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在联合国第60届人权会议开幕的第一天(3月15日),国际大赦针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最近做出的关于在宪法中增加有关人权条款的公告发表了一则新闻发布稿(全文请见附件)。
国际大赦首先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做出的这一公告表示欢迎,但同时也提醒中国,这些步骤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与机构方面的改进做保障,从而真正能在实施中保护人权。国际大赦还指出:“好话是不够的,必须伴之以实质性的行动”。
国际大赦同时注意到中国在实施国际人权的责任方面的记录仍然是极其糟糕的,文中提到了华惠奇在北京丰台区一个警察局里的遭遇并要求中国允许联合国有关的工作组对中国进行访问。
附件: 国际大赦新闻发布稿全文
中国:宪法中有关人权问题条款的修改必须要伴之以实质性的行动
国际大赦15日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最近做出的关于在宪法中增加有关人权条款的公告表示欢迎,但提醒(中国)这些步骤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与机构方面的改进做保障,从而真正能在实施中保护人权。
国际大赦说:“我们欢迎(中国的)这一修改提案,这表明(中国)在政治上有意对全国范围内仍在继续的,严重的,大范围的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给予注意。但是好话是不够的,必须伴之以实质性的行动。”
在中国的宪法中罗列出了一些(允许的)自由,如讲演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游行示威自由和宗教自由,然而这些所有的自由实际上都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受到了严重的限制,从而导致了大范围的虐待包括拘禁成千上万的被剥夺了基本人权的人们。
国际大赦认为:即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了关于人权的有关条款,但是却不断有报道说成百上千的和平请愿者在北京因为行使他们的为国际标准所保护的、并在中国宪法中规定了的表达、结社、集会自由的权力而受到拘捕。
被拘捕的人士包括华惠奇(译音)。华是一位家庭教会领袖和反对强行驱赶教会成员行为的人士。据报道,他在3月5日被捕后被送到北京的丰台警察局,在警察局他被几个警察严刑拷打。
然而,宪法只是对原则的一个重要陈述,其作用只是象征性的,而且其条款也很少诉诸于法庭。如果这一修改后的法律付诸实施,那么就必须要由其它法律,包括刑法与刑法程序法律以及法律和审判改革来加强对这一法律实施的根本性检查。
国际大赦认为,修改后的法律只是说,“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但这些权力必有其定义,而且要符合国际人权的标准。
国际大赦同时注意到中国在实施国际人权的责任方面的记录仍然是极其糟糕。
中国已经签署了几项国际人权条约,包括反酷刑条约,禁止各种形式的歧视妇女的公约,国际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力公约,但并未采取实质性的必要措施来实行许多这些条款。而且中国尚未签署另外一项人权公约--公民与政治权力公约,尽管中国政府已表示了他们将签署这一公约的意愿。
国际大赦认为,签署承认人权标准是重要的第一步,但必须要在国内伴之以实施措施。
到目前为止,中国政府与国际人权监督与调查机构的合作一直是有限的,而且非常有选择性。有几个联合国人权组织的监督机构以及国际人权的非政府机构,包括国际大赦,仍然被拒绝在中国进行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国际大赦认为,我们敦促中国政府要以更加开放并愿意与独立人权监督机构合作的态度来进行这一宪法的修改。
一个良好的开端应该是允许联合国酷刑工作组,处理专制拘捕工作组,联合国宗教与信仰自由特别工作小组在他们(中国)规定范围内进行对中国的访问。
* * *
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