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整个糊涂案是从一个糊涂人报案开始的。在新加坡警方控告两名法轮功学员一案的报案人是一名幼稚园教师。她坦称当天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并未影响公众,她报案的动机是“我知道法轮功在中国是×教,想知道他们在新加坡是否是×教,所以决定拨打999。”
很明显,这名幼稚园教师因为看到法轮功学员在公园公开炼功,就很糊涂,打电话报案是想知道真象。其实,这正是被控告的法轮功学员在做的事情:讲清法轮功在中国受到迫害真象、澄清人们因为中共的抹黑宣传而产生的对法轮功的误解。
这正是,讲真象的遇到了糊涂人,糊涂案又遇到糊涂法官。为什么说该案主审法官糊涂呢?法官和律师作为法律方面的专家,不仅要熟知和严格应用法律条文,而且更要时时以法律最基本的原则为出发点。因为法律毕竟是人制定的,不可能完美无缺,难免发生法律条文之间的相互冲突,甚至法律条文和人类的道德良知的冲突。每一位法律系的学生都知道,当这类冲突发生的时候,首先采用的衡量标准是自然法:即任何人制定的法律,并不是仅仅因为它的名称叫做某某法就自然具有了权威和约束力——它必须首先证明自身的合法性,也就是它首先必须合乎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公义。否则人类制定法律就失去了根本意义。当所谓的法律能够将许许多多普通民众并不妨碍社会秩序的正常锻炼、信仰(集体锻炼、打坐等)、文化活动(自制影片)置于“违法”境地的时候,“铁面无私”而又具有理性思维的法官和律师应当非常清楚,这样的法律于斯时斯地并不适用。在这时候,具有理性并且心中存有道义和良知的法官、律师就弥补了法律本身的不完善。遗憾的是,该案中的法官非常糊涂,竟然完全忘记了法律系的第一堂课。
2005年3月2日下午,新加坡初级法庭上证人董女士沉痛而悲伤的对年轻的女法官说:请您看看这幅展板(图),法轮功学员覃永洁因为不肯放弃对“真善忍” 的信仰,双腿被严重烙伤。这样的事情在中国每天都在发生着。真的有许多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许多家庭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有的女学员被毒打被强奸…… 听众席上的人们都被这番话深深的打动,面现悲戚。然而就在这时,应当代表正义、公正的女法官却冷漠无情的说道: “这是中国发生的迫害。这是关于中国人的事情。我们对此没有兴趣。中国发生的迫害与本案无关。”
在一个并不遥远的国度里正在发生着骇人听闻的迫害,这和发生在印尼的大海啸一样,牵动着千千万万善良人的心。2000多名无辜的法轮功学员在受尽凌辱、折磨后被剥夺生命,成千上万的家庭支离破碎。在这里我不想用太多的笔墨叙述中国的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人在中共的残酷镇压中承受着怎样的屈辱和压力,在此只举一个例子。青岛平度廖兰镇民一村的法轮功学员官淑君于2001年1月因为坚持信仰法轮功,未经任何正常司法程序被非法劳教3年。7个月后,她15岁的儿子王小帅因不堪失去母爱的痛苦和无法忍受来自外界的歧视与压力,在2001年8月30日服毒自杀身亡。这是一个年仅15岁的孩子在这场残忍迫害中被迫作出的无奈选择。作为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漠视这样的人间惨剧必定是极其痛苦的;作为法轮功学员,讲清法轮功在中国遭受迫害的真象,呼吁人们的良知,帮助停止迫害也是实践真善忍信仰的具体行为之一。然而新加坡的法轮功学员们多次申请悼念死难同修、呼吁良知的集会乃至关于迫害真象的VCD光碟都被警察和政府有关部门无理的拒绝批准。新加坡宪法赋予公民集会自由和信仰自由这样的基本权利实际上已经被新加坡政府任意剥夺了。新加坡宪法第4条的明确规定:
“本宪法是新加坡的最高法律。任何在本宪法产生之后由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律,如果与本宪法发生冲突,那么其发生冲突的部份应该无效。”
上周香港的最高上诉法院对三年前法轮功学员涉嫌阻碍街道以及袭击警察的指控做出裁决,推翻了对法轮功学员的有罪判决。法院的判决摘要说,和平示威的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法院的裁决并认定既然示威请愿是合法的,逮捕就是非法的。香港最高上诉法院的裁决不早不晚恰恰此时发生,我想或许正是上苍对新加坡的眷顾,希望仍然糊涂的法庭和政府能从迷中清醒吧。
我想李氏父子作为政治人物,起码也该有点历史的眼光:中国的未来、中国人民的未来可不是中共的未来。《九评共产党》发表后短短几个月之内,已有上百万人公开宣布唾弃中共,重拾道德良知;恶事做绝的中共早已自保不及。把自己的未来和即将被历史淘汰的垃圾邪党绑在一起岂不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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