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修炼的丈夫致信检察院为妻子讨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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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我是张菊芳的丈夫唐泽生。我为我的妻子张菊芳申诉。

张菊芳,女,53岁,是昆明市前進木器厂的一名退休职工。

1999年7月22日下午,张菊芳到市政府上访,目地是为了让政府了解她们这群炼法轮功的人是善良的老百姓,法轮功是教人做好人的功法。不到半个小时,一下子来了好多警察将她们带上大客车拉到西山区第一中学关押审讯后,又拉到盘龙区干校,折腾到晚上十二点多钟才让她们回家。7月23日,中央电视台开始污蔑、造谣、诽谤法轮功。

1999年10月28日上午十点多钟,五华公安分局的警察来抄家,把大法书籍、炼功磁带等都抄走了,并把张菊芳抓到五华公安分局审讯到晚上八点多钟,叫我的儿子将她带回家。第二天(10月29日)晚上九点多钟,当地户籍警察、居委会人员来到家里,他们对张菊芳说:不准你炼法轮功。张菊芳说:这么好的功法我就是要炼。他们说:你要炼到什么时候。张菊芳说:炼到死的那天,生命停止。他们听了很生气。刚要下楼,张菊芳单位保卫科的人上楼来,也听到了张菊芳的回答,什么都没说,他们就走了。到了晚上九点多钟,来了几个警察,将张菊芳带到太和派出所扣留了48个小时,叫张菊芳单位保卫科科长保出来,又叫我和儿子担保不准她出门。10月30日下午两点钟左右,突然什么区长、所长等一群人来到家中,看到张菊芳在家什么也没说,就叫一个警察守着她一直到晚上十二点以后,我的儿子回来了,警察才走。10月31日起就叫居委会和张菊芳单位保卫科的人轮流看守了一个星期,经盘龙区的人审查盘问后才解除看守。

1999年12月22日下午两点多钟,张菊芳在一位朋友家被突然闯進来的警察带到派出所,折腾到深夜一点多钟后把她送入了盘龙区第一看守所,关押了五个月后又送到了云南省女子劳教所劳教两年。

我问盘龙公安分局的警察:为什么不准人炼法轮功?法轮功是讲“真善忍”的,教人做好人的,教导人民如何摆正自己的心态做人处事,这么好的功法,当今执政者凭什么理由不让人来学法轮功?尽找些歪理拿老百姓整,胡乱定一些罪名将一些善良的百姓关押。我又说:我妻子是到朋友家被你们抓起来的,她扰乱谁的治安了?她是在朋友家,又不是在大街上,做了什么事情影响了社会治安?你们以扰乱社会治安罪将她抓起来,天理不容!盘龙公安分局的警察说,你不服可以到昆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申诉。我找到了昆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问他们我的妻子被关押在什么地方。他们又告诉我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我说如果有讲理的地方,我的妻子就不会被你们无罪定罪非法关押,我到哪里去申诉?在场的人没有一个回答我。

张菊芳于2000年5月15日下午被送到云南省女子劳教所一大队,一進门就被一个姓张的警察穿着皮鞋踢了一脚。劳教所的警察来到家里,我对他们说:一个国家没有善良的百姓,美满的家庭,遵纪守法的公民,安居乐业的环境,这个国家将成什么样子。你们把我善良美好的家庭拆散,还要把罪名强加在我们头上,我妻子是无辜的,是无罪的,我虽然没有炼法轮功,但是我本着“真善忍”为标准,做一个善良的公民没有错。

2001年5月24日,云南省女子劳教所姓魏的副所长、姓杨的科长和张菊芳单位保卫科的人又将她送到洗脑班强制转化,我妻子信仰“真善忍”还要往哪里转?是不是要转化到假、恶、斗、腐败那里去?真是太邪恶了。

2001年7月28日张菊芳给云南省女子劳教所姓杨的科长写了一封信,信中明确表示信仰“真善忍”没有错,修炼法轮功绝不放弃。

2003年3月的一天上午,张菊芳在马村菜市场发法轮功真象资料,被当地公安戴上手铐拉回家中,并将大法资料、录音带、录音机抄走,还将张菊芳带到官渡公安分局,审不出什么东西来,就将她送到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关押了一个半月。

2003年5月9日,官渡公安分局的警察将张菊芳送到云南省女子劳教所,到了劳教所总部医院体检时发现她的体温达到37.5度,当时正是防非典期间,劳教所不敢收,几个警察又把她送回家。

2004年7月13日下午五点多钟,张菊芳在盘龙江边被昆明市官渡分局绑架,连夜送到云南省女子劳教所。第二天,7月14日,我在家门上发现一张纸条,纸条上写着叫我到马村派出所拿张菊芳的东西(家门钥匙等)。当天上午,我来到派出所,派出所的人叫我打电话找官渡区610。我打电话到官渡区610以后,610的人叫我送衣服给张菊芳。我问他们为什么要抓张菊芳,他们说去年因为非典没有关押,现在要收回去了,到明年5月份。7月20日我到劳教所去看张菊芳,劳教所说是严管,不让见。8月20日我又去见张菊芳,在警察的监视下见了十分钟。

一个遵纪守法的大活人,警察说抓就抓,说收回去就收回去,人权已经被践踏到何等地步?我要求:

1、严肃追究官渡公安分局非法绑架、侵犯、践踏人权的犯罪行为,立即放人。
2、严肃查处五华公安分局非法抄家、非法审讯、非法拘留的犯罪行为,如数归还所抄走的一切大法物品,并公开赔礼道歉。
3、严肃查处盘龙公安分局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追查官渡区610人员的法律责任。
5、此申诉抄报:官渡公安分局、五华公安分局、官渡区610、马村派出所、云南省女子劳教所、太和派出所、盘龙区第一看守所、昆明市前進木器厂、昆明市第一看守所、昆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

申诉人:唐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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