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监所检察处:
我叫权清子,女,63岁,是吉林省榆树市延和中学教师,现居住在韩国汉城。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近来司法系统开始大力整顿公检法内部的违法违规现象,用一年左右时间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犯罪案件”的专项活动。这是值得肯定的举措。作为一个中国公民,我有责任向你们反映我儿子金学哲的冤情,希望给予合法合理的答复和解决。
我儿子金学哲,吉林省长春市人,曾在吉林正大有限公司工作。2003年2月28日,他在传递法轮功真象资料时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便衣公安绑架。10月24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通知任何家属的情况下,将金学哲非法秘密判刑10年(判决书号为中法2003长刑初字第171号)。我儿子对此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5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仍判10年徒刑(高法2004吉刑中字第451号)。我儿子仍不服,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诉。判决书称:“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我认为严重违背事实,毫无法律依据,不能接受,理由如下:
一、“邪教组织”的罪名不成立
1、无论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全国人大没有一个正式文件将法轮功“定性”,也就是说党、政府和国家没有给法轮功“定性”。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99年10月30日做出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高”关于“对邪教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提到法轮功三个字,也就是说没有哪条法律认定法轮功是×教。充其量是99年10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的评论员文章《法轮功就是×教》,这个只代表个别中央领导意见的评论员文章,不能作为“定性”的法律依据,而且该文严重违法,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完全是对法轮功的诬蔑诽谤。法轮功教人按照“真善忍”行事做好人,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何“邪”之有?在拘留所、劳教所、洗脑班和精神病医院非法关押着众多法轮功学员,他们即使被酷刑折磨致死,也没有人使用暴力抗争,真正做到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这一点连那些行凶的恶警也不敢否认。难道那些恶警凶手不是邪的,这些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法轮功学员反而是邪的吗?!2001年1月发生的所谓“天安门自焚”案,同年8月被联合国教育发展组织确定为“由中国政府一手导演的”,意在栽赃陷害法轮功的伪案。后来出台的“傅怡斌杀人案”和“浙江乞丐毒杀案”都是破绽百出的栽赃伪案,目的就是要把“邪教组织”的罪名强加在法轮功头上,为这场非法镇压制造借口。再说是不是“邪教组织”,不是哪个中央领导就能定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定性定罪过程必须是符合司法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将广大法轮功学员按“邪教组织”罪名处置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是诬蔑诽谤的犯罪行为。
2、99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通知”(高检发研字(1999)22号);99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同样的标题相同的内容也下发了“通知”(法发(1999)29号)。法发29号“通知”中说“这一重要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严厉打击邪教组织特别是‘法轮功’×教组织,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法院要“深刻领会中央关于抓紧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并“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对待。该“通知”与其说是司法解释,倒不如说是行政文件。所谓“司法解释”就是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对具体问题的解答,而没有法律依据的“司法解释”是违法的,是无效的。“通知”认定法轮功为×教组织,这是偷梁换柱的手法,根本就不能作为“司法解释”执行。而且“两高”无权解释法律。根据《立法法》第一章、第四节、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此“两高”的所谓司法解释和通知都是违法产物,根本就没有法律效力的。
由此可见,将法轮功扣上“邪教组织”的罪名,并以此罪名给法轮功学员(包括我儿子)处罚、量刑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破坏法律实施罪”不成立
1、如前所述,查阅所有的法律条文,针对法轮功的(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至今没有一条,换句话说,炼法轮功不违法。那么,99年7月22日为无理镇压法轮功,民政部公布的“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和公安部的六禁令“通告”是法规吗?根据《宪法》第三节“国务院”第九十条:“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和规章”。就是说,民政部和公安部属国务院下属部门,代表不了国家和政府,所发布的“决定” 和“通告”属“规章”性质,不是法律和法规。按《宪法》规定,规章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制定,那么公安部的“通告”,依据的是哪条法律和法规呢?没有。已明显触犯了《宪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民政部的“决定”虽然依据的是《社会团体登记条例》,但它取缔的是一个已经不存在的组织。法轮大法研究会原来是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的一个分会,1996年从该会退出后就不复存在。退一步讲,即使民政部的取缔通告成立,它取缔的也只是仅有几名成员的“法轮大法研究会”而非法轮功本身。况且,民政部的决定侵犯了《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结社”自由权的规定。
2、公安部的六禁令“通告”是“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规定,严重触犯了《宪法》和法律,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按照《宪法》第五十八条和《立法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规定只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公安部作为执法部门超越了自己的权限,竟敢无视《宪法》,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通告”。说白了,公安部非常清楚炼法轮功不违法,广大学员不违法,与所有法律法规的违法事项根本就沾不上“边儿”。所以公安部受人指使,为了达到根除法轮功的目的,先“禁止”学员的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和言论自由,然后违者再按有关法律处置。
公安部的六禁令“通告”严重触犯了《宪法》和诸多法律条款,六禁令“通告”的前三条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权和炼功人的人身自由权;第四条剥夺了公民的上访权和政治申诉发言权;第五条侵犯了言论自由权;第六条剥夺了学员正常社会交往的人身自由权,连学员之间的正常交往也被视为“串联”而问罪。
至今一些法盲干警仍将“通告”当成对付广大学员的尚方宝剑,任意抄家抄书、任意抓捕、任意劳教判刑或送精神病院迫害,严重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构成“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严重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七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构成“非法拘禁罪”。严重侵犯了公民权益,给亿万家庭带来莫大伤害,多少人家破人亡,流离失所,多少年幼孩子无人照管!
由此可见,我儿子修炼法轮功,没有违犯任何法律法规,更没有破坏法律实施。
三、法轮功学员讲真象是维护法律的正义行为
由江××发动的这场迫害动用了军队、国安、公安、司法、检察、外交等全部国家机器,采取拘留、劳教、判刑、酷刑折磨、强迫洗脑、开除公职等等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对数以千万计的无辜善良公民进行系统的残酷迫害,肆意践踏《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立法法》、《警察法》、《行政处罚法》等众多法律,造成无数人间惨案,经核实被酷刑折磨致死的法轮功学员已超过1000人,无数家庭被害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为维持镇压,还动用巨额国库资金,增建劳教所,监狱,全国兴建洗脑中心,奖励行恶的警察打手,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沉重负担;尤其是,控制动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所有宣传媒体,采用造谣栽赃等流氓手段攻击陷害法轮功及其创始人,给全中国人民强制洗脑,挑起民众对法轮功的仇恨。在海外,用经济、外交、文化等手段胁迫他国政府,干扰法轮功学员的合法行动,甚至雇用流氓打手对法轮功学员威胁恐吓,大打出手,损害中国政府形象,使国家蒙羞。
面对如此邪恶的迫害,法轮功学员既没有屈服,也没有用武力报复,而是采用了依法上访、散发传单光盘、打横幅、贴标语等和平理性的反迫害方式,揭穿各种谎言,澄清事实真象。这都是依照《宪法》第35条、第36条、第41条分别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信仰自由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依法行使的,不正是维护法律尊严的正义之举吗?法轮功学员在行使这些权利的过程中,一直是用和平理性善良的方式去做的,用“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真诚、友善、宽容、忍耐,这恰恰符合《宪法》第51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完全是用实际行动在维护法律。
再说,如果“人大”、“信访办”真的履行职责,法轮功学员就不会走向天安门;如果“电视”、“报纸”等媒体真的有言论自由,有法轮功学员说话的地方,法轮功学员就不会选择电视插播和散发传单光盘申诉自己的冤情;如果执法机关真的文明执法,就不会有那么多酷刑惨案,法轮功学员就不会举办迫害酷刑展曝光邪恶;如果真的“以法治国”,就不会有这场迫害发生,法轮功学员也就用不着讲什么真象。为什么不追究发动这场迫害、祸国殃民的元凶的罪责,却要将受害者法轮功学员抓捕、转化,劳教,判刑?为什么不追究参与这场迫害的公检法系统的凶手的刑事责任,却反而给它们升官奖励?!还不许受害者法轮功学员发出声音?司法公正何在?法律尊严何在?天理何在?!
从以上理由看,我儿子没有触犯任何法律法规,判处我儿子十年徒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法的,是不能接受的。
此外,在我儿子被抓的头两个月里,国安部长春支队和长春市公安局刑警第七大队的李文等人,用塑料袋把我儿子的头套上,让憋气,两手铐上吊起来打(至今手上还有很深的痕迹),用各种酷刑逼供,我儿子被折磨得昏过去好几次。他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和刑讯逼供罪(第247条)。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警察在我儿子被抓后抄了他的家,抄走了电脑一台,结婚像册两本,钱包等私人财产,至今没有归还。他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和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
因此,我要求立即无罪释放我的儿子金学哲;归还抄走的所有私人财产;依法查处迫害我儿子的警察李文等人及追究国安部长春支队、长春市公安局刑警第七大队和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相关责任。
法轮功广传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多国政府褒奖一千多项,这是人类对正义和善良的支持。正义总会战胜邪恶,江泽民及其跟随者已在多个国家被起诉;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也正在全面调查参与这场迫害的单位、机构和个人的犯罪事实。一切罪恶终有被清算的那一天。我衷心希望你们尽忠你们的职责,秉公执法,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尊严。祝愿你们,当清算的那一天到来时,能抚着良心说自己问心无愧。
申诉人 权清子
2004年10月
抄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控申厅、监所检察厅;省、市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法院
* * *
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