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人权本来是人的基本权利,自然人人有份。洋人有份,中国人也应该有份。然而中共一直宣传说,中国人权必须考虑“特殊国情”,绝不允许“把西方的人权标准强加给中国”。
我一直搞不明白的一个问题是,既然中国有特殊国情,拒绝“西方的人权标准”,那么请问中共是怎样定义“中国的人权标准”的?
其实所谓“西方人权标准”,不过就是联合国人权宪章的基本内容。这包括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禁止酷刑和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因为人与动物最大的不同,在于人的大脑会思想、人的嘴巴会表达、人还有复杂的社会活动等等。既然是人权而不是狗权,那么必然包括信仰、言论和结社自由等。并且任何人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不因思想、信仰、种族等原因而被剥夺。
“把西方的人权标准强加给中国”的意思就是说,以上这些权利,不应当只是洋人专有的,而是每个中国人也应该享有的权利。
然而那些号称“公仆”的中共贪官们对此似乎很有意见,认为中国人不配享有和洋人同等的权利。他们认为中国人只配享有“生存权”。其实中国狗也享有“生存权”的——这倒让人想起过去“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牌子来。
“西方的人权标准”还有一个特色,就是认为人权是天赋的:只要是人就有基本人权,就有权吃饭、说话、思想,这些基本权利并不是某党某人“恩赐”的。人民没有人权的原因,一定是被特定权势阶层和利益集团剥夺了。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强调中国人只配享有“生存权”的理由,据说是人权有一个发展过程:因为中国穷,所以只能先“恩赐”生存权,随着发展,逐步“恩赐”与洋人平等的信仰、言论自由等“奢侈品”。这好比控制了别人的大脑与嘴巴的使用权,还振振有词的说:你现在还穷,不配用这么奢侈的零件,等你发达了我再还你使用权。
其实正因为中国穷,更应该把基本人权归还人民:中共购置网络过滤的审查、监视设备、网络警察的开支、抓捕信仰法轮功的民众、抓捕截堵上访喊冤的百姓,哪一样不要花费大量资金?
12月10日是国际人权日,翻阅中国官方各大新闻网,放在醒目位置的消息是歌颂中共在人权方面“不断进步”,大致是中共不断将保护人权的条款写入法律。
不过,有了法律不等于有了法治,这是基本常识。举个简单的例子,超越中国法律之上的,还有以江泽民、罗干、李岚清、周永康为首的,遍布全国的各级“610办公室”。这个办公室是专门用来对付法轮功学员的。对于所谓的“执法人员”来说,来自“610”的命令具有超越法律的绝对权威。
据明慧网2004年8月26日消息,河南省淮阳县鲁台乡花庄村法轮功学员宋振灵(男)、王贵金(女)夫妇,因为修炼法轮功被多次抄家、关押而流离失所。最近由于被举报,王贵金再次被抓進淮阳看守所后,因被检查出已怀孕被释放。县“610”国安大队将王贵金的案子移交鲁台派出所。因为依照现行的《逮捕拘留条例》,对于哺乳期妇女,不采用逮捕拘留,而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鲁台派出所所长戴正运怕王贵金生了孩子,不方便关押,竟然将怀孕九个多月的王贵金抓進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强行引产。九个多月的胎儿还未完全发育成熟,可是因为母亲的信仰不见容于少数几个中共官员,孩子竟被迫提前产出。而孩子的母亲王贵金事后仍在河南省淮阳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鲁台派出所四名警察二十四小时日夜监视,准备等满月后抓回去继续迫害。
类似的事情,每天还在中国各地发生着。吉林省榆树市32岁的法轮功学员李淑花2003年9月24日被警察从家里骗走,让她到派出所写一份材料。16天后李淑花惨死监狱,遗体左眼深陷、眼眶发青,全身布满红点,解剖发现腹腔里有大量血水。同时遭关押的丈夫杨占久曾亲耳听到妻子遭警毒打时声声惨叫(杨占久后来被判7年,现关押在吉林省四平监狱)。公安内部有人私下透露,李淑花当时被警察打瞎眼睛后灭口。
只要超越法律的非法组织“610”存在,中国就不可能实现法治。而所谓保护人权的法律条款,不过只是个遮羞布而已。
国际人权日之际中共控制的官方消息有另一个“要点”,就是对美军虐待伊拉克战俘表示愤慨。可见中共心里非常清楚:不应该有酷刑和虐待,酷刑和虐待是世人都应该反对的。那么,为什么五十多年来,中国的当权者们对发生在中国人身上的酷刑和虐杀视而不见呢?难道在那些主要当权者的眼里,中国人不如伊拉克人么?中国人生来不与外国人平等么?中国人的权利不该和外国人的平等么?
作于2004年12月10日国际人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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