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四年前的今天--2001年5月30日,石家庄市一位优秀的青年在结婚的前一天,突然遭警察绑架,24小时之内被活活打死,警察还诬陷是上吊自杀。案子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激起民愤,在亲人的强烈抗议下,遗体至今未火化。在中共江氏邪恶流氓集团对法轮功学员“打死算自杀,打死白打死”的邪恶政策下,左志刚的冤案压了四年了,至今未能昭雪。
四年来,他的父母双亲--两位70多岁的老人,为了给儿子伸冤,走遍了省市各级职能部门,跑断了腿,流干了泪,承受着巨大的精神摧残与折磨,还要照顾有病的二女儿。二老的艰辛可想而知,家中再没有往日的欢乐。四年来,每每90多岁的祖母问及最疼爱孙子刚刚,总是被告知“出国了”……
两位老人不停的寄出申诉状,但都没有回音。到目前为止,他们甚至没有找到律师能代他们立案申诉,他们自己也被检察院的好心人告知涉及法轮功的案件上面不让管。儿子被害死,上访四年了,连在司法部门立案侦查都没做到。但无论多艰难他们始终没有放弃:“警察必须承认左志刚是被打死的,而非自杀。”呼吁海内外正义之士给予老人法律和道义上的支持帮助!
左志刚,生前是菲力普驻中国公司之优秀电器维修工程师,在中山路瑞光电脑公司工作。2001年5月30日下午3点左右,桥西公安分局政保大队的林振生队长、侯文华等人伙同兴华街派出所(现畏罪更名为“维明街派出所”)恶警将他绑架走,并在当晚7点左右非法抄家,把家里翻了个遍也没得到他们想要的。恶警们疯狂残暴,在一夜之内将只有33岁的左志刚活活打死。遗体伤痕累累,一只耳朵呈黑紫色,在后背腰部有两个方形的大坑,脖颈部两侧各有一条明显的较细的伤痕,周围尚有血迹,背部有两块相距一寸左右非常明显的伤,且后背大面积皮肤为紫色,头部有伤:左脸部、腮部有钝器击打的肿块,右耳全部为紫蓝色。然而面对这么明显的暴力逼供、害死人命事实,这些警察却对外撒谎说左志刚是在看守他的人员离开的6、7分钟之内用自己的衬衫上吊死亡的(注:左志刚身高1米72,监牢门高1米60)。
直到2003年7月11日,左志刚遇害两年零41天之后,在家属多次要求、上访之后,桥西公安分局警察姜玉贵、刘辉等给了家属鉴定书复印件,说是“生前缢死”,家属不服,提出了许多疑问。对于死因的疑问,桥西公安分局相互推诿,拒不答复,连家属看尸检报告的要求都被拒绝。兴华街派出所恶警白援吉自称负责左志刚的案子。
直到现在,左志刚遇害四年了,在海内外反对迫害法轮功呼声越来越高的今天,迫于压力,据说桥西公安分局才派警察开始退还左志刚生前遗物:工资卡、现金、钥匙等。才开始联系让见左志刚遗体。并企图哄骗左志刚亲人放弃申诉,尽快火化遗体,毁灭打死人的罪证。但参与左志刚案件的局长、队长、警察仍没有任何人承担责任,杀人者仍逍遥法外。
一个年轻的生命,在结婚的前一天被绑架,在短短不到24小时的时间内被迫害致死。期间邪恶之徒用了怎样的非人手段,能将一个身强体健的人这么快折磨致死,令人寒噤!人命关天,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杀人偿命,迫害大法弟子的江氏集团及帮凶必将得到应有的惩罚!
相关单位及责任人:
石家庄市桥西区公安分局,地址:兴华街7号,邮政编码:050000,总机 0311-87039977
赵兴建副局长(主管迫害法轮功,左志刚案件极力掩盖,强词夺理,态度蛮横)总机:0311-87039977、87024882转
政保大队的林振生队长、侯文华(二人为抓人主凶), 总机 0311-87039977转
警察姜玉贵、刘辉, 85188895或总机 0311-878039977转
局长刘忠明 办:87026381、87039977转7770 呼机:96777─777;
尹教导员总机:0311-87039977、87024882转
政保大队李荣旗 办:0311-87027447或87039977转7702 呼机:96777─2058;
石家庄市兴华街派出所(现已畏罪更名为维明街派出所)电话:0311-87888193
恶警白援吉(自称左志刚案件主管):0311-87888193
所长王建华 13933028533、宅:83016048 呼机:96777─2023;
恶警孟林海:13933090378、
此次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单位、法医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单位地址:石家庄市民族路88号。 电话:(0311)87899456、87017615
法医 谷建平
石家庄市公安局,地址:石家庄市民族路83号;电话总机;87019777转
法医 李根明 赵 奇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地址:石家庄兴华街7号,邮编050000总机 0311-87039977转
法医 王建兵
附:左志刚的父亲于2003年8月12日写的控告书
控告书
控告人:左耀新(被害人的父亲)
被控告人: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
请求:
1、 要求省级以上公、检、法最公正无私,技术高明的法医,做出一个最公正的尸体鉴定;
2、 查清事实真象,追究桥西公安分局相关人员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责任;
3、 对家属所造成的精神、物质上的损失予以赔偿。
事情经过:
我叫左耀新,男,1934年1月13日出生,住3302厂宿舍4-3-103号,任3302卫生处医生,已退休,现针对我儿子左志刚被桥西公安分局非法留置、刑讯逼供,一夜死于兴华街派出所一案向各位领导反映,请求你们立案查处。
我儿子左志刚1968年7月19日出生,与我们住在一起,身体健康,生前在河北瑞光计算机公司工作,准备2001年5月31日结婚。正在全家操办儿子婚事时,2001年5月30日下午3:30左右,桥西公安分局的几名干警到左志刚工作单位,在未给任何强制措施手续的情况下,将左志刚带到了兴华街派出所,当晚7:30分左右又对我家进行了搜查。次日下午5点多,桥西公安分局通知我到3302保卫科,在对我询问2小时后告诉我说:“左志刚已经于早晨6:30左右用自己的半袖上衣在派出所留置室上吊自杀。”
6月1日上午10:30左右,桥西公安分局向我们解释左志刚死亡经过:“5月30日下午左志刚被带到兴华街派出所后,公安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当时左志刚的心态平静,询问直到晚上9:30左右结束。次日早晨7:20-7:40之间,监管他的联防队员为他买了早饭,看到他准备吃饭,就去打扫留置室外间约2平米地上的卫生,大约6、7分钟后,发现左志刚用自己半袖上衣在铁栅门上上吊了,经抢救无效死亡。”但没有法医鉴定书。
后我们全家到兴华街派出所现场查看,觉得分局所述疑点颇多,但他们拒绝答复疑问。后来我们又到火葬场查看左志刚尸体,发现他的脖颈部两侧各有一条明显的较细的伤痕,周围尚有血迹,背部有两块相距一寸左右非常明显的伤坑,且后背大面积皮肤为紫色,头部有伤:左脸部、腮部有钝器击打的肿块,右耳全部为紫蓝色。而衣服上并没有血迹。我们多次要求桥西公安分局出具尸检报告,但他们相互推脱不让看,只催我们办理火化手续。直到2003年7月11日,事隔两年多之后,才在家属多次要求、上访之后给了我们鉴定书复印件,但未给照片。
我们认为:
一、 左志刚根本不存在自杀的诱因。第一,在家里他是老小,是我家唯一的儿子,全家上下都在为他操持婚事,热心的亲戚朋友已送来了结婚礼品。原单位(电视机厂)领导也证实被带走一周前到单位办理结婚手续,同事们还跟他开玩笑,准备到家里喝喜酒,被带走当天下午公司本想派他出差,他请示领导晚上7点能否回来,领导说回不来,他说晚上还有事,领导便换了人,其实他已同对象约好了晚上见面,第二天去拍结婚照。第二,他上面有两个姐姐,大姐离家远,二姐身体不好吃劳保在家。被带走的前一晚,他母亲说:现在有我们老俩管你二姐,他马上说:以后还有我们呢。第三,生前不久,深圳及54所原单位同事介绍他去工作,待遇比现在高,但他考虑离家远,不便照顾家里便放弃聘请。第四,他虽然下岗,可凭着自己的手艺月收入千余元,公司领导很器重他,与同事们相处得也很好,他所维修过的显示器连续两年客户满意度100%。试问:一个工作顺心,前途很好,在家里是顶梁柱,正准备结婚的人怎么突然就“自杀“了,这决不可能!第五,他经常帮助大家修理电器,生前在他公司的抽屉里还存有为他人未修好的电器。如果想到了死,总得把事情处理完毕吧。第六,桥西公安分局称在30日晚询问2小时过程是在平和的气氛下进行的,公安人员未刑讯逼供,左志刚行为也未见异常,没有受到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仅一次短暂的谈话,不可能使左志刚思想发生巨变。试想: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才走绝路?自杀前的表现又会怎样?极其绝望,无路可走,思想斗争复杂、激烈,情绪反常,要走上这一步又得需要多大的勇气,多长时间的思想反复呀,然而他没有这些基本的表现又何谈“自杀”?
二、 根本不存在自杀的条件。第一,桥西公安分局称左志刚被询问后放于兴华街派出所留置室内,留置室24小时有人看管,怎么能够自杀?第二,起初,桥西公安分局称:看管人员打扫留置室外间不足2平米的地面卫生,里外间仅隔一道铁栅门,既能听得见又能看得见,怎么可能让他自杀?后来又称:看管人员去倒垃圾了,回来后发现他已上吊。请问位于派出所中间的留置室距垃圾点仅有几步远,来回需要几分钟,这么短的时间他要想自杀的方式,又要实施自杀,桥西公安分局称自杀过程仅6、7分钟,身高1.72米的左志刚是在1.6米高的门上上吊的,腿部弯曲上的吊,请问:我儿子身体健康,处于本能一挣扎就会踩地,这么短的时间,用半袖上衣想自杀也是困难的。
三、 现场已被破坏。主要物证(尸体、上衣、刀子、剪子、鞋、内衣等)均不在现场,尸体未经家属察看,为何擅自运走?
四、 死亡后未及时通知家属,有意拖延时间。桥西公安分局称31日早6点半死亡,为何晚上7点半才通知家属?相距13小时之久,且距传唤时间已超过24小时,见到尸体时距死亡时间超过35小时(死后第二天下午5点半家属才见到尸体)。这么长时间他们在搞些什么不得不令人深思!而且迟迟不给家属法医鉴定书,用意何在?
五、 桥西公安分局赵副局长和尹教导员说话出尔反尔。6月1日上午答应家属有疑点可以对尸体拍照,而下午观看尸体时却阻止拍照,为什么?
六、 桥西公安分局解释时间发展过程多处前后不一,关键性的数据一再改变。如死亡时间、审讯时间、到留置室时间、物证、所吃食物等几次说法都不一致。如,桥西公安分局一次称:半袖上衣撕成了布条,一次又说没有撕。
七、 对家属态度蛮横、进行威胁。如:当家属指出赵副局长说瞎话时,他恼羞成怒,怒气冲冲的说:你们再这样,以后就对你们不客气了!
八、 尸体索沟与“自杀”所用半袖上衣不符,与法医解释不同,与法医提供照片不符。第一,从尸体看,脖颈部两侧各有一条明显较细的伤痕,表皮剥脱,有血迹,中间喉结处未见索沟、表皮完好,两耳根部有较宽的勒痕。疑问:1、夏天的衣服柔软、光滑,左志刚的半袖上衣为化纤衣料,不是粗糙的麻绳,仅几分钟时间怎会造程表皮剥脱?2、据桥西公安分局讲,他是前位缢死,喉结部位受力应最大,为何尸体此处无明显勒痕?3、若用衣服上吊,将下摆打结上吊,那么接触脖子的部份可能是下摆边,也可能是将衣服拧成麻花,若是前者,应是细痕,若是后者,应是粗痕,而且勒痕深浅部均匀,为何他脖子上的伤痕有粗有细呢?第二,头上左侧脸部、耳根部有明显肿块,象钝器击打而成,整个右耳为紫蓝色。法医为何漏报?第三,法医提供的照片后背处看起来有擦伤的痕迹,桥西公安分局解释为铁栅门铆钉摁的,而我们到现场观察,门上根本没有相距这么近的两个钉。面对事实桥西公安分局拒绝答复。观看尸体发现:后背中心腰上部顺脊椎方向有相距小于1寸、筷子头粗细的两个深坑,极象警棍的两个电极,根本不是什么“擦伤”。如果是上吊,受力方向应为垂直向下,而深坑是由垂直于重力方向的力造成的。对这两个坑,法医也无法做出解释。
面对如此多的疑问我们不禁要问:
1、左志刚是怎么死的?为什么身上由械具造成的外伤,脖子上勒痕为何与“用上衣上吊”不符?为何法医不据实报告?如果想自杀,在哪儿不行,为何在公安局?
2、如果是生前缢死,是谁将他缢死?是否有人打失了手,以为他已死,为掩盖事实真象,将他吊于门上,造成“自杀”假象呢?
3、为什么死后不及时通知家属,尸体不经家属察看就运至火葬场?
4、为什么死后这么长时间(2001年5月31日死亡,2003年7月11日送的法医报告,事隔两年零41天)不给法医报告或技术鉴定书,如果是事实,还怕人看吗?
5、桥西公安局领导为什么说话出尔反尔,前后不一?市公安局也说桥西公安分局某局长素质低,那么素质这样低的局长能保证不乱抓人,不刑讯逼供乃至致死人命吗?
6、看管人员应该有几人?有无搞卫生职责?即使是一人看管,离开留置室时为什么不让人接替,这不是擅离职守,严重渎职吗?如果“自杀”成立,这样的领导,这样低的素质,这样的环境,今后还会有多少人“自杀”呢?
对于死因的疑问,桥西公安分局相互推诿,拒不答复,连家属看尸检报告的要求都拒绝,我们很不解。我们已多次向各级检察院、政法委,市公安局口头、书面反映问题,但事隔两年之久我们才得到技术鉴定书,而且疑点重重。第一,鉴定书上罗列的所谓“大量的”“法轮功”材料与事实不符,光盘有2张空的,有1张驱动程序,1张幸福之家软件,这是经左志刚所在单位证实了的。还有空书包等等,哪里有什么“大量的”?第二,鉴定书所说的传唤时间(晚上8点钟左右)与事实不符,实际是30日下午3点多钟就到左志刚的单位,控制了他的人身自由,这也是单位所证实了的。到了次日凌晨3点多就应该放人,而桥西公安分局采取的措施是留置,并且造成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第三,索沟处勒痕与衣服不符,身体有多处外伤,桥西公安分局又说我儿子左志刚顽固不化,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嫌疑很大。
此案关系到人民的生命权,关系到政法部门个别人员涉嫌犯罪,我们恳求省级以上的司法部门予以立案侦查,请公正无私的、技术高明的法医做出一个最公正的尸体鉴定,并通知家属及其代表在场。因为原技术鉴定书由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桥西公安分局三家联合做出,而且未通知家属到场,桥西公安分局发生的事,他们自身又参加了尸检,有违公允性,应该回避。
失去亲人后,家人整日以泪洗面,承受着巨大的精神摧残,家里主要经济来源也断了,我们老俩都是病退,上有年近九旬的老母,下有患病吃了劳保即将退职的女儿。全家收入微薄,生活困难,为讨还公道,我们花费很大。恳请有关部门督促责任部门对我们予以精神和物质赔偿。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可活着的人还要生活。
另外,特别请求有关部门监督桥西公安局保全左志刚尸体。因左志刚属非正常死亡,家属疑问较多,我们有知道真象解除疑虑的权利,也有要求上一级单位重新尸检的权利,更有申诉、诉讼的权利,在这些法定程序未执行完毕,未经家属同意火化之前不要火化!
我们一定会查明事实真象,还死者以公正,还法律以尊严,还社会以安宁,还亲属以公平。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滥用职权,渎职犯罪,知法犯法的人终将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惩!
左耀新
2003年8月12日
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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