诬蔑造谣材料,逼迫他们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和一切炼功活动。如果法轮功学员不放弃,在释放后他们被更加严厉地受到监视。伺机警察将再次将法轮功学员逮捕并施以肉体和精神上的暴力折磨,以达到使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并与法轮功决裂。通常没有任何法律程序法轮功学员被立即送劳教,而且劳教期限可以任意地被延长。在劳教所或监狱的关押期间狱警设法通过诬蔑造谣材料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洗脑,同时对他们进行残酷的酷刑折磨,为了达到让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并与法轮功彻底决裂,如果他们不放弃,对他们的肉体和精神的折磨就不断地被加重和加长。如果他们始终不放弃,那就可能被折磨致死。
根据德国国际刑法典第7条的规定,反人类罪是在广泛或者有系统的针对平民的攻击中实施的杀人、酷刑、性迫害等犯罪行为。人权组织,联合国及媒体的资料都无异议地表明四年来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是广泛系统地人权迫害。虐杀、酷刑及性迫害在大量的案例中都得到证实。
另外,针对法轮功的全方位的诬蔑宣传以达到让全社会的人对法轮功产生仇恨及对法轮功成员的恐怖性的虐杀和迫害而让人产生恐惧而远离法轮功,都限制了法轮功获得更多的新成员,即使在短时间里无法将法轮功成员全面转化或虐杀,这种对全社会实施的国家恐怖,也将在长时间里达到对法轮功的消灭。
充分的证据可以确定,目前在中国发生的对法轮功的迫害是有目的地、有系统地试图消灭法轮功这样一个信仰团体,因此可以将其认定为群体灭绝罪。
二)、反人类罪
被控诉人的刑事责任
被控诉人之一的前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亲自发动和领导了对法轮功的迫害。大量的官方文件及其讲话都可证明其在这场迫害中所起到的领导作用。他亲自在全国上下设立了结构严密的迫害法轮功专门机构-“610办公室”,并通过其下达了各类迫害法轮功的秘密措施和命令。
被控诉人前中国国家副总理李岚清及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罗干,由被控诉人江××指定为“610办公室”的第一和第二负责人。作为“610”第一、第二负责人,他们拥有对地方各行政及司法部门的命令权。他们负责拟定和协调针对法轮功的有系统地迫害的政策和措施及其贯彻执行。他们不仅仅只是对这场系统迫害有意识地容忍,而且也直接参与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他们在各种公开讲话中诬蔑法轮功,煽动人们对法轮功的仇恨并支持迫害。被告人罗干到各地蹲点,亲自参与迫害。在2000年春节期间他亲自审问控诉人、澳洲华裔公民章翠英,并安排和命令警察和犯人对她进行酷刑。
被控诉人夏德仁,作为辽宁省的副省长,自2001年5月以来一直负责在其所在省份贯彻和执行对法轮功的迫害政策。夏还负责制定辽宁省的具体迫害政策。在辽宁省对法轮功的迫害极其残酷,自1999以来在该省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至少有90人。
被控诉人刘淇,原北京市市长及市委党委书记,负责在北京市贯彻对法轮功的迫害政策,并指挥警察及公安人员如何处理法轮功学员。通过大量媒体对不断在北京所发生的对法轮功学员的任意逮捕和酷刑的报道,他清楚地知道犯罪行为的存在,但从未加以制止。
被控诉人赵志飞,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对其管辖省份的公安人员及警察有直接的命令权。他有责任对其管辖人员的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进行制止和惩罚。但他不但从未履行其监督责任,还亲自指挥和安排对法轮功的迫害。
被控诉人之七至十六,直接参与了在团和劳教所、北京市劳教人员调遣处及新安劳教所对许多法轮功学员的酷刑迫害。例如被控诉人蒋万来、杨风华和蒋海泉在2002年3月对控诉人赵明进行了长达一个多小时的电刑。电伏高达6万伏。
德国法庭的管辖
德国国际刑法典第一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其中所规定的一切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即使行为是在国外实施并且于本国没有联系,本法亦应适用。”联邦总检察院接到控诉书后面临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德国的刑法是否适用?这个问题的答案显而易见是肯定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德国检察院是否必须对此进行调查?卡莱克律师认为,这一问题的答案也是非常清楚的。因为,一、案件中提到的罪行有不少与德国有关;二、中国有关的高级官员很有可能在近期到德国访问。此外,迫害案件也涉及到了德国人与在德国生活居住的人。所以德国检察院应该对此进行最大范围的调查。
卡莱克律师认为,最应该提出诉讼的地方当然是中国。但是在过去的几年当中,中国在刑法方面,特别是在如何监督政府行为方面,中国还远远没有达到一个法制国家的状态。受害者无法在中国提出诉讼。相反,那些试图提出诉讼的酷刑受害者或是试图将迫害的案例公布于众的人往往成为进一步迫害的受害者。因此,目前在中国追究犯罪者的责任还是不可能的。所以,在第三国家提出的指控就非常重要。
如果世界各国在国际上对人权问题的讨论是认真的话,也就是说不能够允许严重迫害人权的人逍遥法外,那么就必须从一点上,从一个地方开始做起。他希望德国能够做一个表率,德国最高的法律机构──德国联邦检察院接到诉状后,能够开始进行调查。这个调查可能会比较复杂,过程可能会比较长,因为调查会有难度,而且这个案件牵扯了过去整整四年的政治历史,而且这场迫害还在进行之中。
由于德国对海牙国际刑事法庭起着重要作用,德国刑法部门至少有义务尽量澄清具体案情。在审理过程中,如需要对嫌疑犯的犯罪行为进行紧急调查,则需要申请(国际)拘捕证,最近一个例子便是在纽伦堡-福约特(Nurnberg-Furth)的对前阿根廷军事独裁的起诉案。这样,被告今后要到哪个国家去时,他必须慎重考虑。德国的调查也可以激励其他国家的执法部门做进一步的调查、收集调查结果,将来尽可能在中国对人权侵犯者进行判决-这无疑是最合适的地方。
豁免权
去年四月,江泽民访问德国时,德国的人权组织“为了被威胁的民族”也对他提出了诉讼。但当时诉讼并没有立案。江泽民那时担任中国的国家主席,受德国政府的邀请作为国宾访问德国,所以他当时享有豁免权。江泽民现已不再是国家主席,如果他现在到德国来的话,将不再受豁免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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