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2004年1月26日至28日,由「欧洲法轮功之友」和「国际司法正义协会」共同主办的「新时代群体灭绝」国际研讨会,在瑞典的首都斯德哥尔摩举行,本文是研讨会的演讲内容之一,由加拿大律师克利夫.安斯里(Clive Ansley)在1月28日星期三上午所做的报告,题目是:中国「改革」法律制度下的对法轮功所犯的群体灭绝罪。
中国政府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迫害的罪行是没有争议的,毫无疑问的是,对那些只是为该运动说话或高举法轮功横幅的人,犯下的恶毒与毫无理由的暴行,监禁、酷刑与集体谋杀法轮功信仰者,加上政府与媒体对他们发起仇恨揭批的运动,综合观之,已符合「群体灭绝」的法律定义。
对许多国际观察家而言,令他们难以接受的是,这样的事情怎么会发生在一个被许多有影响力的舆论制造者形容为在实行依法行政(法治)方面已经做出巨大且快速进步的国家之中。
是哪些舆论的领导者形成「正在发展」的中国法律制度这样的世界性观点呢?他们的看法符合实际情况吗?当我们使用「中国法律制度」这个名词时,我们的意思为何?中国的「法院」在法律体系中扮演甚么角色呢?中国政府曾经有过任何实行「依法行政」的意愿吗?最后,纵使在中国「法律制度」如此可怜贫瘠的界限之内,政府的行为符合了现存的中国法律吗?当江泽民对法轮功展开这场穷凶恶极的群体灭绝行为时,他有使用任何的法律程序或法律机制吗?假如没有,如此庞大数量的人民所遭受的集体谋杀、监禁、酷刑和一般性的迫害,怎么能够完全在法律制度之外发生呢?一个人怎么能够将他个人的意志强加在整个国家上,并且百分之百地超越法律地干呢?
在我们可以开始了解自1999年起在中国发生了甚么事,以及更广泛地了解已经发生和继续发生在中国广大各种不同的异见团体和个人身上的事之前,有必要先对所有这些问题做特别的说明和知道它们的答案。
对多数的国际社会来说,中国已经在近几年中将自己扮演成一个其领导人都坚决实行「依法行政」的国家,一个持续与快速地建构符合所有国际标准和期望的可靠法律制度的国家。首先我想要说的是,没有一件事情是真实的,有人经常告诉我说,我不应该以衡量其它国家中已经发展数百年成熟的且复杂的制度的标准来评断中国的法律制度,让我也同时说:那不是我的衡量标准。
第一,许多评论家指出中国只有自1979年7月1日才有法律制度,所以「当然,它不是完美的,罗马也不是一天建成的,至少它在往正确的方向移动,对吧?」错!
有两点:
1)我当然接受无法期待中国在一夜之间建立一个符合西方制度标准的法律制度这样的说法,假如它的趋势真的是在正确的方向,那我会乐观些,但是事实并非如此,今天的法院实质上比十五年前更糟糕,而且继续在恶化。
2)我不批评中国没有达到西方的标准,我不用西方的尺度来评估中国的执行程度,我是以它自己的成文法律来衡量中国法律制度的执行状况。中国政府不断地系统性地忽视它自己明文规定的法律和司法程序,「法院」明显表示对法律没有兴趣,大部分的法官从来没有读过法律,而且「判决」百分之百是从政治性地而不是司法性地动力产生的。
是谁对中国法律制度提供乐观的典型看法呢?
受中国可知的市场机会影响的西方政府。
在整个中国现代历史中,对于中国无止尽市场的难以捉摸(有些人说是神话似的)的梦,已经迷惑西方国家,在当今「门户开放」政策的一开始,一个西方的化妆品制造商对于中国总共有「二十亿个腋窝」的广大的人口的事实感到兴奋,假如只有引起很小百分比的人购买「除体味剂」,结果将大发利市!
今天无疑的,贸易和投资利益操控着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中国政策,它们知道中国必定会去「惩罚」鲁莽地对中国领导阶层的任一事情提出批评的任何一个国际社会的一员,法国、丹麦和荷兰因为批评中国恶名昭彰的人权侵犯状况,而受到非法经济报复手段的严重打击。
现今,世界上任何地方很少有一个政府愿意发言反对中国政权--在世界上所有国家中对基本人权打压最甚与最明显的侵犯者--来危害它在中国的市场,当伊朗、伊拉克、沙乌地阿拉伯或叙利亚等政府犯下这些罪行时,可能会受到制裁谴责,但是当中国政府犯下这些罪行时却被系统性的忽视。
我们加拿大政府在这点上就是一个最佳的案例,在1994年当美国柯林顿政府正有点企图要使中国政府为人权侵犯负责时,来自加拿大政府的一个机密的消息表示,加拿大政府已经提醒中国政府,假如美国对中国实施任何的经济制裁,加拿大有能力且愿意违反,而提供中国任何需要的产品。
今天,中国正试图引渡一位在加拿大申请难民身份的先生。尽管,事实上引渡无疑地会结束这位难民申请人的生命,加拿大移民公署(The Canadian Department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CIC)仍正与中国政府、中国公安及中国检察官合作安排这项引渡。此外,移民公署公然违反其处理此项法庭公听案之承诺,将一些仍在中国,以保护证人身分在加拿大听证会做证的中国公民资料,交给中国公安,而这些保护证人是经严格保证不会向任何中国官方单位曝光的。最后,前贸易及产业部长代表移民公署(及中国政府)所写的法律建议文件中记载,加拿大驻北京大使通知他说:这件案子因「主要外交及贸易考量」致悬而未决。因此很明显,加拿大政府已完全准备好忽视所有人权议题,以改善加拿大在中国的贸易及投资现况。
加拿大政府就这个特殊个案,在执行中国政府指示期间,已在法庭及法院听证本案前争辩在中国没有酷刑这种事,因为中国刑事诉讼法禁止酷刑。加拿大政府还辩解说中国法庭在政治上是独立的,因为司法独立是受中国宪法所保障,而且中国司法系统最近所声称的改革,可以保证难民申请得到公平审判。这种像小学二年级生的意见真的代表加拿大政府的意见吗?政府只是简单的不可思议的天真吗?不!我个人可以从我的知识证明,加拿大政府在过去超过20年中,对于中国司法制度的腐败,总是具有正确及最新知识。加拿大政府今天在有足够的知识下,坚持扭曲中国司法系统的本质,并粉饰中国极端恶劣的人权纪录,纯粹是贸易考虑。
国际商业社会
那些在中国有经济利益的投资者及贸易商,对这种经审慎考虑后,扭曲中国司法制度的现实,及误导大众的企图,并未准备好加以深究。相反的,这里的问题是,商业社会一般建议就是简单地不考虑人权议题。这些议题被认为是政治的及商业的神圣考验,因此政治议题应完全与商业及经济分离。同时,大部分的国际商业社会并不真正瞭解中国司法制度如何运作,因为它们几乎完全不受影响。在中国的每个外国当事人与中国当事人签订的合约中,如果外国人雇用了称职的律师,就会在合约中载明一条供外国仲裁的争端解决条款,以确保外国当事人永远不必涉入任何中国「法庭」的司法管辖中。未来这将改变,结果外国投资者的前景也许也将改变。
但在极少情况下,当外国投资人处在一个其政府藉由外国投资人持续投资而壮大的国家中,无法避免面对人权迫害的现实时,很惊讶的是,结论总是,促进民主及终止人权迫害的最好政策,恰巧也是能为外国投资者创造最大利润的政策。这个理论就是说,对残暴的施虐者公开批评只会激怒施虐者而让事情更糟;相较之下,公开表达支持、友谊及团结可以使外国投资者及它们的政府私下说服施虐者放弃它们残暴的手段。
在中国的外国律师
绝大多数在中国执业的外国律师会说,中国司法系统在过去大约15年间,有极为显着的改善。我不争论这一点,这么久以来,我们都很清楚我们所谓「司法系统」的定义。这些律师一定是在说,那些令人印象深刻不断订定的法令及规定,组成了一套庞大的法律文集,涵盖在中国投资的所有层面,并使得在那里做生意变得较能预测。在今天,一个在中国的外国律师,要建议它的客户对中国政府与投资相关的经济特殊部门及任何企业生存能力的政策,抱持审慎态度并不容易。但这个「司法制度(“legal system”)」(也就是「法制架构(“legislative framework”)」),与「法庭(审判)系统(court system)」大不相同,也与一个我们应立刻进一步探讨的议题,有关在中国建立法治(“rule of law”)没有任何相关。
中国的「法院」在中国的「司法制度」扮演什么角色呢?
长久以来,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实在令人印象深刻,我们很清楚的瞭解,指导外国投资人及中国民众的文字规定,都是由政府独自起草并定案。「法庭」是没有审判权的。有理由相信,至少一些中国高层领导,从来没读过中国宪法,甚至不会知道有什么自由含括其中。在中国的宪政法律实务中,有没有这种事,因为绝不可能有任何中国「法庭」会听审对中国领导人的任何决定或政策的宪政挑战。
有一点很重要的是必须瞭解到,中国所谓的「法庭」,仅只是中国共产党中得一个低阶行政组织,没有一点司法独立。这有以下几点理由:
1)法官是由共产党派任或解任(理论上是由每一层的人民代表大会,但它完全只是由共党控制的橡皮图章团体)。
2)「判决」通常不是由在公开审判中听审案件的个人所做成,而是由一个在看不见的后面房间称为「裁决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的团体。这个团体直接听命于地方党书记,而且也许一下午就要忙25个案子,同时既没参加审判听证,也未阅读相关文件。
3)最高法庭「法官」需要经常参加党理论家的演讲会,在会中会指示它们法律中绝对重要应注意的地方,它们甚至应更考虑它们决策对社会及政治产生的冲击。
4)即使中国宪法这个对中国社会无意义的文件,也规定司法部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下。甚至依据法律,法庭及审判程序是在检察院(Procuratorate)的监督下。
5)除了法律理论及法令规定外,共党实务是以口头指示「法庭」。江泽民及李鹏曾习惯打电话给中国最高法庭庭长,通知他很快会收到到最高法庭的一件案子,并提供「判决」指示。
6.中国的“法庭”从上到下都是腐败的,腐败的样态依案件的大小而有不同,视案件是否涉及“国外因素”或是牵扯政治“敏感性”。
a)低层次的案件特别是中国人民彼此之间的民事诉讼,共产党通常对这样的案件没有兴趣,聊备一格的法庭或“审判委员会”中的“法官”可能具有裁定此类案件的独立自主的必要行动。此将使这些沉沦在腐败圈的法官,藉由收取原告或被告或二者的“补偿金”填满荷包,增加他们的收入。
b)严重受贿的情况下,“法庭”是极其腐败的,导致“聆判者并非裁定者;裁定者并非聆判者。”
c)当共产党对经济感兴趣时,腐败的形式是错综复杂的,即地方性的共产党组织希望支持当地的强势一方的经济利益,特别是案件涉及国外被告者。约五年前,北京向所有低等“法庭”发布一项指令:“当在处理中国一方及他国一方之争议时,应确保判决结果有照顾到国家利益。”这个指令的信息对“法官”而言并不是那么地不可思议,而且以目前的现况而言,他国一方不可能胜诉。
d)然而,迄今最可怕的腐败形式当然就是我们表面看得到的公开的司法机构“法庭”,实际上他们是深受共产党思想影响的,是被操纵牵着鼻子走的木偶,司法观察者完全看不到这一面。
根本问题在于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人高于法律,而且不受“法庭”判决的制约。和各国不同的是,在中国,“法庭”是直接受命于共产党,而且共产党有权力去解释任何法律规章,法律本身所衍生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无法取得与天俱来的“权利”,如在路易斯-卡洛的幻想中,“法律代表政府,不是「法庭」”,此表示“有必要在此刻厘清「法治(rule of law)、法制(rule by law)及人治(rule of men)」的差异性。”
法治、人治及法制
周朝晚期的春秋战国时期,即西元前数世纪以前,在一些哲学思想百花齐鸣的期间,当时居领导地位的哲学家争论的是,以挑选并赋予其所有权力的良德之士致力于创造“和平、有序、安定及优雅环境”,抑或是以实施与当今领导人命令有所不同的广泛详细并要求所有人遵守的法令规章,实现保护公民目标。此等争论一直在中国延续至今,且仍未解决。但现今不容质疑的是中国的体制是“人治”,不是“法治”,全能的统治者在法律之上,而且他们无须受到法律的制约。由于许多分析家及作家无法区分“法治”与“法制”,导致混乱情况更加严重。
“法治”当然意指法律本身是最高当局,所有的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及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绝无例外,没有任何人可高于法律,任何有关法律意涵的争议由独立自主的法官释义。根据前述要件,任何人不难看出来目前在中国的司法机器根本不符合“法治”要件。我们并不是以西方标准评断中国体制,中国共产党/政府宣称已在中国实施「法治」,评断中国的体制是否符合这项虚伪的宣示是相当公平且适当的。
毫无疑问的是,中国共产党/政府是企图利用“法治”作为其维持掌控中国人口彻底全面独裁体制的工具,在1979年之前,中国完全没有法典,此表示中国人民无法明白是否不知情地违反政府的“标准”并因此而招致危害。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此意味着他们无法预先确定中国政府是否容许特定经济部门的外国投资,或者是中国政府即便容许投资,但是否会要求他们与中国合伙人合资,或要求中国合资合伙人要拥有过半数的利益。将规定诉诸文字化会使政府在各方面都更有效率,但当中国政府改变心意或政策时,无论是罪犯或投资事务,它只是忽视且凌驾在法律之上。因为“人治”的盛行,当中国政府决定采用不同立场时,“法治”只是作为工具、没有强制、效果或法律本身的权威。
让我们思考一下中国国家事务与针对法轮功进行群体灭绝之间的关联性。
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及集会自由,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享有宗教自由。然而今天在中国的任何人,只要拉开法轮功横幅、说出支持法轮功的言论、或被发现是法轮功学员,都会被当众施以难以想像的残暴行为,而且他们都未反制那些逮捕他们的警察恶棍。宪法赋予中国公民的言论、集会及宗教自由是否已遭终止?
答案很简单。一位个人-江泽民以旧时代帝王之姿行使权力,没有制定任何法律或透过任何法庭,直接将法轮功定为“×教”(诽谤用语删除)。迄今,对法轮功学员仍然没有任何控告及法律程序,可以确定的是,因为大谋杀或其他恶行而被判处死刑的罪犯被中国的媒体诬指为法轮功学员,中国的媒体通常是中国共产党的传声筒。法轮功或任何法轮功学员都未获在法庭反对江泽民诬陷并为自身辩护的机会,这场全然是群体灭绝计划完全是基于一位偏执狂者的意志,诬指法轮功运动构成“××”(诽谤用语删除)。在面对这个自称是帝王的个人决定,宪法所保障的权利是毫无意义的,没有法律或法庭可以为江的受害者提供协助。
加拿大总理Jean Chretien在最近访问中国期间称在江泽民统治下的前十年,人权状况已有显着改善时,是否有想到上述的这个状况,我们无法确知。
结语
在中国并不存在保护被中国统治者施以持续性残酷暴行受害者的法律体制。
这项不足不能被简单地视为这个体制仍在建构中的象征。中国的政治制度完全是基于共产党的理论,共产党绝对高于社会各阶层以及附属于共产党的所有的各级政府、社会、媒体及司法机构。由于显而易见的理由,目前无论是在幕后操纵的江泽民,或共产党本身都无意在中国实施“法治”,“法治”对共产党的延续权力绝对是一项诅咒,且其所拥有的贯彻全然独裁体制的权力超越中国政体。
简言之,江泽民已贯彻其意志,执行大谋杀及酷刑法轮功学员,其理由只是因为在中国现代化形态的共产党独裁,实际上是古老的帝王体制的延续。
英文版:http://www.clearharmony.net/articles/200403/18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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