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兰先驱报:我为什么永远不愿放弃(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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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2004年2月24日,苏格兰先驱报(The Herald)报道:

何冰的纤瘦身材让人觉得他比现在三十岁的年龄还要年轻,然而他在讲述他的故事时所显示出的谨慎和冷静,是因为曾经历过监禁和酷刑的痛苦而造成的,他说那次的经历几乎使他丧命。

七年以前,何冰在中国第三大城市武汉大学攻读财务的硕士学位,当时他就开始患有胃痛和发烧等问题,他看过许多医生,但是都没有人可以找出毛病来。当他返回光水市的家时,他父亲的一位朋友建议他尝试炼法轮功,那是一个基于真、善、忍原则,结合缓慢功法和静坐的修炼系统。

它是上千种气功或炼功和静坐系统之中的一个古老的修炼形式,于1992年经由李洪志先生指导的学习班,在中国向大众公开传出,到1999年全中国有七千多万人修炼。

在西方,说它具有疗效,人们仍持怀疑的态度,但是提倡法轮功的人强调它是一种道德的信仰体系,要求学员对他们的决定和行为负责。

上周,有五位法轮功学员因为对外界说了一位学员被政府迫害的事,而被判处高达十四年的监禁。

何冰在1997年开始修炼,他说:「我学习那些原则,并且每天提早一个小时起床炼一小时或半小时的功,两周之后所有的病症全部消失了」,但是这项修炼的广受欢迎反而使它受到镇压,「在1999年7月有人告诉我的父母去看电视上的一个公告,并且一定要让所有家人都看,于是我们知道了修炼法轮功是违法的,他们在公告后播放一些自杀和谋杀的宣传节目,他们宣称那些是法轮功学员干的。」

当时他的工作是经济学教师,在被开除后再也找不到其他工作,直到东亚银行录用他,因为东亚银行总部位于香港,由于采用不同的面试方式而给了他一份工作。

随着成千上万的学员遭到逮捕,而江××所领导的政府又持续地散布谎言,他觉得有义务去请愿。他到达北京经常有请愿活动的天安门,与他的兄弟建(Jian)与朋友李长勇会面。尽管有许多便衣警察在场,冰还是按原定计划展开支持法轮功的横幅。

「我们在几秒钟内就被逮捕。他们说他们要教训我们,并在警察局里打我们,然后他们送我们到拘留所,但我拒绝回答他们的问题。他们要知道谁是指使者,但我坚持说没有人是指使者。」

「他们铐住我的双手、用皮带鞭打我,并用3万伏特的电棒电击我身体的敏感部位。然后,他们用小木钉的边缘压在我的脚指头,造成难以想像的痛苦。最后,他们将辣椒粉倒入我的嘴巴和鼻子。我还是不给他们任何答案,因此他们一起打我。这场酷刑从下午五点持续到凌晨三点。最后他们说,如果我讲出我的名字和地址,他们就会放了我。我给了,但他们继续拘留我,所以我开始绝食。三天后他们把我绑在椅子上,用管子插入我的鼻子强迫灌食。我开始呕吐,由于他们意识到我可能会死,因此把我送到医院。」

「我被送到家乡附近的拘留所,家人也接到我被拘留的通知。在拘留所中,我被送到设立用以洗脑及酷刑逼迫人们放弃法轮功的『转化中心』」。

冰说中心里约有70或80名法轮功学员,每一个人被关在一间没有家俱的小囚房。「我们不准离开房间或炼功,且被迫从早上六点到晚上十点看或听一些设计来说服法轮功学员法轮功会导致自杀及谋杀的电视、广播节目及报纸。我知道有两个人在拘留所中死掉」。

然后我们要写三页悔改书。我不愿放弃,他们要送我去劳教所,但我的父母在被强迫付一大笔钱支付我的食宿及(非法的)罚金后,在有影响力的人协助下,将我保释出来。

因为何冰的护照在此前就得到了,所以他可以从深圳到香港然后到伦敦成为一位学生,他在英国获得政治庇护,而且他的妻子和三岁大的女儿也来伦敦与他团聚。

何冰很担心27岁的弟弟何建,他未经审判就被关在劳教所中,但是却在下个月就要被「判刑」。

他的父母在何建遭受酷刑后,被迫支付他的医疗费,财务因此被榨空。虽然何冰可以与他们通电话,但是只要一提到何建电话就断线。

欧洲法轮大法信息中心表示,他们「从中国可靠的消息来源」获知,在2003年11月到2004年1月之间有64名法轮功学员因为酷刑和虐待而死亡。他们说其中有23个死亡案例,被害者是在获释后死亡,所以政府当局就可以否认他们被迫害死亡的责任。

玉玉.威廉森是与苏格兰人结婚的一名中国女士,她在格拉斯哥(Glasgow)的法轮功学习班教功,并且提供住宿给前来苏格兰向大赦国际团体发表演说的何冰,她说:「法轮功由五套简单的功法组成,其中有四套是站姿,用简单的伸展动作打开能量的脉络,并让能量循环,还有一套打坐的静功,它不只是功法的动作而已,而是心灵与身体的互动,使它极具威力」。

她声称,经过一段时间的修炼,她感到风湿热的病症消失了。她十几岁时父母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逮捕,因此她被迫于恶劣的天气下在田野中工作而患此病。

她说:「身体和心理的调和,对我是很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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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e is the article in English language:
http://en.clearharmony.net/articles/a18037-articl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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