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庭(译文)

Facebook Logo LinkedIn Logo Twitter Logo Email Logo Pinterest Logo

【圆明网】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是欧洲大陆最早的一个政治性组织,成立于1949年,其组成与十五个会员国组成的欧盟有所不同。

成员有45个国家,包括21个中东欧国家;
摩纳哥为其特别邀请国;
有5个观察员(梵蒂冈、美国、加拿大、日本及墨西哥)

欧洲理事会之宗旨:


捍卫人权、议事民主以及法治。

主要组成:


部长理事会(the Committee of Ministers):为最高决策机构,由45个成员国之部长或该等成员国派驻在斯特拉斯堡(Strasbourg)的大使/常驻代表组成,目前轮值主席国为荷兰。

议会(the Parliamentary Assembly):计有626名议员(313名正议员及313名候补议员),由45个成员国议会及2个准成员国的代表所组成。现任主席为奥地利社会党彼得.施德尔(Peter Schieder)。

欧洲地方和地区政权代表大会(the Congress of Local and Regional Authorities):由地方及地区团体代表组成,现行主席是奥地利人Herwig van Staa。

秘书处(the 1800-strong secretariat):1999年起由瓦尔特•施威梅尔(Walter Schwimmer,奥地利人)担任秘书长,其为议会前任副主席及欧洲人民党前任主席。

议会:
欧洲理事会的谘询机构,由来自45国成员国议会的313名代表组成(另有313名候补代表)。

欧洲人权法庭:位于斯特拉斯堡,是依据欧洲人权公约(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建立的唯一真正的司法机构。欧洲理事会成员国承诺遵守欧洲人权公约,以示尊重基本自由与人权。法庭由43位法官组成,确保缔约国遵守公约的义务。

欧洲人权公约:为一国际公约,依此公约,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均应保证在其管辖权下的人权及基本自由。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开放签署,1953年正式生效,并分别于1954年设立欧洲人权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 of Human Rights)及1959年设立欧洲人权法院等二个独立机构,以监督本公约所维护的人权的实践。


大事纪:

1949年5月5日

伦敦条约:设立欧洲理事会,十个国家签署:比利时、丹麦、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瑞典及英国。

1950年11月4日

在罗马签署欧洲理事会的「维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国际间第一个保障人权的合法工具。

1959年9月18日

位于斯特拉斯堡的欧洲理事会依欧洲人权公约设立欧洲人权法院,以确保缔约国履行义务。

1987年11月26日

签署由欧洲理事会起草之「防范酷刑及非人道或虐待或惩罚欧洲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Torture and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45个成员国包括:阿尔巴尼亚、安道尔、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比利时、波士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尔多瓦、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马其顿、土耳其、乌克兰、英国。

* * *

Facebook Logo LinkedIn Logo Twitter Logo Email Logo Pinterest Logo

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